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記事項. (1) 依工程會函轉經濟部 98 年 4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號公告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xxxx://xxxx.xxx.xxx.xx/indexC.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若廠商仍僅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之唯一證件投標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規定,為不合格廠商。
(2) 依工程會函轉經濟部99 年7 月30 日經中字第09902634950 號函示:工廠登記證於 99 年 6 月 4 日起比照公司登記,改為「登記不發證」,各受理機關僅發給廠商核准公文,不再發給紙本,如有查證工廠登記內容需求,請至經濟部「全 國 商 工 行 政 服 務 入 口 網 」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indexC.jsp)。機關如依採購法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者,廠商檢附下列任一文件影本投標,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A. 合法有效之工廠登記證。
B. 向原核准登記機關申請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C. 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下載之工廠登記資料。
附記事項. (1) 依工程會函轉經濟部 98 年 4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號公告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 (網址:xxxx://xxxx.xxx.xxx.xx/indexC.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若廠商仍僅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之唯一證件投標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規定,為不合格廠商。
(2) 依工程會函轉經濟部99 年7 月30 日經中字第09902634950 號函示:工廠登記證於 99 年 6 月 4 日起比照公司登記,改為「登記不發證」,各受理機關僅發給廠商核准公文,不再發給紙本,如有查證工廠登記內容需求,請至經濟部
附記事項. 加盟電子商務網站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