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声明. 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已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资产评估机构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出具声明: 本次资产重组文件已经本公司/本所审阅,确认本次资产重组文件不致因引用本公司/本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资产重组文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 /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同意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申请文件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且所引用的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审阅,确认该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本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估值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合称“中介机构”)保证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相关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同意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援引各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并保证所引用的内容已经各机构审阅,确认《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法律顾问海问律师、审计机构信永中和、资产评估机构中和评估已声明并出具专项承诺: 本公司/本所保证王府井在本报告书中引用本公司/本所所出具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本所审阅,确认本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华创证券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金杜律师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信中联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同意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援引各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并保证所引用的内容已经各机构审阅,确认《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