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設立 样本条款

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設立. 2.1 本人/吾等可不時申請以本人/吾等與銀行在設立存款前協議之該存款金額、存款期、存款起息日、存款到期日、存款貨幣、 聯繫貨幣、行使匯率、定價日、約定存款利率、約定存款利息及其他條款,設立一項或以上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 2.2 銀行保留不具任何理由而拒絕接受本人/吾等任何設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申請之權利。 2.3 於本人/吾等提交設立有關高息貨幣聯繫存款申請之時或之前,本人/吾等將安排存入設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所需之存款金額並保持該金額於銀行所指定之本人/吾等設於銀行之1戶通中。本人/吾等承諾在有關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存款起息日或之前之任何時候均不會從銀行提取已存入之存款金額。 2.4 若銀行已接受本人/吾等設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申請,銀行會盡快提供確認通知書予本人/吾等。 2.5 銀行將在定價日或之後向本人/吾等發出存款到期通知,當中羅列本人/吾等於銀行設立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細節及交收安排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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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密期限 8.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应遵循本协议的条款。 8.2 除非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可以不用保密,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 甲方的权利 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 乙方的权利 3.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托管。 3.1.2 要求甲方对其履行托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 3.1.3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战略合作事宜进行长期合作,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前述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自动延长3年。甲乙双方若有另行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按照具体协议的内容执行。

  •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フリガナ 還付金受取りのための口座 (住宅名義人の口座に限る) いずれかの□に○印 を付けてください。

  • 提出期限 提出書類の受付期間及び提出期限は次のとお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