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交易服務 样本条款

電子交易服務. 客戶明白電子交易服務是一半自動系統,可以讓客戶通過該系統發送電子指令及接收資訊服務。 客戶同意完全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使用電子交易服務。 客戶使用未來通過該系統提供的附加服務亦須遵照本協議之各項條款。
電子交易服務. 7.1 客戶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時客戶須遵守本協議之條文。日後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之任何新增服務,客戶須按照本協議之條文及其任何新增之適用條文使用。
電子交易服務. 客戶明白,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ETS") 是一個半自動化設施,讓客戶能夠發送電子指示並接收資訊和服務。客戶同意只根據雙方協議規定的方式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電子交易服務. 4.1 本公司可向客戶提供按照本公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內指明的條款及規定而提供的電子交易設施及服務 (統稱 “電子交易服務”。
電子交易服務. 22.1. 客戶確認由於電子通訊可能遇到未可預計的交通擠塞情況及其他原因,客戶用以作為交易落盤的電子交易服務可能❹非是可靠的通訊途徑,而這種不可靠性❹非國泰君安證券所能控制。這可能會導致下列情況包括: 在傳送或收取客戶的指示或其他資料時有所延誤,延誤執行買賣盤或有關買賣盤以有別於客戶落盤時的市價執行,客戶與國泰君安證券進行通訊時出現誤解及錯誤等等。儘管國泰君安證券將會採取一切可行的步驟去保障其系統,客戶資料,帳戶及為客戶利益而持有的資產,客戶接納透過電子交易服務進行交易所涉及的風險,無論此類電子交易服務由國泰君安證券還是第三方提供。
電子交易服務. 2.1 應客戶的要求,交易商可向客戶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客戶願承擔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的相關風險,並明白和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時須遵守交易商不時訂立的條件與條款、以及任何適用的法律與規例。
電子交易服務. 4.1 金鷹證券可酌情按本協議的條款向客戶提供電子交易服務;金鷹證券若向客戶提供電子交易服務,本協議第 4 條條款的規定均適用。
電子交易服務. 10.1 客戶可選擇方正所提供的電子交易平台以檢查其證劵帳戶持有的證券價值及證劵帳戶的結餘,有關之服務受附表二所載的電子交易服務的條款與細則管轄。如客戶使用該服務,其同意受該等條款與細則約束。
電子交易服務. 14.1 此第14 條適用於中信期貨國際提供的系統服務(「系統服務」),藉此讓客戶連結至由中信期貨國際操作的網上證券交易管理系統,以發出電子指示。客戶首次使用系統服務時,應視為已接納本條的條款及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