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样本条款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责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署了托管协议。签订的托管协议明确了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本计划持有人名册登记、资产的保管、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管理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管理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本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存在冲突,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予以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已按照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签订的托管协议已经明确了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在计划资产保管、委托人档案资料保管、管理和运作、委托人参与或退出计划、计划资产清算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署了托管协议。本集合计划适用的托管协议名称为《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三十六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方式为:托管银行结算模式。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方式为:第三方托管模式。托管人将按照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本计划资产进行托管。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长城量化对冲 2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方式为商业银行清算模式。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负责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人负责托管本集合计划资产并非托管人对委托人实际收益所做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托管人不承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 管协议。 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委托人名册登记、资产的保管、资产的管 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由托管协议进 行规定,以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本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为限,托管人和管理人均不因对方的失职行为对损失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按照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本计划资产进行托管。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相关内容相冲突的,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负责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署了托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