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慣例 样本条款

交易慣例. 由客戶發出的任何買賣證券的當天指令,倘在相關交易所營業時間結束或該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限屆滿時,或客戶與本公司協議的其他較後時間之前尚未執行,則應視作自動取消。
交易慣例. 4.1 本行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以何種方式及透過其聯屬人、集團公司、代理人、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的成員、代名人,或有關市場的經紀執行客戶的交易。本行通常會擔任客戶的執行代理,但如其擔任交易的主事人,則會在有關的確認書中向客戶作出披露。 4.2 於投資服務賬戶內之證券和其他應收取或應交付的證券轉入或轉出須得本行的同意 ( 本行可拒絕同意而毋須給予任何原因,或在其認為合適的條件下才給予同意)。若本行同意的話: (a) 就有關證券和其他應收取的證券轉入投資服務賬戶之事宜,客戶須安排及指示將證券和應收取的證券從轉讓方轉移給本行,一切費用和開支概由客戶承擔。當本行收到證券和其他應收取的證券後,才會將證券和其他應收取的證券存入投資服務賬戶內; (b) 就有關從投資服務賬戶轉出證券或應交付的證券之事宜,本行將在收到指示後在合理可行的時間內盡快安排將客戶在投資服務賬戶內指定的 投資轉移給有關指示中所指定之第三方,但條件是: (i) 客戶負責促使第三方收取由本行轉移之證券或應交付的證券,並負責支付此等轉移之所有處理及轉讓的費用及收費; (ii) 在進行證券或應交付的證券轉移至本行或保管代理人(如有)或代名人及以本行或保管代理人或代名人之名義註冊時,證券或應交付的證券未必能夠轉移;及 (iii) 客戶並無欠付本行債務。 4.3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不可向本行存入或從本行提取證券或其他投資的實物股票証書或文件。 4.4 客戶承諾不會發出任何涉及出售本身並無擁有的證券或其他投資的,或違反任何適用於該等證券或投資之出售限制的指示。 4.5 本行在適當考慮過市場慣例、適用規例及對所有客戶是否公平之後,可決定在執行指示時的優先處理次序。 4.6 本行可在沒有事前知會客戶的情況下,將客戶的指示與其他客戶的指示合併執行。如果未有足夠的證券或該類投資以滿足此等經合併的指示,本行可在適當地考慮市場慣例及對客戶是否公平後,將有關交易向其客戶分配,但客戶的指示相對於本行為本身之利益作出的指令將獲優先處理。 4.7 由於客觀環境的限制及證券或其他投資的價格迅速改變,本行可能未必經常能夠每次全數執行或以任何特定時間的報價或「最佳價格」或「市價」執行指示,但客戶仍同意受該等交易約束。 4.8 客戶有責任向本行查詢其任何指示是否已獲執行。在指示已被執行後,本行會發出交易確認書,和 / 或按適用規例的規定向客戶發出定期結單,總結賬戶於結單涵蓋期間有關投資服務的各項事宜,和 / 或本行不時另行決定的其他內容。除上述有關確認書及定期結單外,本行應無義務另行通知客戶其指示是否已獲執行。客戶同意其有責任查核每份確認書及定期結單均按一般郵遞所需時間及時收取,否則其將立即向本行查詢及索取。 4.9 證券或其他投資在協定的結算日或到期日前不可隨時提取、贖回或出售。 4.10 客戶在此承諾在其發出購買、申請或認購交易指示後,不會從結算賬戶中提取本行認為足夠支付有關購買、申請或認購款項及與其相關的交易費用及開支的金額。 4.11 本行獲授權於購買、申請或認購交易的交易日期或結算日或可能必要的其他時間,根據其酌情權從結算賬戶中提取足夠金額以支付有關購買、申請或認購交易及與其相關的交易費用及開支。 4.12 客戶須在本行提出要求時付還任何與客戶交收失誤有關而可能須支付的任何溢價及所導致的損失、費用、開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及合理成本 ( 各項均按全數賠償基準計算 )。 4.13 客戶同意,本行可在毋須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或尋求其指示的情況下,處置或實行處置客戶的有關賬戶內之證券和其他投資以清償客戶欠付本行或任何其有聯繫實體(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內的定義)之任何債務。 4.14 客戶茲同意,除非其所有的現時及將來、共同或個別、直接或間接或實際或或然的債務已經無條件和不可撤回地全數支付及解除或獲得本行的同意,否則不得提取或轉出,客戶也無權收取任何交易的所得款項。
交易慣例. 所有證券的價格均由不同資訊供應商提供,銀行及任何資訊供應商會盡力確保所有資料均準確及可信,惟無法保證該等資料絕對準確,同時亦不會負責(無論是侵權、合約或其他方面的責任)因任何偏差或遺漏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
交易慣例. 4.1 銀行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以何種方式及透過其聯屬人、集團公司、代理人、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的成員、代名人,或有關市場的經紀執行客戶的交易。銀行通常會擔任客戶的執行代理,但如其擔任某一項交易的主事人,則會在有關的確認書中向客戶作出披露。 4.2 於投資服務賬戶內之證券和其他應收取或應交付的證券轉入或轉出須得銀行的同意(銀行可拒絕同意而毋須給予任何原因,或在其認為合適的條件下才給予同意)。若銀行同意的話: (a) 就有關證券和其他應收取的證券轉入投資服務賬戶之事宜,客戶須安排及指示將證券和應收取的證券從轉讓方轉移給銀行,一切費用和開支概由客戶承擔。當銀行收到證券和其他應收取的證券後,才會將證券和其他應收取的證券存入投資賬戶內; (b) 就有關從投資服務賬戶轉出證券或應交付的證券之事宜,銀行將在收到指示後在合理可行的時間內盡快安排將客戶在投資賬戶內指定的投資轉移給有關指示中所指定之第三方,但條件是: (i) 客戶負責促使第三方收取由銀行轉移之證券或應交付的證券,並負責支付此等轉移之所有處理及轉讓的費用及收費; (ii) 在進行證券或應交付的證券轉移至銀行或保管代理人(如有)或代名人及以銀行或保管代理人或代名人之名義註冊時,證券或應交付的證券未必能夠轉移;及 (iii) 客戶並無欠付銀行債務。 