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变更 样本条款
采购方式变更. 26.1 因 25.1.1 或 25.1.2 或 25.2 规定情形导致废标的,若采购人提出申请,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现场变更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投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谈判(磋商):
26.1.1 未通过投标有效性评审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26.1.2 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项目废标的;
26.1.3 其他不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条件的情况。
26.2 采购方式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时,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现场转谈判(磋商)邀请函》方式函告投标现场各投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参加谈判(磋商)。放弃谈判(磋商)的视同自动放弃本项目的投标资格。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应当至少有两家及以上投标供应商参加。
26.2.1 采购方式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时的资格要求、采购需求、付款条件、商务条款等原则上均按招标文件规定不变,如有变化将书面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供应商。
26.2.2 谈判(磋商)时,若投标供应商未能在评标委员会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或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无效。经过审查符合谈判要求的有效投标供应商少于两家的,项目做流标处理。
26.2.3 投标文件的报价视为谈判(磋商)时的首次报价,未唱标转谈判(磋商)的,谈判(磋商)时不公开投标供应商各轮报价。已经唱标而转谈判(磋商)的,谈判(磋商)前公布各参与谈判的投标供应商首轮报价。
26.2.4 在谈判(磋商)内容不作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投标供应商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26.2.5 谈判(磋商)时,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与公布的预算价(或控制价)相比降幅过小,或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采购方式变更. 首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后,如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方式变更按以下办法执行:
1. 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
(1) 响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购买采购(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购买采购(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满足三家但竞标的只有两家、供应商满足三家但由于报价产品为同一品牌而被认定为同一家供应商造成响应(投标)供应商只有两家。
(2) 评审中,实质性响应(有效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两家。
2. 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
(1) 响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购买采购(招标) 文件的供应商只有 1 家。
(2) 评审中,实质性响应(有效投标)的供应商只有 1 家。
采购方式变更. 1. 政府采购的国内公开招标,采购响应截止时间或评审期间,出现单个子包参与采购响应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招标人有权终止该子包的招标。经相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按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或其它经批准的方式继续组织采购。
采购方式变更. 因 24.1 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导致项目废标的,若采购人提出申请,报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现场变更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磋商适用条件详见 24.2.3),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采购方式变更.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将重新组织招标;
采购方式变更. 采购方式变更指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需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已确定了采购方式需调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