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样本条款

问题答复. (一)收益法下,预测期收入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折现率等主要评估参数选取的依据及谨慎合理性,说明本次收益法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问题答复. (一)前期勘测费用资本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问题答复. (一)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及 2016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变更。公司 2016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已按照约定实施,不存在变更的情形。
问题答复. (一)对外委托贷款的规模、主要客户构成、利率约定、报告期内委托贷款业务相关的收入情况,结合客户结构说明委托贷款的可收回性,是否为财务性投资,是否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报告期内申请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如存在,请说明类金融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问题答复. (一)申请人商业保理业务开展情况
问题答复. (一)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结合业务模式、客户资质、信用政策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结合上述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问题答复. 根据孙志民和赵杰出具的说明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对赵杰的访谈确认,赞融电子于 1997 年成立时,由于当时在深圳设立公司需要至少一名股东具有深圳户口,因此孙志民在设立赞融电子时将赵杰作为股东进行了登记,但赵杰并未出资,赞融电子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均为孙志民所出。赵杰实际仅为赞融电子员工。 2006 年 9 月 7 日,赵杰与侯卫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赵杰将持有赞融电子 1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10 万元)转让给侯卫民。 2006 年 9 月 7 日,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出具了〔2006〕深证字第 107853 号 《公证书》,对上述赵杰与侯卫民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公证书》证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书》上双方的签字属实。 根据孙志民和赵杰出具的说明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对赵杰和侯卫民的访谈,孙志民、赵杰和侯卫民确认,2006 年 9 月,因赵杰从赞融电子离职,根据孙志民的要求,赵杰将工商登记在其名下的赞融电子 1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10 万元)转让给侯卫民,赵杰与侯卫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由于赵杰实际并未在赞融电子出资,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实际并未支付转让价款。上述股权转让系孙志民、赵杰和侯卫民的真实意思表示,孙志民、赵杰和侯卫民对上述股权转让无任何异议。同时,孙志民和侯卫民确认,侯卫民作为赞融电子的老员工,多年来为赞融电子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所以本次赵杰转让的 10%股权系孙志民无偿赠与给侯卫民,侯卫民持有的赞融电子 10%的股权为侯卫民个人所有。
问题答复. (一)上述可转换债券转股不存在障碍和限制的依据,目前未转股的原因,可转债转股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
问题答复. (一)相关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主债权的用途
问题答复. (一)上市公司取得 CO 集团 65.4%股权是否需履行 SEC 和纽交所相关程序、是否需要履行 CO 集团相关审议程序、是否触发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