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Clause in Contracts

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托管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6、 对于因集合计划份额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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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托管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托管人按照《集合计划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集合计划份额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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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有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应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托管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按照集合计划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集合计划份额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对于因集合计划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集合计划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与相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财产在预定到账日没有到达集合计划托管人处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向相关方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 管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集合计划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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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托管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托管人按照《集合计划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集合计划份额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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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托管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6、 对于因集合计划份额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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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托管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集合计划份额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对于因为本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本计划账户的,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并配合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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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托管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托管人按照《集合计划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集合计划份额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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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托管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托管人按照《集合计划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集合计划份额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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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托管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集合计划份额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本集合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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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托管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托管人按照《集合计划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集合计划份额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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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但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托管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集合计划份额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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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有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应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托管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集合计划份额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对于因集合计划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管理人负责与相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财产在预定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管理人负责向相关方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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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按照《集合计划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托管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分配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集合计划份额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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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托管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托管人按照《集合计划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集合计划份额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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