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 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券商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 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 ETF)係以追蹤指數表現為目標的投資產品,而指數標的範圍廣泛包括:股票、債券、商品、原物料、能源、農產品利率…等。ETF 為追蹤標的指數的績效,或透過投資實體資產(包含股票、債券或實物商品等)、或透過投資金融衍生性商品(包含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去達到接近於標的指數的風險與報酬,爰買賣 ETF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 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 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券商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人聲明: 本人業於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前收受及詳讀本風險預告書,並經富邦證券指派專人解說,對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茲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包括所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在某些狀況下,將毫無價值,特此聲明。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 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 項第四款規定,本人聲明: 本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已收到凱基證券交付本風險預告書,並經凱基證券指派業務人員解說,對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茲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包括所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在某些狀況下,將毫無價值,特此聲明。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 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人聲明: 本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茲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