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交易服務 样本条款

電子交易服務. 客戶明白電子交易服務是一半自動系統,可以讓客戶通過該系統發送電子指令及接收資訊服務。 客戶同意完全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使用電子交易服務。 客戶使用未來通過該系統提供的附加服務亦須遵照本協議之各項條款。
電子交易服務. 7.1 客戶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時客戶須遵守本協議之條文。日後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之任何新增服務,客戶須按照本協議之條文及其任何新增之適用條文使用。 7.2 客戶明白,電子交易服務乃半自動化設施,可供客戶發出電子指令,以買入、賣出及以其他方式處理證券及接收資訊。 7.3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及其組成軟件乃屬民眾證券及/或第三方供應商(等)所有。客戶同意及承諾,客戶不會,亦不會嘗試干預、修改、拆散、顛倒或以其他方法以任何方式改變,以及不會嘗試未經授權而登入電子交易服務及其組成軟件之任何部分。客戶同意,倘客戶違反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或承諾、香港或相關國家之規則、規例、法令及法律,或倘民眾證券合理懷疑客戶違反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或承諾、香港或相關國家之規則、規例、法令及法律,則民眾證券有全權在不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即時暫停或終止客戶之登入碼及/或終止賬戶及向客戶採取任何行動。倘客戶獲知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上述行為,客戶承諾即時知會民眾證券。 7.4 客戶乃就賬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之唯㇐用戶。客戶須對登入碼之保密及使用負全責,並承諾下列各項: (a) 不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登入碼; (b) 不以容易導致濫用或欺詐之方式書寫或記下登入碼;及 (c) 倘遺失、未獲授權披露或遭人濫用客戶之登入碼,則即時報知民眾證券。 客戶確認及同意,客戶須對使用登入碼進入電子交易服務所發出之指令負全責。 7.5 客戶進㇐步確認及同意,客戶須就下列事項即時通知民眾證券(此乃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以發出指令之㇐項條件): (a) 緊接就賬戶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令後,客戶並未收到: (i) 參照單號;及 (ii) 指令或指令執行之正確確認通知(不論以硬拷貝、電子或口述形式); (b) 客戶收到㇐宗交易的確認通知(不論以硬拷貝、電子或口述形式),而該交易並非由客戶發出指令進行或出現任何類似衝突;或 (c) 客戶獲悉任何未經授權使用用戶識別碼、密碼或個人識別碼事宜。 7.6 客戶同意,倘發生第 7.5 條所述之情況而客戶未能即時通知民眾證券,則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之任何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毋須就任何指令之處理、錯誤處理或損失而引致之任何責任、索償或其他債務,對客戶或對任何其他人士負責,除非該損失乃因民眾證券作出欺詐、嚴重疏忽、故意失責行為所引致,則作別論。 7.7 民眾證券沒有責任通知客戶民眾證券或其他第三方就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所經歷的任何困難或就該等困難採取任何行動。民眾證券亦無職責或義務核實、修改、填妥或更新於電子交易服務展示的任何資料。客戶將自行獨立決定是否登入或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或完成任何交易,而客戶確認及同意電子交易服務並非及不會成為客戶就其賬戶作出任何投資決定的主要基準。 7.8 客戶明白、確認及同意: (a) 民眾證券網址上之即時報價服務及其他市場資訊乃由民眾證券不時委聘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提供; (b) 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之任何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均不須就客戶可能因即時報價服務(包括客戶因倚賴該等服務)而蒙受之任何損失、費用、開支、損害賠償、或索償對客戶負責; (c) 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之市場數據及資訊,乃由聲稱對該等數據及資訊擁有專利權之各有關證券交易所(等)或聯會