4.3 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否則不可向銀行存入或從銀行提取證券或其他投資的實物股票証書或文件。 4.4 客戶承諾不會發出任何涉及出售本身並無擁有的證券或其他投資的,或違反任何適用於該等證券或投資之出售限制的指示。 4.5 銀行在適當考慮過市場慣例及對所有客戶是否公平之後,可決定在執行指示時的優先處理次序。 4.6 銀行可在沒有事前知會客戶的情況下,將客戶的指示與其他客戶的指示合併執行。如果未有足夠的證券或該類投資以滿足此等經合併的指示,銀行可在適當地考慮市場慣例及對客戶是否公平後,將有關交易向其客戶分配,但客戶的指示相對於銀行為本身之利益 作出的指令將獲優先處理。 4.7 由於客觀環境的限制及證券或其他投資的價格迅速改變,銀行可能未必經常能夠每次全數執行或以任何特定時間的報價或「最佳價格」或「市價」執行指示,但客戶仍同意受該等交易約束。 4.8 客戶有責任向銀行查詢其任何指示是否已獲執行。在指示已被執行後,銀行會發出交易確認書,和/或按適用規例的規定向客戶發出定期結單,列出該交易的摘要或銀行不時另行決定的其他內容。除上述有關確認書及定期結單外,銀行並無義務另行通知客戶其指示是否已獲執行。客戶同意其有責任查核每份確認書及定期結單均按一般郵遞所需時間及時收取,否則其將立即向銀行查詢及索取。 4.9 證券或其他投資在協定的結算日或到期日前不可隨時提取、贖回或出售。 4.10 銀行獲授權於購買、申請或認購交易的交易日期或結算日或可能必要的其他時間,根據其酌情權從結算賬戶中提取足夠金額以支付有關購買、申請或認購交易及與其相關的交易費用及開支。 4.11 客戶須在銀行提出要求時付還任何與客戶交收失誤有關而可能須支付的任何溢價及所導致的損失、費用、開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及合理成本(各項均按全數賠償基準計算)。 4.12 客戶同意,銀行可在毋須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或尋求其指示的情況下,處置或實行處置客戶的賬戶內之證券和其他投資以清償客戶欠付銀行或任何其有聯繫實體(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內的定義)之任何債務。 4.13 客戶茲同意,除非其所有的現時及將來、共同或個別、直接或間接或實際或或然的債務已經無條件和不可撤回地全數支付及解除或獲得銀行的同意,否則不得提取或轉出,客戶也無權收取任何交易的所得款項。 4.14 除非客戶已經向銀行發出與此相反的指示而有關指示已獲銀行接納,否則任何指示將在該指示涉及的有關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結束時被視為失效。 4.15 銀行可以就客戶可能設定合約的總值設定限額。銀行將以書面通知客戶有關限額及任何更改。
交易慣例. 5.1 中信期貨國際在適當考慮過市場慣例、適用規例及對所有客戶是否公平之後,可全權酌情決定在執行指示時的優先次序。 5.2 若中信期貨國際未能訂立指示中指定的數量的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中信期貨國際可在未有事前知會客戶的情況下,為客戶訂立其認為適合而數量較少的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客戶應受所訂立的該等合約所約束。 5.3 對於因為通訊設施的損壞、失靈、失常、中斷而導致指示的傳送出現延誤或失敗,或任何其他中信期貨國際無法控制的延誤或失敗,中信期貨國際將毋須承擔責任。 5.4 由於環境的限制及╱或現貨及期貨價格或市況迅速轉變,中信期貨國際可能未必能夠全數執行或依照在某個時間的報價或按照「最佳價」或「市價」執行客戶的指示,但客戶仍同意受中信期貨國際真誠地代其進行的有關交易的約束。中信期貨國際不須就本條所預期的原因對任何延誤或未能完全執行任何指示而負責。
交易慣例. 2.1 本公司於此獲授權按客户指示,替賬户(等) 存放、購入及/或出售証劵,以及用其他方式處置在賬户(等) 內持有的或 賬户(等) 持有的証劵、應收賬或款項。 2.2 不管本協議內容如何,本公司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客户的任何指示,而且不須作出解釋。特別是且在不損害等 4.1 條款的原則下,若果客户作出指示的時候,並沒有足夠的証劵讓有關交易可以在到期交收日完成交收的話,那麼,本公司可以拒絕執行該指示。 2.3 客户確認客户與本公之間的電話通訊或其他形式的通訊可能會被錄音,或以其他電子形式被監聽而不予任何警示,及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時,這些錄音帶可用作為指示的最終證據。雖然這些錄音帶是本公司的財產,本公司可應客户要求及由客户支付所需費用後向客户提供這些錄音帶的拷貝。 2.4 客户付款後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將該付款的書憑証交付給本公司。客户確認,只有本公司收到該通知後,該付款才會被記入客户的賬户內或反映在任何賬户結單內。客户同意,按條款第 5.2 條下應付的利息將按此基礎計算。 2.5 取消或修改客户的買賣盤的要求,只可在有關買賣盤獲執行之前才可被接納。如果客户要求取消的買賣盤已經全數或部份被執行,客户同意會對有關交易負上全部責任。 2.6 由於客觀環境的限制及證券價格迅速改變,本公司可能未必能夠全數執行或依照在某個時間的報價或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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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显示器 ≥23.8 寸液晶显示器

