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承擔及預告. 一、 委託人為信託之運用指示前,應確實於合理期間詳閱各該項信託運用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並瞭解其投資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標的可能發生之跌價風險、或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運用標的暫停接受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且委託人承諾其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而自行決定各項運用並向受託人為指示,並負擔一切風險,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託人分擔損失。
風險承擔及預告. 受託人依委託人之指示投資、運用及處分信託財產所生之任何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標的可能發生之跌價風險、或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運用標的暫停接受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悉由委託人/受益人自行承擔,受託人不保障 信託財產之盈虧或最低收益,且在最差狀況下,委託人最大可能損失所有投資本金及利息;但因受託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或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所致之風險及損失,受託人仍應負責。
風險承擔及預告. 一、 委託人為投資標的之運用指示前,已確實詳閱該投資標的相關資料及其規定,並瞭解其投資風險:包括可能發生投資標的跌價、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投資標的暫停接受買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其最大可能損失為損失所有投資本金。且委託人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決定各項投資指示。
風險承擔及預告. 受託人依委託人之指示投資、運用及處分信託財產所生之任何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標的可能發生之各類風險,例如投資風險、市場風險、最低收益風險、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交割風險、稅賦風險、跌價風險、或匯兌等風險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運用標的暫停接受贖回及解散、清算、合併、移轉等風險,詳細風險說明請參閱各產品說明書、基金公開說明書或風險預告書),悉由委託人∕受益人自行承擔,受託人不保障信託財 產之運用績效或最低收益,且在最差狀況下,委託人最大可能損失所有投資本金及可能之配息;但因受託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或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所致之風險及損失,受託人仍應負責。
風險承擔及預告. (一) 委託人將信託資金交付受託人為投資標的之運用指示前,已確實詳閱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並瞭解其投資風險:包括可能發生之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等風險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投資標的暫停交易或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及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投資風險最大可能損失將導致信託資金全數虧損。且委託人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決定各項投資指示。
風險承擔及預告. 一、 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並非絕無風險,乙方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信託財產運用之盈虧,亦不保證信託運用之本金及最低收益。
風險承擔及預告. 委託人應瞭解投資金融商品具有各項風險,委託人應詳閱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商品說明書內容,以充分明瞭投資標的之交易特性及風險,俾慎選投資標的。揭露如下:
風險承擔及預告. 委託人應瞭解投資金融商品具有各項風險,委託人應詳閱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商品說明書內容,以充分明瞭投資標的之交易特性及風險,俾慎選投資標的。揭露如下:
(一) 投資風險:受託人不擔保交易對象及投資標的之債信評等亦不承擔其他一切風險。投資標的之本金及信託收益係由交易對象支付,受託人僅為受託投資機構並不保本亦不保息。投資最大風險為喪失 100%原始本金。
風險承擔及預告. 委託人應確實於合理期間詳閱各該信託運用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本契約、基金公開說明書),並瞭解其投資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標的可能發生之跌價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或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運用標的暫停接受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且關於特定金錢信託業務部分,委託人承諾其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而自行決定信託資金之各項運用並向受託人為指示。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數歸委託人所享有;其運用所生之風險、費用及稅賦,委託人同意悉數自行負擔,受託人依法不得擔保信託本金及最低收益率。 委託人如指示受託人以信託財產從事國外有價證券之投資,委託人(包括運用指示代理
風險承擔及預告. 委託人應確實於合理期間詳閱各該信託運用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本契約、基金公開說明書),並瞭解其投資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標的可能發生之跌價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或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運用標的暫停接受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且關於特定金錢信託業務部分,委託人承諾其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而自行決定信託資金之各項運用並向受託人為指示。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數歸委託人所享有;其運用所生之風險、費用及稅賦,委託人同意悉數自行負擔,受託人依法不得擔保信託本金及最低收益率。 委託人如指示受託人以信託財產從事國外有價證券之投資,委託人(包括運用指示代理人)應確實瞭解該項投資所涉之各項條件及限制、交易規範及稅務規範(包括因投資人身分所適用之交易限制或稅務規定)及從事該項投資所存在或潛藏之風險。 受託人應以信託帳戶之名義為委託人執行資產配置。 受託人為信託財產為信託之登記、註冊或信託表示之記載時,其所生之費用由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如有不足由委託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