電子交易服務. 客戶明白,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ETS") 是一個半自動化設施,讓客戶能夠發送電子指示並接收資訊和服務。客戶同意只根據雙方協議規定的方式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電子交易服務. 22.1. 客戶確認由於電子通訊可能遇到未可預計的交通擠塞情況及其他原因,客戶用以作為交易落盤的電子交易服務可能❹非是可靠的通訊途徑,而這種不可靠性❹非國泰君安證券所能控制。這可能會導致下列情況包括: 在傳送或收取客戶的指示或其他資料時有所延誤,延誤執行買賣盤或有關買賣盤以有別於客戶落盤時的市價執行,客戶與國泰君安證券進行通訊時出現誤解及錯誤等等。儘管國泰君安證券將會採取一切可行的步驟去保障其系統,客戶資料,帳戶及為客戶利益而持有的資產,客戶接納透過電子交易服務進行交易所涉及的風險,無論此類電子交易服務由國泰君安證券還是第三方提供。 22.2. 客戶確認國泰君安證券❹不知悉是否是客戶本人使用其用戶名及密碼下達指示。客戶承認及確認,其將為唯一可訪問及將會訪問其帳戶的人士,❹將不會允許任何人訪問其帳戶。客戶應對其用戶名及密碼的私密性及使用負責,❹同意如有用戶名或密碼被盜及丟失或客戶賬號未授權登錄將即時向國泰君安證券報告。客戶仍須對使用其用戶名及密碼進行的所有交易負責。
電子交易服務. 9.1 就應客戶要求經紀同意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不時由經紀發出通知、信件、出版物或其他文件修改或補充)向有關帳戶提供電子交易服務的情況下,本條款(第 9 條)之條文只對該等有關帳戶適用。 9.2 如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客戶承諾其為登入密碼的唯一授權用戶,負責所有使用登入密碼而作出的指示及完成的所有有關交易。客戶須負責經紀給予客戶的登入密碼的保密、安全及使用。經紀可於電子交易服務有關的事項上使用認證技術。 9.3 客戶確認客戶指示一經作出,便可能無法更改或取消,故此客戶在輸入買賣盤時,應謹慎行事。 9.4 對於客戶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而發出的指示或買賣盤,經紀可以 (但無義務) 進行監察及∕或記錄。客戶同意接受任何該等記錄(或其謄本)作為有關指示或有關交易的內容及性質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並且對客戶有約束力。 9.5 除非及直至客戶收到經紀透過其不時指定的方式作出的認收或確認(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可透過客戶的登入密碼自由查閱網站上的買賣日誌刊登客戶的指示或買賣盤的狀況),否則經紀將不會被視為已收到或執行客戶有關的指示。經紀有權糾正任何認收或確認的誤差,而不應就此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9.6 如遇下列情況,客戶應立即通知經紀: (A) 已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但客戶沒有收到買賣盤號碼,或沒有收到關於指示或其執行的認收通知(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 (B) 客戶收到非由客戶發出的指示或其執行或與其發出的指示不符合的認收通知(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懷疑有人於非授權下登入電子交易服務;及 (C) 客戶懷疑或察覺任何損失、盜竊、非授權透露或使用登入密碼; 或其他情況。否則經紀或其任何代理人、僱員或代表人將不就此承擔客戶或其他人(透過客戶)就處理、錯誤處理或遺失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而提出的任何索償。 9.7 如果錯誤的登入號碼和密碼被輸入超過三次,經紀有權暫停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另外,客戶也可能在沒有事前通知的情況下,就某段時期不能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原因包括要進行不時的維修或系統更新,或其他經紀認為需要的情況。 9.8 不論本協議中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若客戶獲提供電子交易服務,於客戶的買賣指示被執行之後,客戶須接受經紀可以向客戶發出而客戶亦同意收取經紀通過電子告示方式向客戶的電郵地址發出或通過其他電子方式向客戶發出交易確認及記錄(包括但不限於成交單據及結單)以取代印本形式的文件。於經紀發出該些信息之後,客戶可隨意讀取該些信息。若有需要的話,客戶必須盡速列印該等電子信息或作出其他適當安排,以供其記錄之用。