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為 7 日)內會同廠商,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需做功能測試者,由廠商通知機關到場,並由廠商辦理測試(若須於履約標的上加裝物件者,須由廠商加裝,所需加裝物件若非履約標的,該加裝物件若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由機關或廠商提供。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有初驗程序者,廠商應於完成履約後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為 7 日)內,將相關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為 30 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初驗合格後,機關應於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3 條規定,為 2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初驗或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30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4 條規定,為 3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影響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一)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為 7日)內會同廠商,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內會同廠商,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有初驗程序者,廠商應於完成履約後 7日內,將相關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初驗合格後,機關應於 2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一)機關於公共藝術尚未安裝前,將會同執行小組專業類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辦理1次以上勘驗作業,廠商應配合說明製作過程並依勘驗結果修正。
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項次 A、B、C: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 7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為 7 日)內會同廠商,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項次 A、B、C: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30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4 條規定,為 3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影響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其他(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項次 C 救護 處置耗材:採分批交貨、分批驗收,並進行數量清點,驗收應檢附文件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111 年度救護耗材採購案規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