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的范围. 广南县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项目,设计新建600吨/日+600吨/日(远期预留)的垃圾焚烧炉,项目配套建设转运全县18个乡镇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占地面积约113亩,项目总投资约3.95亿元。
项目的范围. 3.1.1 项目名称 本项目名称为:柘城县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的范围. 项目的范围条款,用以明确约定在项目合作期限内政府与项目公司的合作范围和主要合作内容,是 PPP 项目合同的核心条款。 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具体情况的不同,政府与项目公司的合作范围可能包括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某个基础设施或提供某项公共服务等。以 BOT 运作方式为例,项目的范围一般包括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建设(和设计)、运营(和维护)项目并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通常上述合作范围是排他的,即政府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不会就该 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其他任何一方合作。
项目的范围. 在合作期内,甲方与乙方的合作范围和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3.1.1 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负责的工作内容
(1) 负责项目用地的选址、规划,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控制性规划、详细性规划、征地拆迁以及工程施工所需的配套服务)的审批手续按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完成,并按照征地拆迁实施计划向乙方提供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2) 负责协调属地政府项目用地征收工作和按期交地;
(3) 负责连接项目设施场地与现有的公共道路的临时道路及永久性道路;
(4) 负责或协调本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设施场地规划红线的供电、供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以及道路设施;
(5) 选择并监督管理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相应的费用作为工程前期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
(6) 协助乙方可依约、及时取得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全过程涉及的相关审批(含后续变更等)手续;
(7) 对乙方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8) 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
(9)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项目监管,对每个月监理单位报送的工程量进行确认;
(10) 预(结)算由甲方根据老城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审;
(11) 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
(12) 负责制定项目运营维护工作标准及相关考核办法,向乙方明示上述工作标准及相关考核办法,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13) 根据运营收入、运营维护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确定分配方案;
(14) 合作期满办理资产或经营权移交;
(15) 在项目合作期内,对本项目相关的非可归责于乙方或乙 2 方,且甲方或政府方更有能力解决的事项,由甲方或老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配合乙方 (项目公司)或乙 2 方负责协调或监管;
(16) 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权利在整个项目协议期内始终有效,维护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项目协议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17) 协助乙方取得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并协助乙方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承诺的与履行 PPP 合同相关的其他优惠。
3.1.2 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 乙方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包含勘察、设计)和运营维护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2) 办理项目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3) 按照本合同要求和经审查/批复的设计文件,负责项目总承包建设组织管理,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不含内部装修),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有关的应由乙方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4) 负责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项目投资;
(5) 严格按照经政府方批准确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控制工程造价,并接受政府方的监督;
(6) 为项目工程的实施、交/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项目公司的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
(7) 执行因法律或行业变更导致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变更;
(8) 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
(9) 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10) 按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原则购买和维持本项目有关的保险;
(1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务工人员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
(12) 在约定完工日前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按照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交/竣工验收办法与执行程序及国家相关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在甲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
(13) 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书面告知甲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投入使用;
(14) 遵守国家和河南省、洛阳市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运营管理义务,承担运营维护服务内容范围内的责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日常考核;
(15) 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若乙方和乙 2 方均没有相关资质、生产制造或运营能力的,由乙方作为招标人,依法选择实施单位(选择方式、项目控制价、主要技术指标需报甲方审核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仅能由乙 2 方中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在联合体协议约定承接本项目相应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担任);
(16) 及时准备报送工程预(结)算报审资料,按合同约定获取服务费用;
(17) 运营维护期内正常使用发生的一切设施损坏,均由乙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18) 经各行业主管部门正常批准的占、挖道路及绿地等行为,如对本项目产生重大影响,批准部门应征得乙方同意。建筑工程、道路、绿地等相关设施需恢复的,恢复工作由收取恢复费用的部门负责;
(19) 由于人流量增加、城市发展等原因,政府需在项目涉及的建筑物、道路上进行改扩建等行为,乙方应予以配合;
(20) 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乙方需无条件配合老城区人民政府或指定(职能)部门迎检、接待等工作要求;
(21) 按老城区人民政府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办理归档手续,并提供给政府方;
(22) 保证本项目及其设施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确保设施安全正常使用。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
(23) 合同期满,将项目资产及经营权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
(24) 争取项目可取得的政策性优惠贷款,并优先用于偿还融资成本更高的项目贷款或资本金。同时,乙方有义务按照获取政策性优惠贷款的要求做出相关工作安排,如提供接受相应检查所需的资料、单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