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限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样本条款

管限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所管限, 並按香港法律解釋。雙方均同意接受香 港法院的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本協議謹於文首所載日期簽訂為證。 姓名: 香港身分證號碼: 見證人簽署:
管限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18.9.1 綜合《營運協議》受香港法律管限, 並按照香港法律詮釋。 18.9.2 香港法庭擁有司法管轄權, 可以審理因綜合《營運協議》而起或有關的法律程序、訴訟或法律行動。雙方均須接受香港 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管限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法律管限並按香港法律解釋。各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
管限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12.1 本合約須由香港法律管限及依據香港法律作出解釋。立約雙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法律及司法管轄權管轄。
管限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所管限, 並按香港法律解釋。雙方均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本協議謹於文首所載日期簽訂為證。 姓名: 香港身分證號碼: 則改為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的代表] 見證人簽署: A. 濕貨攤位
管限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a)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法律管限,並可據此強制執行。 (b) 用戶不可撤回地願就本條款及細則所產生的一切事宜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管限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37.1 本條款及本條款項下的所有權利、義務及責任須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及受其管限。對本條款可能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申索, 各方謹此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的管轄。 37.2 若客戶於香港並無營業地點或並非香港居民,則開戶表格列明的人士須擔任客戶的代理人,以代表客戶接收及確認收到任何香港法律程序文件通知。客戶同意,上述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如已送達至開戶表格指明的該代理人的地址,即屬充分送達。如上述代理人因任何理由終止擔任代理人,客戶須盡快委任繼任代理人及通知方正。 方正證劵(香港)有限公司中央編號:BEC725 附表 - 風險披露聲明 本附表是附錄於方正與客戶所簽訂的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並作為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的構成部份。本附表中的風險披露聲明未能載列所有風險, 並且可能不時經由附加風險披露修訂或補充。客戶於全面了解所涉及的風險,並向客戶本身的顧問取得客戶認為適當的獨立意見前,應避免作出任何投資或交易。 1. 買賣證券的風險 (a) 客戶確認,證券價格可能及會出現波動,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客戶明白,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獲得利潤,反而可能招致損失。客戶應準備承受此項風險。 (b) 某些證券可能不容易變現,也不能確定交易員可隨時處理某些證券,且未必有適當的信息確定某些證券的即時價格。 (c) 任何過往的表現的陳述未必是將來表現的參考。 (d) 當投資證券涉及外幣,滙率的變化可能影響證券價值的波動。 (e) 方正是根據客戶指示受權行動,且若客戶的指示因任何原因而不適時或不妥當或指示可能造成客戶損失的,客戶不能假設方正會警告客戶。 (f) 客戶可能面對所購入的證券的交付風險。因任何原因已購買的證券沒有以客戶的名稱登記或以客戶的代名人或保管人的名義登記亦有風險。 (g) 投資通常稱為衍生工具的證券(如可換股債券,股票掛鈎債券)需小心評估。該等證券或保證金可能使客戶蒙受各種期權有關的風險 ,該等風險需在考慮投資前應充分理解。該等風險的一部份於下述內容描述(但請注意,所列表的風險並非毫無遺漏)。 2.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a)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須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b) 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它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練的投資者。 (c) 創業板股份的現時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操作的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無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d) 客戶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買賣創業板股份的性質及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 投資新興市場的風險 (i) 貨幣滙率問題,包括客戶使用之貨幣與證券涉及的各種外幣之間的滙率波動,及投資資本及收入從一種貨幣兌換另一種貨幣的關聯費用;及 (ii) 該等證券的所得的收入或利潤可能被徵收預扣稅。另外,若於此等資本市場中涉及一些與投資成熟的證券市場通常不會出現的情況,該等風險包括 (a) 不同市場之間的差異,包括某些外國證券市場的潛在價格易變性及流通性相對地不足夠; (b) 缺乏統一會計、審計及財務報告標準、常規及披露要求,以及較低的政府監管規定;及 (c) 某些經濟及政治風險,包括潛在外滙管制規定及潛在的外國投資及資本滙回限制。 4.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有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意見及熟悉試驗計劃。客戶應知道按照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Related to 管限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 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供应商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天内。 采购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供应商 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采购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供应商进行修正,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采购人应在七日内对供应商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和浙江省标准、国家强制性规范、 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 先决条件 除非以下条件已经全部获得满足,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 借款人已经向贷款人提供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文件; (2) 保证人已经向贷款人出具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本合同附件三中所列的保函(如适用); (3) 担保人(如有)提供抵押的,贷款人已收到抵押物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担保人(如有)提供质押的,质押物已交付贷款人和/或贷款人已收到质押物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4) 担保人(如有)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抵押物/质押物的相关保险单、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5) 抵押物/质押物(如有)上还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该等其他共同共有人已认可担保文件的内容并向贷款人出具同意抵押人/质押人签署担保文件的书面确认文件; (6) 本合同附件四所列的各项具体担保合同/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并且任何所需的政府部门批准、登记或其他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如担保人(如有)为法人的,担保人(如有)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等); (7) 借款人已提交贷款人规定的各项证书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保险单、保费支付凭证和共有人承诺书(如适用)等; (8) 借款人已按照要求在贷款人开立用于提款及还本付息的结算账户; (9) 用款企业已按照要求在贷款人开立用于收付贷款资金的结算账户; (10)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均是真实的、正确的、完整的; (11) 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12) 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关于贷款事项的任何违约或潜在违约情形; (13) 贷款额度内用款申请系在授信期限内提出,且该次提款不会导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提取且尚未归还的贷款余额超过贷款额度的金额; (14) 借款人需提交用款企业的订单、购买合约、购货发票等证明文件; (15) 中国法律规定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已经满足。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補 則 この契約書に定めのない事項については、必要に応じて発注者と受注者とが協議して定める。

  • 系统校验 204 Z03/ B02 Z03 表本机构向上一级或N 级的股东信息与B02 表对方与本机构的关系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