Common use of 配套融资安排 Clause in Contracts

配套融资安排.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本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6,900.00 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确定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1.74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在本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批文后,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的 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来确定。 本次股票发行前,如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底价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智能移动终端及图像处理等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和高性能中央处理器等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建设。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合法投资者。本次配套融资的具体发行对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以询价方式认购配套资金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认购配融资金的投资者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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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共同投资协议, 共同投资协议

配套融资安排.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本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6,900.00 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确定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1.74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在本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批文后,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的 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来确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 据市场询价结果来确定。 本次股票发行前,如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底价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智能移动终端及图像处理等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和高性能中央处理器等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建设。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合法投资者。本次配套融资的具体发行对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以询价方式认购配套资金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认购配融资金的投资者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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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共同投资协议

配套融资安排.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本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6,900.00 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确定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1.74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在本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批文后,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的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来确定。 本次股票发行前,如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底价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智能移动终端及图像处理等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和高性能中央处理器等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建设。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合法投资者。本次配套融资的具体发行对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以询价方式认购配套资金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认购配融资金的投资者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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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共同投资协议

配套融资安排.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本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 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6,900.00 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确定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1.74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在本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批文后,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的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来确定。 本次股票发行前,如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底价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智能移动终端及图像处理等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和高性能中央处理器等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建设。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合法投资者。本次配套融资的具体发行对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以询价方式认购配套资金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认购配融资金的投资者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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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共同投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