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詳如附屬設備清單,點交時,應製作點交附屬設備明細表。 乙方不得以實際使用面積有誤差或狀況欠佳要求折減租金,並須自負租賃標的物整體經營、維護及管理之責。 乙方確認簽訂本契約前,業已查看確認過租賃標的物現況與周遭環境符合乙方需求,方予承租。 乙方使用租賃標的物,應符合使用執照用途及相關都市計畫法令所規定之土地使用組別及項目。
附屬設備. 使用人 保管人 註:本清冊可依實際需要,採直式橫書或橫式橫書方式編製。
附屬設備. 以乙方點交時實際勾選之「房屋附屬設備清單」所載之項目為準(詳附件
附屬設備. (一)照明設備 (二)消防系統
附屬設備. 1.監理單位規定之車用滅火器1個,如監理單位未規定者,附乾粉滅火器1個。 2.不鏽鋼旗桿2枝,國旗2面、旗桿套2個。安裝方式由需求單位指定,可採用固定式或黏貼式,安裝於車前方兩側適當位置,如為安裝黏貼式,不鏽鋼旗桿須為實心材質,且為可旋轉拆裝設計(偵防車免裝、勤務車視單位需求是否安裝)。 3.
附屬設備. 1. 車用滅火器 2 具。 2. 車窗擊迫器 3 組。 3. 緊急出口附紅色標識 3 個(安全窗 2 個、安全門 1 個)。 4.
附屬設備. 以乙方點交時實際勾選之「房屋附屬設備清單」所載之項目為準。第三條 租賃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期屆滿時,租賃 關係即行消滅,無民法第 451 條之適用;自本契約之簽約日起至前揭
附屬設備. 租賃範圍包含房屋及附屬設備(本契約所稱之「房屋」,如未特別指明即包含房屋及附屬設備),以甲方將租賃範圍點交予乙方時,甲方實際勾選之「房屋附屬設備清單」所載之項目為準(如附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