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 子 交 易 服 務 样本条款

電 子 交 易 服 務. 4.1 本公司可向客戶提供按照本公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內指明的條款及規定而提供的電子交易設施及服務 (統稱 “電子交易服務”。 4.2 電子交易服務純粹是為著提供參考信息而向客戶提供由第三者所發佈的有關證券、衍生產品、互惠基金及其他投資產品的信息。由於市況波動及數據傳送過程可能出現的阻延,有關的報價可能並非該等產品的實時市場報價。儘管本公司相信該等信息是可靠的,但它沒有任何獨立的基礎可以核證或反駁有關方面所提供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程度。 4.3 電子交易服務所提供的信息是按照“現況”及 “現時所供應”的基礎而提供的,及本公司不會擔保該等信息的及時性、次序、準確度、充份程度或完整程度。本公司沒有就該等信息作出任何保證。 4.4 客戶現特明確承諾如客戶終止為本公司客戶時, 他/它將不再有權使用本公司向客戶提供之電子交易設施及服務,包括並不限於任何海外服務者供給本公司之任何海外服務。
電 子 交 易 服 務. 7.1 就應客戶要求經紀同意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向客戶之帳戶提供電子交易服務的情況下,本條款(第7條) 之條文只對該等帳戶適用。 7.2 如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客戶承諾其為登入密碼的唯一授權用戶,負責所有使用登入密碼而作出的指示及完成的所有有關交易。客戶須負責經紀給予客戶的登入密碼的保密、安全及使用。經紀可 於電子交易服務有關的事項上使用認證技術。 7.3 客戶確認客戶指示一經作出,便可能無法更改或取消,故此客戶在輸入買賣盤時,應謹慎行事。 7.4 對於客戶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而發出的指示或買賣盤,經紀可以 (但無義務) 進行監察及∕或記錄。客戶同意接受任何該等記錄 (或其謄本) 作為有關指示或有關交易的內容及性質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並且對客戶有約束力。 7.5 除非及直至客戶收到經紀透過其不時指定的方式作出的認收或確認 (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可透過客戶 的登入密碼自由查閱網站上的買賣日誌刊登客戶的指示或買賣盤的狀況),否則經紀將不會被視為已 收到或執行客戶有關的指示。經紀有權糾正任何認收或確認的誤差,而不應就此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7.6 如遇下列情況,客戶應立即通知經紀: (A) 已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但客戶沒有收到買賣盤號碼,或沒有收到關於指示或其執行的認收通知(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 (B) 客戶收到非由客戶發出的指示或其執行或與其發出的指示不符合的認收通知(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懷疑有人於非授權下登入電子交易服務;及 (C) 客戶懷疑或察覺任何損失、盜竊、非授權透露或使用登入密碼; 或其他情況。否則經紀或其任何代理人、僱員或代表人將不就此承擔客戶或其他人(透過客戶)就處理、錯誤處理或遺失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而提出的任何索償。 7.7 如果錯誤的登入號碼和密碼被輸入超過三次,經紀有權暫停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另外,客戶也可能在沒有事前通知的情況下,就某段時期不能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原因包括要進行不時的維修或系統更新,或其他經紀認為需要的情況。 7.8 不論本協議中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若客戶獲提供電子交易服務,於客戶的買賣指示被執行之後,客戶須接受經紀可以向客戶發出而客戶亦同意收取經紀通過電子告示方式向客戶的電郵地址發出或通過其他電子方式向客戶發出交易確認及記錄(包括但不限於成交單據及結單)以取代印本形式的文件。於經紀發出該些信息之後,客戶可隨意讀取該些信息。若有需要的話,客戶必須盡速列印該等電子信息或作出其他適當安排,以供其記錄之用。如客戶仍要求以印本形式收取其交易確認及記錄時,經紀可就提供該項服務收取合理費用。 7.9 客戶同意如其未能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與經紀聯絡,或經紀未能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與客戶聯絡時,則客戶須運用經紀提供的其他聯絡途徑向經紀發出買賣指示,並通知經紀其遇上的問題。 7.10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經紀營辦的網站及其中的軟件均為經紀所擁有或授權使用,客戶不得及不可企圖干擾、更改、改動、反編碼、進行逆向工程或作其他任何改動或未經授權擅闖任何電子交易 服務及經紀營辦的網站之任何部份或其中任何軟件。 7.11 客戶確認其完全瞭解載列於風險披露聲明中與電子交易服務相關的風險的含意,雖然存在風險,但是客戶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所得的利益超過有關的風險。客戶現放棄其由於以下各項而可能對經 紀提出的任何申索: (A) 系統故障 (包括硬件及軟件故障); (B) 經紀接受看似是或經紀認為是由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但其實是未經授權的指示; (C) 未執行或延誤執行客戶的指示,或按與發出指示時不同的價格執行客戶的指示; (D) 客戶與經紀的網站或電子交易服務接達被限制或無法進行; (E) 未送交或延誤送交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或要求的任何通知或資料,或任何該等通知或其所載的任何資料有任何不準確、錯誤或遺漏; (F) 客戶沒有按照本協議或經紀與客戶簽立的任何相關的協議的規定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及 (G) 客戶依賴、使用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或由經紀營辦的網站提供的任何資料或素材,或按該等資料或素材行事。 7.12 客戶須負責自費獲取及維修用於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之適當設備。 7.13 客戶確認他已細閱和明瞭經紀關於電子交易服務的使用、運作、保安和程序的指引,該指引放於經紀的網站供客戶瀏覽,客戶再確認經紀可不時修訂或補充該指引,而有關的修訂或補充就客戶引用電子交易服務而言對客戶產生約束力。
