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恒毅 样本条款

金陵恒毅. (1) 金陵恒毅与收购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华阳集团(原名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金陵恒毅于2017年4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根据该协议及金陵恒毅所作承诺,在华阳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履行相关义务时,可将金陵恒毅持有的阳煤化工股票合并计算。收购人因与华阳集团同受山西省国资委实际控制,双方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互为一致行动人。根据一致行动传导关系,金陵恒毅成为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华阳集团与金陵恒毅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持续至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的第三十六(36)个月末,期满后任何一方可书面确认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华阳集团与金陵恒毅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后,金陵恒毅与收购人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金陵恒毅可自行处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 (2) 金陵恒毅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京金陵华软恒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 号(26-2)3 号楼二层 2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华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4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30676410X0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 不得发放贷款; 4、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5、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0 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 金陵恒毅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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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 金融機関 金融商品取 その他の法 引業者 人

  •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违约解除合同 18.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8.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合同第 14.1 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18.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8.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 响应费用 3.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不论响应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

  • 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到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方网点柜面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所购买产品对应的理财业务专用凭证、认缴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经乙方登记系统确认份额后生效。甲方在代理销售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点 击同意确认该协议并购买后生效。

  • 補 則 この契約書に定めのない事項については、必要に応じて発注者と受注者とが協議して定める。

  • 金 額 億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円

  •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