如客戶仍要求以印本形式收取其交易確認及記錄時,經紀可就提供該項服務收取合理費用。 9.9 客戶同意如其未能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與經紀聯絡,或經紀未能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與客戶聯絡時,則客戶須運用經紀提供的其他聯絡途徑向經紀發出買賣指示,並通知經紀其遇上的問題。 9.10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經紀營辦的網站及其中的軟件均為經紀所擁有或授權使用,客戶不得及不可企圖干擾、更改、改動、反編碼、進行逆向工程或作其他任何改動或未經授權擅闖任何電子交易服務及經紀營辦的網站之任何部份或其中任何軟件。 9.11 客戶確認其完全暸解載列於風險披露聲明中與電子交易服務相關的風險的含意,雖然存在風險,但是客戶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所得的利益超過有關的風險。客戶現放棄其由於以下各項而可能對經紀提出的任何申索: (A) 系統故障 (包括硬件及軟件故障); (B) 經紀接受看似是或經紀認為是由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但其實是未經授權的指示; (C) 未執行或延誤執行客戶的指示,或按與發出指示時不同的價格執行客戶的指示; (D) 客戶與經紀的網站或電子交易服務接達被限制或無法進行; (E) 未送交或延誤送交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或要求的任何通知或資料,或任何該等通知或其所載的任何資料有任何不準確、錯誤或遺漏; (F) 客戶沒有按照本協議或經紀與客戶簽立的任何相關的協議的規定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及 (G) 客戶依賴、使用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或由經紀營辦的網站提供的任何資料或素材,或按該等資料或素材行事。 9.12 客戶須負責自費獲取及維修用於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之適當設備。 9.13 客戶確認他已細閱和明瞭經紀關於電子交易服務的使用、運作、保安和程序的指引,該指引放於經紀的網站供客戶瀏覽,客戶再確認經紀可不時修訂或補充該指引,而有關的修訂或補充就客戶引用電子交易股務而言對客戶產生約束力。
電子交易服務. 14.1 此第14 條適用於中信期貨國際提供的系統服務(「系統服務」),藉此讓客戶連結至由中信期貨國際操作的網上證券交易管理系統,以發出電子指示。客戶首次使用系統服務時,應視為已接納本條的條款及細則。 14.2 在此條中,下列詞語及詞句應具下列含意:
電子交易服務. 4.1 本公司可向客戶提供按照本公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內指明的條款及規定而提 供的電子交易設施及服務 (統稱 “電子交易服務”)。 4.2 電子交易服務純粹是為著提供參考信息而向客戶提供由
電子交易服務. 2.1 應客戶的要求,交易商可向客戶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客戶願承擔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的相關風險,並明白和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時須遵守交易商不時訂立的條件與條款、以及任何適用的法律與規例。
電子交易服務. 4.1 本公司可向客戶提供按照本公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內指明的條款及規定而提供的電子交易設施及服務 (統稱 “電子交易服務”。 4.2 電子交易服務純粹是為著提供參考信息而向客戶提供由第三者所發佈的有關證券、衍生產品、互惠基金及其他投資產品的信息。由於市況波動及數據傳送過程可能出現的阻延,有關的報價可能並非該等產品的實時市場報價。儘管本公司相信該等信息是可靠的,但它沒有任何獨立的基礎可以核證或反駁有關方面所提供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程度。 4.3 電子交易服務所提供的信息是按照“現況”及 “現時所供應”的基礎而提供的,及本公司不會擔保該等信息的及時性、次序、準確度、充份程度或完整程度。本公司沒有就該等信息作出任何保證。 4.4 客戶現特明確承諾如客戶終止為本公司客戶時, 他/它將不再有權使用本公司向客戶提供之電子交易設施及服務,包括並不限於任何海外服務者供給本公司之任何海外服務。
電子交易服務. 10.1 客戶可選擇方正所提供的電子交易平台以檢查其證劵帳戶持有的證券價值及證劵帳戶的結餘,有關之服務受附表二所載的電子交易服務的條款與細則管轄。如客戶使用該服務,其同意受該等條款與細則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