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銀行的責任. (a) 電子支票的處理 顧客須明白銀行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由顧客簽發或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銀行有權以下列方法為顧客支付或收取電子支票: (i) 任何顧客在銀行簽發的電子支票向銀行出示時,按業界規則及程序支付該電子支票;及 (ii)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款項。 (b) 銀行責任的限制 在不減低現有條款效果的情況下: (i) 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服務,或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簽發的電子支票,或通過銀行向顧客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ii)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 (1) 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2) 顧客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服務的責任,包括提防未獲授權人士簽發電子支票的責任; (3)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由顧客簽發或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 (4)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銀行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銀行均無須向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c) 顧客的確認及彌償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Terms and Conditions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銀行的責任. (a) 電子支票的處理 顧客須明白銀行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由顧客簽發或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銀行有權以下列方法為顧客支付或收取電子支票:
(i) 任何顧客在銀行簽發的電子支票向銀行出示時,按業界規則及程序支付該電子支票;及
(ii)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款項。
(b) 銀行責任的限制 在不減低現有條款效果的情況下:
(i) 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服務,或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簽發的電子支票,或通過銀行向顧客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ii)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
(1) 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2) 顧客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服務的責任,包括提防未獲授權人士簽發電子支票的責任;
(3)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由顧客簽發或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
(4)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銀行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銀行均無須向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c) 顧客的確認及彌償
(i) 顧客須接受銀行及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服務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顧客須接受及同意,承擔簽發及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責任。
(ii) 在不減低顧客在現有條款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於銀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銀行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顧客使用電子支票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 (包括全面彌償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顧客須作出彌償並使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損失。
(iii)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因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
(iv) 上述彌償在電子支票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除非在授信函 ( 定義見下文)中明確排除以下合規相關條款,否則以下合規相關條款適用於銀行授予顧客的任何銀行融資(「融資」),並被視為顧客與銀行之間相關融資的授信函或融資協議( 或不時被修訂或補充) 的一部分(「授信函」):-
1. 顧客特此承諾 ( 及促使其擔保人/ 抵押品提供者),如顧客( 或其擔保人/ 抵押品提供者) 的獨資經營業務或合夥企業或董事/ 股東或合夥人出現變化, 顧客 ( 或 ( 視乎情況) 其擔保人/ 抵押品提供者) 將儘快通知銀行。
2. 銀行可就銀行與顧客、顧客之任何授權簽署人或(如適用) 獲顧客委任處理銀行事宜之人士在業務運作中與銀行電話交談之內容進行錄音。
3. 顧客將不時(按照銀行要求)向銀行提供《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中規定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根據授信函, 銀行有權將該資料或信息用於銀行不時向顧客發送的客戶資料通知(「通知」), 中提及的用途,以及為了該通知中提及的目的,向該通知中提及的人士披露該資料或信息。
4. 在考慮顧客的與授信函相關的融資申請時, 銀行或會獲取和考慮由環聯資訊有限公司/ 美國鄧白氏商業資料(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有關顧客及/ 或擔保人的信用報告。如果顧客及/ 或擔保人希望聯絡環聯資訊有限公司/ 美國鄧白氏商業資料(香港)有限公司, 提出《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項下的資料查閱請求或資料修正請求,則可直接聯絡環聯資訊有限公司/ 美國鄧白氏商業資料(香港)有限公司: 個人借款人/ 擔保人/ 擔保提供人: 公司借款人/ 擔保人/ 擔保提供人: 消費者關係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解決方案 香港九龍尖沙咀廣東 15 號港威大廈第 5 座 8 樓 香港九龍觀塘觀塘道 418 號創紀之城 5 期東亞銀行中心 13 樓 1308-1315 室 熱線電話:( 852) 2577 -1816 CCRA 熱線:( 852) 2516-1100 傳真:( 852) 2578-4425 CCRA 傳真:( 852) 2960-4721 電子郵箱: ccra_enquiry@ dnb. com 如果環聯資訊有限公司/ 美國鄧白氏商業資(香港)有限公司同意該資料修正請求, 則銀行應按照顧客及/ 或擔保人的請求,使用環聯資訊有限公司/ 美國鄧白氏商業資( 香港) 有限公司提供的新信用報告,其中包括已修正的資料, 以重新考慮顧客的申請。
5. 受制於下文(g)項規定,顧客在接受授信函時即同意並承諾以下條款:
(a) 顧客承諾並同意,受限於下述
(b) 項規定,任何在顧客應銀行要求所提供的或顧客與銀行交易過程中收集到的關於借款人的資料可披露給或由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服務提供者使用或保存,用於核實該資料或允許該類機構提供予其他機構,用於以下目的: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Comprehensive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Vip Banking Services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銀行的責任. (a) 電子支票的處理 顧客須明白銀行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由顧客簽發或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銀行有權以下列方法為顧客支付或收取電子支票顧客須明白銀行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由顧客簽發或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 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銀行有權以下列方法為顧客支付或收取電子支票:
(i) 任何顧客在銀行簽發的電子支票向銀行出示時,按業界規則及程序支付該電子支票;及
(ii)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款項。
(b) 銀行責任的限制 在不減低現有條款效果的情況下:
(i) 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服務,或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簽發的電子支票,或通過銀行向顧客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ii)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 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
(1) 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 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2) 顧客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服務的責任,包括提防未獲授權人士簽發電子支票的責任顧客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服務的責任, 包括提防未獲授權人士簽發電子支票的責任;
(3)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由顧客簽發或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由顧客簽發或向 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
(4)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銀行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任何由於或歸因於銀行可合理控制情況 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銀行均無須向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 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銀行均無須向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c) 顧客的確認及彌償
(i) 顧客須接受銀行及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服務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顧客須接受及同意,承擔簽發及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責任。
(ii) 在不減低顧客在現有條款提供的任何彌償或 於銀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銀行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顧客使用 電子支票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全面彌償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 (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顧客須作出彌償並使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損失。
(iii)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 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因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上述彌償即不適用。
(iv) 上述彌償在電子支票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Credit Card Application Agreement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銀行的責任. (a) 電子支票的處理 顧客須明白銀行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由顧客簽發或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銀行有權以下列方法為顧客支付或收取電子支票:
(i) 任何顧客在銀行簽發的電子支票向銀行出示時,按業界規則及程序支付該電子支票;及
(ii)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款項。
(b) 銀行責任的限制 在不減低現有條款效果的情況下:
(i) 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服務,或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簽發的電子支票,或通過銀行向顧客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ii)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
(1) 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2) 顧客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服務的責任,包括提防未獲授權人士簽發電子支票的責任;
(3)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由顧客簽發或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
(4)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銀行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銀行均無須向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c) 顧客的確認及彌償
(i) 顧客須接受銀行及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服務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顧客須接受及同意,承擔簽發及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責任。
(ii) 在不減低顧客在現有條款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於銀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銀行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顧客使用電子支票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全面彌償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顧客須作出彌償並使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損失。
(iii)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因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
(iv) 上述彌償在電子支票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大新企業卡/採購卡條款及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