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增资 样本条款

首次增资. ‌ 2.7.1 本有限合伙企业初始由普通合伙人与一名有限合伙人(“初始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本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有权在其自行确定的首次增资期限内(“首次增资期”或“首次缴款期”)自行决定接受投资人认缴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并成为有限合伙人、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初始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避免歧义,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缩短或延长首次增资期。 2.7.2 在首次增资期内,普通合伙人接受投资人认缴出资的,投资人应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认缴法律文件,并在认缴法律文件中载明投资人认缴的出资金额。 2.7.3 在首次增资期内认缴本有限合伙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应签署认缴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人签署认缴法律文件并根据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发出的通知缴付首期缴款后,本协议即对该有限合伙人有约束力,且被视为已为普通合伙人接受成为本有限合伙企业之合伙人。如任一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认缴法律文件后未根据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发出的通知缴付首期缴款,则除该名有限合伙人签署的认缴法律文件另有规定外,该名有限合伙人立即丧失其有限合伙人资格,本协议及其签署的其他相关认缴法律文件视为自始对该有限合伙人无效,该有限合伙人视为自始未加入本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均同意,普通合伙人有权在任何一名其他有限 合伙人签署认缴法律文件后自行决定就该名有限合伙人的首期缴款的缴付期限或金额进行调整。 2.7.4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虽有第 2.7.3 条之约定,如果首次增资期届满时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首次增资未达到普通合伙人自行确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撤销有限合伙人签署的所有认缴法律文件而无需向任何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所有认缴法律文件视为自始无效,普通合伙人应将相关有限合伙人缴付的首期缴款(如有)无息返还给相关有限合伙人。 2.7.5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首期缴款期内,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人加入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自行修改附件一以及其他因附件一修改而需调整的条款(如有)。 2.7.6 普通合伙人应在首次增资期届满日后向全体合伙人发送书面通知,通报首次增资情况,告知首次增资完成后的全体合伙人人数以及首次增资完成后的认缴出资总额。 2.7.7 普通合伙人应在首次增资期届满后,在现实可行的前提下,尽快办理首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首次增资. 各方一致同意,在符合本协议条款及股东会决议的前提下,目标公司向 DARROW、ECOPRO、香江国际、科力特、格林特发出总金额为 724,138 美元的注册资本认缴通知,其中由 XXXXXX 认缴出资 172,414 美元,由 ECOPRO 认缴出资 155,172 美元,由香江国际认缴出资 224,138 美元,由科力特认缴出资 137,931 美元,由格林特认缴出资 34,483 美元。在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先决条件或 DARROW、ECOPRO、香江国际或科力特、格林特自行决定放弃满足本协议 所规定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各方应在收到注册资本认缴通知(首次增资)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各自认购的注册资本全额支付到本公司的指定账户。鉴于格林特 承担着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技术、品质等方面的关键职责,肩负着促使项目 单万金吨投入达到最优化水平、项目运行成本达到全球行业先进水平的重大使命,各方一致同意格林特可在收到注资通知后 18 个月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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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定价原则 1、 足额或超募的定价 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到高逐一排列,取募满集中簿记建档总额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终发行利率。 2、 认购不足的定价 集中簿记建档中,如出现全部合规申购额小于集中簿记建档总额的情况,则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利率区间再次簿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 缩减发行总额。

  • 代理人 性别:年龄: 联系电话:手机: 身份证号码:职务: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 管理费用 35,552.58 38,075.86 39,670.75 41,326.44 43,028.73 44,810.13 44,810.13 44,810.13

  • じゅう 設備・什器等または商品・製品等に生じた損害には、加工または製造することに使用された機械、設備または装置等の停止によってその設備・什器等または商品・製品等に生じた損害を含みます。

  •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 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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