  • 检查和审计 22.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 项目编号 SZUCG20190013EQ

  • 开标程序 招标工作人员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投标人名称、解密情况,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以开标一览表要求为准)。开标分为现场电子开标和远程电子开标两种。 采用现场电子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参加开标,并携带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投标文件时加密所用的数字证书、存储有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U盘前往开标现场。 采用远程电子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应当登录云平台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并且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若因签到时填写的授权代表信息有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投标文件时加密所用数字证书在开始解密后按照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如遇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延长解密时间。投标人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采用远程电子开标的,各投标人在参加开标以前须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如在电子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法正常解密的,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启上传备用电子投标文件通道。系统将对上传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验证,若发现提交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与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编制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视为无效投标。如供应商无法在代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将被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

  • 入札金額 注:入札金額は契約希望金額から消費税(相当)額を除いた金額 上記の金額で請負(供給)したいので,関係書類を熟覧のうえ,仙台市契約規則を守り入札します。 年 月 日 (宛て先) 会 社 ( 商 店 ) 名 入 札 者 氏 名 印※

  • 対価の支払 甲は、業務完了後、乙から適法な支払請求書を受理した日から30日(以下「約定期間」という。)以内に対価を支払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协议签署情况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北京易点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易点租”)于 2016 年 10 月 30 日签署了《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就个人小额消费信贷合作事项,经友好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 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韩国消防器具制作所、厦门信英进出口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基于各方共同建立的友好合作基础,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本协议仅为框架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的交易金额,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署协议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