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情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质保期内,质保服务范围不包含以下任何内容:
除外情形. 尽管有
(a) 和
(b) 节的规定,思科对基于以下原因提起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
(a) 遵守您或第三 方代表您提供的任何设计、规范或要求;
(b) 您对任何云服务的修改或第三方代表您进行的修改;
(c) 使用云 服务的数量或持续时间、您获得的收入或您提供的服务;
(d) 云服务与非思科产品、 软件或业务流程的组合、运行或使用;或者
(e) 您未按照思科的要求修改或更换云服务以避免被指控的侵权行为。
除外情形. S01 的驾驶人存在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或参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除外情形. 非用于本 S01 车辆充电使用;
除外情形. 经零跑汽车服务中心或零跑汽车授权服务店判定维修车辆不符合保修申请条件的。
除外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因此导致您的车辆产生故障而无法驾驶的,零跑汽车不对该等情形下的车辆提供免费道路救援服务:
除外情形. 由下列情形导致的故障或连带损坏将不能享受终身质保服务: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动力电池终身质保期内,终身质保服务范围不包含以下任何内容:
(a) 天美 ET5 动力电池因正常老化所造成续航衰减;
(b) 天美 ET5 动力电池或其零部件的正常磨损、损耗等;
(c) 您在天美 ET5 交付完成前已被江苏开沃汽车有限公司书面告知该天美 ET5 存在动力电池质量问题且您书面同意免除江苏开沃汽车有限公司对该天美 ET5 承担动力电池终身质保服务义务的。
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动力电池终身质保期内,如存在下列情形,江苏开沃汽车有限公司不对天美 ET5 动力电池的相关损坏或故障提供终身质保服务:
(a) 天美 ET5 被用于特殊使用条件或目的的,如出租或其他运营目的、比赛竞技、表演娱乐、试验、军事行动、征用等;
(b) 未经江苏开沃汽车有限公司合法有效授权,天美ET5 被擅自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天美 ET5 损坏的;
(c) 天美 ET5 动力电池发生故障后,天美 ET5 被不当处置或未按江苏开沃汽车有限公司的要求或与天美 ET5 相关的《用户手册》的规定停止使用且因此造成天美 ET5 动力电池损坏的;
(d) 未按与天美 ET5 相关的《用户手册》、《保修保养手册》中的规定被正确清洗、保养、储存、使用、维修且因此造成天美 ET5 动力电池损坏的;
(e) 因不可抗力造成天美 ET5 动力电池损坏的,包括但不限于冰雹、碎石、砾石、鸟粪、工业烟雾/粉尘、洪水、暴风、雷电、放射性尘埃、树胶、地震、海水、酸雨、大气中的化学气体或其他化学物品、腐蚀性物质等造成的损坏;
除外情形. 特别提示,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协议下的延保涵盖的范围:
1. 无厂家保修的产品;
2. 应由厂家保修涵盖的维修或厂家已宣布召回的产品的维修;
3. 附件和易耗品的更换或维修。易耗品指由您在保修产品寿命期内定期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灯泡、保险丝及滤芯/尘袋、刀片);
4. 空调及洗衣机类产品进水管/排水管的破裂,空调氟利昂正常损耗;
5. 因人为故意损坏、保修产品未经授权的更改零配件或外围设备安装不当、产品安装不当、或保修产品超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适用范围等引起的损坏;
6. 因自然原因或不可抗力(地震、洪水、降雨、台风、雷击、火灾、偷盗、动物)造成的损坏
7. 为商用目的或供租赁使用的任何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网吧的电脑或空调、营业场所的打印机或复印机、饮品店的榨汁机或咖啡机、办公室的微波炉或冰箱、火车站的电视或饮水机等。我方有权撤销有关此类产品的本协议并予以退款;
8. 外观及装饰性零件的自然消耗、磨损及老化,包括但不限于外观塑料件或装饰性零件的刮痕、凹陷、生锈、开裂;机体零件缺失;
9. 间接性、后果性或从属性损害或延迟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维修(除非上述损害由于我方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造成的);或保修产品在授权维修中心或等待零件期间出现的无产品使用;
10. 保修产品的安装、设置费用、拆除或重新安装费用、维修期间租借产品的费用;
11. 未经授权的维修和/或零件的更换,定期检查、保养或预防性维护;
12. 由于运行零件失灵或损坏或由于本协议项下任何维修或更换造成的存储数据的损坏,包括储存于硬盘驱动及内部或外部可移动存储设备上的任何程序、数据、设置程序的损坏;
13. 电视机发生的图像偏色/褪色;在海拔6000英尺或以上使用等离子电视机;亮度(包括重像)、像素与厂家参数不符;
14. 保修产品中的软件故障及软件升级,保修产品被盗、抢或遗失;
15. 空调普通延保不涵盖厂家保修期为7年及以上的空调产品。
除外情形. (1)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2)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除外情形. 本第 11.11 条并不禁止在下列情况下披露或使用任何信息:
a) 是或已变成可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因违反本协议规定而导致的除外);
b) 其他方已事先书面批准进行披露或使用;
c) 目标公司董事会已向一方书面确认不属于保密性质的公司相关信息;
d) 一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独立开发的信息;
e) 法律、任何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或一方或其任何关联方的股份上市所在的任何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的披露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该一方或其任何关联方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的证券发售、配售或出售的一部分而被要求进行的披露或使用);
f) 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文件所产生的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所需的披露或使用;
g) 向任何税务机关作出的为一方或其任何关联方的税务事宜之目的而合理所需的披露;
h) 任何一方根据如下条款在需要告知的范围内向其关联方、董事、员工、专业顾问进行的信息披露:该等当事人承诺遵守本第 11.11条的规定, 如同其为本协议一方当事人;但是, 在根据本第 11.11(2)(e)项至第 11.11(2)(g)项披露或使用任何信息之前,相关一方应立即将该等要求通知其他各方,以使该方有机会对该等披露或使用提出异议或同意该等披露或使用的时间安排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