電 子 交 易 服 務. 13.1 本司向閣下發給其使用者密碼及通行密碼後,即可啟動電子交易服務,而本司將會通知閣下。 13.2 閣下同意及知悉:- (i) 根據本條款及細則使用電子交易服務; (ii) 其為電子交易服務的唯一授權用戶,除非本司同意其他; (iii) 須單獨及個人對其使用者密碼及通行密碼保密性和使用負責; (iv) 須單獨及個人對使用其使用者密碼及通行密碼而通過電子交易服務輸入的所有指示負責;而本司對所收到的任何指示及其時間及形式,均會被視為是由閣下發出; (v) 若得悉其使用者密碼及通行密碼遺失、盜用或未經授權而被使用,將會立即通知本司; (vi) 若其錯誤地輸入使用者密碼及通行密碼超過三次,本司有權暫停其電子交易服務; (vii) 若閣下使用電子交易服務,閣下同意將其電郵地址提供予本司,並同意若其電郵地址有任何變更,將會從速通知本司,以及在其指定的電郵地址接收本司向其發出的電子通訊; (viii) 就本司以電子交易服務向閣下提供任何通知、結單、交易確認書及其他通訊,閣下通過電子交易服務所作出的同意是對閣下具有最終約束力的;及 (ix) 於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的各個期間結束後,閣下應立即退出電子交易服務。 13.3 於收到閣下的指示後,本司會發出一項本司指定的指示認收。閣下同意,其收到一項指示認收並不保證其指示將獲得執行。若閣下通過電子交易服務輸入指示後 5 分鐘內仍未收到指示認收,或倘若所收到指示認收存有誤差,閣下應立即通知本司,以確認本司收到其指示。閣下進一步同意,其未能收到指示認收並不一定表示本司不會執行其指示。倘本司向閣下確認已執行其指示但未有發出指示認收,閣下仍須負責結算該項交易。 13.4 閣下承認並同意,其通過電子服務發出指示後,將難以修訂或取消該指示,且僅在本司尚未執行指示的情況下,才可修訂或取消該項指示。在這情況下 ,本司將盡最大努力修訂或取消該項指示,但儘管閣下收到關於修訂或取消指示的一項指示認收,也不保證本司將會作出該項修訂或取消。若本司沒有修訂或取消閣下原本的指示,閣下仍須對該項指示負責。 13.5 本司可通過電子交易服務向閣下傳遞市場資訊(下稱「資訊」)。閣下須就資訊支付費用。閣下理解,本司會從交易所、結算所、市場及傳遞資訊的第三方(統稱“資訊提供者”)取得資訊。 13.6 資訊屬本司、資訊提供者或其他人士的財產,且受版權保護。閣下承擔及保 證,閣下除使用資訊在認可用途外,不得在其他方面使用資訊或其任何部份 。
電 子 交 易 服 務. 4.1 本公司可向客戶提供按照本公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 議書及“股票期權客戶協議書”內指明賬條款及規定而提 供賬電子交易設施及服務 (統稱 “電子交易服務”)。 4.2 電子交易服務純粹是為著提供參考信息而向客 戶提供由 第三者所發佈賬有關證券、衍生產品、互惠基金及其他 投資產品賬信息。由於市況波動及數據傳送過程可能出 現賬阻延,有關賬報價可能並非該等產品賬實時市場報 價。儘管本公司相信該等信息是可靠賬,但它沒有任何 獨立賬基礎可以核證或反駁有關方面所提供賬信息賬準確性和完整程度。 4.3 電子交易服務所提供賬信息是按照“現況”及 “現時所供應”賬基礎而提供賬,及本公司不會擔保該 等信息賬及時性、次序、準確度、充份程度或完整程度。本公司沒有就該等信息作出任何保證。 4.4 客戶現特明確承諾如客戶終止為本公司客戶時,他/它將不再有權使用本公司向客戶提供之電子交易設施及服務, 包括並不限於任何海外服務者供給本公司之任何海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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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商务要求 1 关于交货 1.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签订合同后 60 天(日历日)内。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其他规定 8.1 评标应全程保密且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8.2 评标将进行全程实时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8.3 若投标人有任何试图干扰具体评标事务,影响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的行为,其投标无效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 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相關費用 保 管 費 ( 年 率 ) :0.30%Xxx(已於基金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需另行支付。)經(管)理費(年率)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 附表一 投标人资格审查表

  •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事情変更 甲及び乙は、この契約の締結後、経済情勢の変動、天災地変その他予期することのできない事由によりこの契約に定める条件が不適当となったときは、協議して契約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乙の請求による契約期間の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