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纠纷情况 样本条款

采矿权纠纷情况. 2012 年 11 月,中信兴光公司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湖南省 国土资源厅授权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于 2006 年向饭垄堆公司颁发、于 2011 年又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延续《采矿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4 年 7 月 14 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复议〔2014〕455 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湖南省国土厅向饭垄堆公司颁发的 C4300002010123230090905 号《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 2011 年《采矿许可证》)。 饭垄堆公司因行政复议决定起诉国土资源部。2015 年 7 月 1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行初字第 839 号行政判决,驳回饭垄堆公司的诉讼请求。 饭垄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2016 年 3 月 2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 高行终字第 3209 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7 年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行申 1002 号行政裁定,提审该案。 2018 年 3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 6 号行政判决,判决撤 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 3209 号行政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 839 号行政判决、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复议〔2014〕455 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同时,最高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国土资源部在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时,如经相应专业机构认定饭垄堆公司与中信兴光公司的《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和各自的开采工艺存在确属不能重叠的情形,或者饭垄堆公司非重叠部分不能独立设立采矿权,或者重叠部分已经影响到中信兴光公司的安全生产且无法通过采取其他防范措施的方法予以解决,又无法通过整合、并购等方式实现采矿权主体同一的,国土资源部仍可依据所查明事实和相应鉴定意见,在衡量全案各种因素和处理结果且充分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正确援引法律规范,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复议决定;饭垄堆公司对其合法产权受到的损失则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2018 年 4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召 集“关于执行(2018)最高法行再 6 号判决案件协调会”。根据会议备忘录,会议形成了以下意见:“与会各单位一致同意以矿产资源整合方式解决中信兴光公司与饭垄堆公司的矿权纠纷问题;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指导,郴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和矿权人制定初步的整合方案;在推动整合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审理,中止自 4 月 19 日起;如逾期无法达成资源整合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恢复审理,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整合期间所涉及的已经过期的采矿许可证可采取适当方式确认其法律效力,不影响整合协议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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