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设备 样本条款

附属设备. 12.1 扫描室摄像监视系统:具备 25 4 12.2 水冷系统一套,与磁共振中标型号兼容性好、性能优良:具备 25 5 12.3 无线呼吸门控:提供 25 6 12.4 无线心电门控:提供 25 7 12.5 操作间电脑桌:具备 25 8
附属设备. 13.1 水冷机 提供 13.2 精密空调 提供 13.3 屏蔽工程 提供 13.4 高压注射器(双筒) 提供 13.5 无磁平车、灭火器 提供
附属设备. 1.3.3.1) 半自动抛光液供液系统(SDS)1 套。 1.3.3.2) 具备自动送液功能:供液流量≥ 500mL/min。 1.3.3.3) 具备异常情况报警功能,安装有报警指示灯和蜂鸣器,可在触摸屏上查看报警信息。 1.3.3.4) 可与化学机械抛光机主机通讯:方式通讯方式为点对点,1 组“待命”(Ready)信号,1 组“请求”(Request)信号。 1.3.3.5) 具备液位检测功能:可检测空液位、低液位、高液位、超高液位,液位传感器检测范围 2~15 mm 之间,响应时间≤2 ms。 1.3.3.6) 具备漏液检测功能:检测范围在 3~10 mm 之间。 1.3.3.7) 具备厂务排风压力检测功能:检测精度在 1.5%之内。 1.3.3.8) 具有 PLC 控制及触摸屏操作面板。
附属设备. A. 设备数量: 1. 14寸笔记本电脑 1台;
附属设备. 1) 满足模块化布线需求,走线槽应能满足跨立柱、跨机柜列及跨模块安装。 2) 机柜外部走线方式:UPS、市电电源线分开走线,光纤和网线也分开走线;强弱电走线进行隔离。 3) 天窗:天窗主体框架采用冷轧钢板,表面喷塑处理,中部采用钢化玻璃,钢化玻璃面积不小于 75%,厚度不低于 5mm,透光率不小于 90%,符合机房防火要求。 4) 天窗应预留安装摄像头、烟感、温湿度传感器、压差传感器和照明灯具等位置。 5) 机柜附件包含:理线架、束线圈、假面板、固定托盘、工业连接器等。 6) 模块化机房双开门:双开平移门,双开推拉玻璃门,配置灯带,可根据设备状态显示多种颜色。
附属设备. 1) 附属设备包括新风管道、排烟管道和安装支架等。 2) 具体尺寸、安装位置等依据场地条件设计。
附属设备. 1 式 相应压力报警、液位报警、浓度报警装置、管路及管路阀门配件(紧急遮断阀,防爆膜阀,安全阀,双路减压稳压阀,旁通阀,截止阀,液氧罐无电自动切换装置等)均应脱脂处理及配置齐全并为氧气专 用配件。
附属设备. 16.1 制冷系统 具备 16.2 操作平台 具备
附属设备. 航空降噪耳机:按直升机出厂座位数配备,

Related to 附属设备

  • 工程和设备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 资料来源 IHS Markit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事業年度 事業者の事業年度は、毎年4月1日に始まり、翌年3月 31 日に終わるものとする。 (財務書類の提出) 事業者は、本件事業期間中、事業年度の最終日より 3 か月以内に財務書類(会社法(平成

  • 服务时间 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 其他医疗设备 医用红外线理疗灯 台

  • 条款目录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