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交易服務的使用 样本条款

電子交易服務的使用. 2.1 客戶在與方正成功開戶後,方正將向客戶發出存取代碼,而電子交易服務亦隨即啟動。方正有權要求客戶按方正不時的通知,在方正執行客戶任何指示前存入現金和/或證券。 2.2 客戶同意:- (a) 客戶須根據本附表及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使用電子交易服務; (b) 客戶為電子交易服務的唯一授權用戶。客戶須為方正發給客戶的存取代碼之保密、安全和使用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c) 客戶需對使用其存取代碼而通過電子交易服務輸入的指示承擔責任。方正獲授權(但無義務) 按其酌情權依據已接收之任何指示而行事,而並無責任核實該指示之有效性及/或真確性; (d) 如客戶發現存取代碼有任何遺失、盜竊或未經授權使用,應立即通知方正; (e) 如果錯誤的存取代碼被輸入超過三次,方正有權暫停提供電子交易服務; (f) 所有發於方正的網站,或以其他方式通過電子交易服務及/或方正的網站提供的資訊僅供參考之用,於任何情況下均無約束力,亦不擬用作交易或任何其他用途; (g) 客戶應支付因方正提供電子交易服務而須收取的所有訂購費、服務費和用戶費(如有的話),並客戶授權方正可從客戶的證劵帳戶中扣除該類費用; (h) 客戶應向方正提供客戶的電子郵件地址,及立即通知方正客戶電子郵件地址的任何改動;並在客戶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接受方正的電子通訊; (i) 客戶同意客戶透過電子交易服務就方正僅以電子交易服務向客戶提供任何通知、結單、交易確認書及其他通訊所作出的同 意,是對客戶有約束力的; (j) 客戶應在電子交易服務的各個期間結束後立即登出電子交易服務;及 (k) 若雙方有任何爭議,以方正的記錄(包括電子記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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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磋商程序 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交易中心指定1或2人负责记录及其他工作。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纪律与保密事项 8.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8.2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8.3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8.4 获得本招标文件者,须履行本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项目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不得将招标文件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 8.5 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8.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小组披露。 8.7 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之“ 一、 岩迪投资”之 “ (七) 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中补充披露如下: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 联合体协议书 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十二、项目组成人员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