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总投资的调整和确定 样本条款

项目建设总投资的调整和确定. ‌ (1) 审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 项目建设总投资包括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建设费用、设备及安装费用、工程其它费用等,社会资本方签署的合同确定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将作为本项目暂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项目建设总投资的最终确定以由实施机构招选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并经汕头市潮阳区财政局确认的投资金额最终数额为准(以下称“审定 的项目建设总投资”)。 (2) 项目建设总投资的调整及确定 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审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高于本项目的中标投资额,则以中标投资额为基数计算可用性付费额。 如由于甲方原因使得审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超过本项目的中标投资额,则以由实施机构招选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并经汕头市潮阳区财政局确认的项目建设总投资为基数计算可用性付费额。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使得审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超过投标时暂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的 5%以上的,超过 5%的部分统一在 2019 年底结算,并平均增加进 2020 年和 2021 年从政府应向项目公司支付的项目服务费中,剩余 5%部分列入项目总投资,重新计算年可用性服务费。 本项目设计和建设阶段,如果甲方决定在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外增加新的建设内容,包括本项目土地红线外满足本项目基本运行所需的供水设施、供电设施、进场道路等,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附件规定设计和建设,建设投资费由实施机构招选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并经汕头市潮阳区财政局确认后支付,按上述年可用性付费公式计算并支付。 如果政府获得上级补助资金或政府具备财政支付能力,可以提前偿还一部分建设投资款,按项目合同中约定充抵某一子项目的建设投资费用。若甲方获得上级补助资金用于冲抵部分建设投资费用,则可用性服务付费将按照计算公式相应进行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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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 分 所 ・ 地 ・ 質 ・ 他 単・団 受理番号 ※ 年 月 日 第 号 処理番号 ※ 年 月 日 第 号 譲 受 人 業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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