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的让渡. 如果托管代理收到注册管理运行机构的有关请求,或收到ICANN 声明下列情况之一的书面通知,则托管代理应在由注册管理运行机构承担费用的情况 下,在二十四(24) 小时内将其掌握的所有寄存提供给ICANN 或其指定方进行电子下载(除非另有要求):
6.1.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已到期且未续订,或者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已终止;或
6.2. 寄存预定交付日期后五(5) 个日历日内,ICANN 未自托管代理收到本规范第 B 部分第 7.1 和 7.2 节所述的通知;
(a) ICANN 已向托管代理和注册管理运行机构通知该情况;
(b) 发出此类通知后的七(7) 个日历日内,ICANN 未收到来自托管代理的通知;或
6.3. ICANN 已自托管代理处收到本规范第B 部分第 7.1 和 7.2 节所述的关于特定日期最新托管寄存验证失败的通知或寄存丢失的通知,而该通知针对应在周日进行的寄存(即完全寄存);
(a) ICANN 通知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其已收到该通知;
(b) 发出此类通知后七(7) 个日历日内,ICANN 未自托管代理处收到本规范第B 部分第 7.1 和 7.2 节所述的关于此类完全寄存修正版本验证的通知;或
6.4. ICANN 在过去三十(30) 个日历日内自托管代理处收到五次关于应在周一至周六进行的托管寄存(即差别寄存)丢失或失败的通知,且
寄存的让渡. 如果托管代理收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有关请求,或收到 ICANN 声明下列情况之一的书面通知,则托管代理应在由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所有寄存交付给 ICANN 或 ICANN 指定的一方:
6.1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已到期且未续约,或者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已终止;或
6.2 在有关
(a) 任何完全寄存或
(b) 任一日历月内的五个增量寄存的预定交付日期过后, ICANN 未在五个日历日内收到托管代理的接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