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交易服務之條款 样本条款
電子交易服務之條款. 2.1 如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客戶承諾其為登入密碼的唯一授權用戶,負責所有使用登入密碼而作出的指示及完成的所有有關交易。客戶須負責經紀給予客戶的登入密碼的保密、安全及使用。經紀可於電子交易服務有關的事項上使用認證技術。
2.2 客戶知悉客戶指示一經作出,便可能無法更改或取消,故此客戶在輸入買賣盤時,應謹慎行事。
2.3 對於客戶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而發出的指示或買賣盤,經紀可以 (但無義務) 進行監察及∕或記錄。客戶同意接受任何該等記錄 (或其騰書本) 作為有關指示或有關交易的內容及性質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並且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4 除非及直至客戶收到經紀透過其不時指定的方式作出的認收或確認 (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可透過客戶的登入密碼自由查閱網站上的買賣日誌刊登客戶的指示或買賣盤的狀況),否則經紀將不會被視為已收到或執行客戶有關的指示。經紀有權糾正任何認收或確認的誤差,而不應就此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2.5 如遇下列情況,客戶應立即通知經紀:
(a) 已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但客戶沒有收到買賣盤號碼,或沒有收到關於指示或其執行的認收通知(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
(b) 客戶收到非由客戶發出的指示或其執行或與其發出的指示不符合的認收通知(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懷疑有人於非授權下登入電子交易服務;或
(c) 客戶懷疑或察覺任何損失、盜竊、非授權透露或使用登入密碼;或其他情況。否則經紀或其任何代理人、僱員或代表人將不就此承擔客戶或其他人(透過客戶)就處理、錯誤處理 或遺失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而提出的任何索償。
2.6 如果錯誤的登入號碼和密碼被輸入超過五次,經紀有權暫停提供電子交易服務。
2.7 不論本協議中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若客戶獲提供電子交易服務,於客戶的買賣指示被執行之後,客戶須接受經紀可以向客戶發出而客戶亦同意收取經紀通過電子告示方式向有關帳戶、經紀之網站或(客戶資料報表中提供或客戶不時通知)電郵地址發出或通過其他電子方式向客戶發出交易確認及記錄(包括但不限於成交單據及結單)以取代印本形式的文件。於經紀發出該些信息之後,客戶可隨意讀取該些信息。若有需要的話,客戶必須盡速列印該等電子信息或作出其他適當安排,以供其記錄之用。如客戶仍要求以印本形式收取其交易確認及記錄時,經紀可就提供該項服務收取合理費用。
2.8 客戶同意如其未能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與經紀聯絡,或經紀未能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與客戶聯絡時,則客戶須運用經紀提供的其他聯絡途徑向經紀發出買賣指示,並通知經紀其遇上的問題。
2.9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經紀營辦的網站及其中的軟件均為經紀所擁有或授權使用,客戶不得及不可企圖干擾、更改、改動、反編碼、進行逆向工程或作其他任何改動或未經授權擅闖任何電子交易服務及經紀營辦的網站之任何部份或其中任何軟件。
2.10 客戶確認其完全暸解載列於風險披露聲明中與電子交易服務相關的風險的含意,雖然存在風險,但是客戶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所得的利益超過有關的風險。客戶現放棄其由於以下各項而可能對經紀提出的任何申索:
(a) 系統故障 (包括硬件及軟件故障);
(b) 經紀接受看似是或經紀認為是由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但其實是未經授權的指示;
(c) 未執行或延誤執行客戶的指示,或按與發出指示時不同的價格執行客戶的指示;
(d) 客戶與經紀的網站或電子交易服務接達被限制或無法進行;
(e) 未送交或延誤送交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或要求的任何通知或資料,或任何該等通知或其所載的任何資料有任何不準確、錯誤或遺漏;
(f) 客戶沒有按照本協議或經紀與客戶簽立的任何相關的協議的規定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及
(g) 客戶依賴、使用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或由經紀營辦的網站提供的任何資料或素材,或按該等資料或素材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