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费用 样本条款

附加费用. 币种兑换费; • 余额提现费; • 电子支票费; • 退单费; • 信用卡和借记卡确认费;以及 • 记录申请费。
附加费用. 根据下文中定义的“房屋规则”中规定的本租约条款,承租人可能需要向业主 支付其他费用。此类其他费用被称作“附加费 用”,为: a. 若出租房屋或固定设施的损坏超出了正常损耗范围,或者设备的滥用造成了额外的保养成本,承租人应按照业主和/或代管人依据本租约第 5 款发布的明细表中确定的内容支付维修和额外维护所花费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承租人还应按照前述明细表由其家庭中任何成员造成的公共区域的损坏进行支付。若该损伤无法被预先评估鉴定,承租人同意支付上前述维修所实际花费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承租人还可能因前述维修的执行消耗了额外的公用事业资源而被收取费用。 b. 承租人应支付业主和/或代管人因以下原因导致的额外服务所收取的合理费用:因为承租人或其家庭中的任何成员违反了业主和/或代 管人为了适当地管理该住宅区制定的规则规章,或为了保护业主和/或代管人资产和雇员,或为 了其他居民的安全与便利(“房屋规则”)。 c. 承租人应支付因修理业主所有的家电设备除普通损耗之外的损坏或者包括由承租人或其家庭或客人所造成的住宅区建筑、设施或公共区域的损坏在内的住宅区的损坏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d. 除前述费用之外,承租人应支付 (i) 此 后可能因业主和/或代管人应承租人要求提供的 附加服务所产生的此类费用, (ii) 因业主和/ 或代管人授权承租人安装或使用本租约第 25 款 中所列举的家电设备所产生的任何安装费和/或 每月服务费,空调设备、洗碗机、冰箱和洗衣 机的费用将受承租人和业主和/或代管人之间的 单独协议的约束, (iii) 此后业主和/或代管人 因诸如燃气、电力等公用事业的供应而收取的 任何费用, (iv) 因承租人丢失或超出普通损 耗的损坏产生的设备更换费用,以及 (v) 业主 和/或承租人此后可能因空头支票而收取的费用。 e. 除非业主和/或代管人与承租人之间另有相关的书面协议,根据第 4 款前述各项评估鉴定的任何费用应在所称费用产生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到期成为应收款。若上文所规定的附加费用未被支付,前述费用应在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征收。
附加费用. 元):0 合同总价(元):180000
附加费用. 是指因推迟活动而不得不发生的超出原预算部分的任何必要的、实际的额外费用;或为了保证不取消、中断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合理的附加费用。附加费用不包括收益或利润损失。
附加费用. 指定商品超出 10 项,每增加一项加收 200 元官费 □超出商品: 共 零 项, 共加收 :¥ 零 元合计(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附加费用. 交易 额外费用 币种兑换 国家或地区: 费用涵盖在适用交易汇率之内:
附加费用. 酒店登记客人有责任承担他/她(本人)或其客人于入住期间之一切费用。于非吸烟客房内吸烟须缴付额外的清洁服务费。美高梅有权向客人收取因酒店房间及其建筑所造成之损毁或损失而导致的费用,不论该损毁或损失是于退房前或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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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3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 附件2 符合特定资格(要求)条件证明材料扫描件或者情况说明 注: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4.1 项要求提供。

  •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 擅自減省工料 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 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大姚县人民政府 乙方: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契 約 契約の単位・・・・・・・・・・・・・・・・・・・・・・・・・・3

  • 评标依据 23.3.3.1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3.3.3.2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因任何一方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解除前应报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通知)。 合同解除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