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 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 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 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 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 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 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 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 (投标人住址)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附件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