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变更 样本条款

采购方式变更. 25.1 原则上当项目二次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若采购人提出申请,经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现场以批准的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采购。 25.2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谈判: a. 未通过投标有效性评审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b. 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 其他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条件的情况。 25.3 采购方式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时,采购人以《现场转谈判邀请函》方式函告投标现场各投标人,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参加谈判。放弃谈判的视同自动放弃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方式应当有且只有两家投标供应商参加。 25.4 采购方式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时的资格要求、采购需求、付款条件、商务条款等原则上均按招标文件规定不变。 25.5 谈判时,若投标供应商未能在评标委员会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或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无效。经过审查符合谈判要求的有效投标供应商少于两家的, 终止谈判采购活动。 25.6 已经唱标而转谈判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视为谈判时的首次报价;未唱标转谈判的,谈判时不公开投标供应商各轮报价。 25.7 在谈判内容不作实质性变更或重大调整的前提下,投标供应商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25.8 谈判时,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与公布的预算价(或控制价)相比降幅过小,或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附: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已经现场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采购。谈判的资格要求、采购需求、付款条件、商务条款、评审指标等要求均按原招标文件规定不变。 投标供应商如同意继续参加本次采购的,请按下述格式填写投标供应商全称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以声明对上述内容清楚了解且无任何异议 序号 投标供应商全称 是否同意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委托人签字 备注 1 2 26.1 本采购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a.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b.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d.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将以终止公告的方式在“指定网站”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6.2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a.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b.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c. 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未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的; d.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e.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收的附加条件的; f.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7、二次采购 27.1 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可能发布二次公告,进行二次采购。 27.2 二次采购可能调整前次采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包括采购方式、项目预算、投标人资格、付款方式、采购需求、评标办法等。投标人参与二次采购,应及时获取二次采购文件,以二次采购文件为依据,编制二次投标文件。 27.3 前款所述“二次”,系指项目废标后的重新公告及采购,并不仅限于项目的第二次公告及采购。
采购方式变更. 首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后,如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方式变更按以下办法执行: 1. 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 (1) 响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购买采购(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购买采购(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满足三家但竞标的只有两家、供应商满足三家但由于报价产品为同一品牌而被认定为同一家供应商造成响应(投标)供应商只有两家。 (2) 评审中,实质性响应(有效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两家。 2. 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 (1) 响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购买采购(招标) 文件的供应商只有 1 家。 (2) 评审中,实质性响应(有效投标)的供应商只有 1 家。
采购方式变更.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将重新组织招标;
采购方式变更. 因 24.1 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导致项目废标的,若采购人提出申请,报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现场变更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磋商适用条件详见 24.2.3),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采购方式变更. 采购方式变更指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需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已确定了采购方式需调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行为。
采购方式变更. 1. 政府采购的国内公开招标,采购响应截止时间或评审期间,出现单个子包参与采购响应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招标人有权终止该子包的招标。经相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按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或其它经批准的方式继续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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