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备案单编号:J22075481-5703 武汉市东西湖区级政府采购项目 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2024 年度东西湖区景观亮化设施维护(维修)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WHCSIMC2022-6518502ZF(W) (服务类) 采 购 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采购代理机构: 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 采 购 方 式 : 公开招标 项 目 日 期 : 2022.08
计划备案单编号:J22075481-5703 | |
武汉市东西湖区级政府采购项目 | |
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2024 年度东西湖区景观亮化设施维护(维修)服务项目 | |
项目编号:WHCSIMC2022-6518502ZF(W) | |
(服务类) | |
采 购 人: | 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采购代理机构: | 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 |
采 购 方 式 : | 公开招标 |
项 目 日 期 : | 2022.08 |
目录
(四)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拟投入人员情况 100
(三)拟投入设备、工具情况(如有) 101
(四)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有) 102
(五)质量保证计划 105
(六)其它 106
第一章投标邀请(代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2024 年度东西湖区景观亮化设施维护(维修)服务项 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xxxxxxxxxxxxxx 000 x X00 x(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药大厦 10 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09 月 27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WHCSIMC2022-6518502ZF(W)
2、采购计划备案号:J22075481-5703
3、项目名称: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2024 年度东西湖区景观亮化设施维护
(维修)服务项目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160 万元
6、最高限价(如有):160 万元
7、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招标文件第三章内容
8、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附件/采购文件第三章内容;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招标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各包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的对应各包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2 年 09 月 06 日至 2022 年 09 月 13 日,每天上午 08:30-11:30、下午 13:30-
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xxxxxxxxxxxxxx 000 x X00 x(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药大厦 10 楼
3、方式:线上领取/现场领取/邮寄送达;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取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领取招标文件:
(1)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明。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3)加盖申请人签章的文件获取登记表(网上下载/格式自拟),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项目包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电子邮箱。
招标文件如需线上领取或邮寄送达的,申请人应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将获取招标文件所需提交的完整资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xxxxxx00@xxxxxxx.xxx;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获取相关材料登记申请人信息后,将向申请人的电子邮箱或地址发送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电子文本传输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均不承担责任,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效性以申请人提交完整资料的时间为准。
4、售价: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始时间:2022 年 09 月 27 日 08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2 年 09 月 27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3、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xx干线与新城一路交叉口码头潭综合楼四楼东西湖区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详见大厅公告)纸质文件递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需落实的绿色发展(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创新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
件。
2、项目包信息:本次招标共分 1 个项目包,具体需求如下:
第 1 包:
项目包名称:2023-2024 年度东西湖区景观亮化设施维护(维修)服务简要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 / 招标文件第三章内容
采购预算:160 万元,最高限价:160 万元
3、投标人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不得拆分投标;招标、评标和中标均以包为单位。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报价超过该项目包的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其该包投标无效。
4、招标文件按项目(标)包进行送达;投标人有意参加多个项目(标)包时,请按照对应项目(标)包提供文件获取相关材料。
5、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信息:
户 名: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首义支行账 号:0279 0016 6710 504
开户行行号:3085 2101 5071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田园街 284 号
联系方式:周科长 027-8322634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000xX00x(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药大厦10楼
联系方式:027-84888155/8156/8157/8159
传真:027-8488815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xx
电 话:027-84888155/8156/8157/8159 转 856
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
2022 年 09 月 05 日
附件:文件获取登记表
文件获取登记表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投标人名称(公章): | (填写完整的单位全称,必须与投标文件上的投标人一致) |
办公地址: | |
报名包号(项目分包时填写): | (填写报名包号,变更或放弃包号请来函告知,放弃投标请来函告知) |
授权代表: | (填写联系人姓名)请填写一个固定联系人,变更请来函告知。 |
授权代表手机: | (填写联系人手机) 有关信息我们会短信发送至手机,请关注并收到后回复。 |
授权代表座机: | |
授权代表电子邮箱/QQ: | (填写联系人邮箱) 有关文件我们会邮件发至您邮箱,请收到后注意回执。 |
获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 |
(1)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 |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 |
(3)文件获取登记表(格式自拟/网上下载),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项目包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邮箱地址。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1.1.2 | 采购人 | 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 | |
1.1.4 | 监督管理部门 | 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
1.1.5 | 项目名称 | 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2024 年度东西湖区景观 亮化设施维护(维修)服务项目 | |
1.1.6 | 项目地点 | 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
1.1.7 | 项目内容 | 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
1.2.1 | 资金来源 | ☑ 财政性资金 | □ 其他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服务期 | 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
1.3.2 | 付款方式 | 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 1.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条“申请人资格要求”。 2.须提供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中 的《资格审查表》。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 | |
1.9.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1.11 | 中标后分包 |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人资质要求: |
1.12 | 是否接受进口产 品(服务) | □ 接受: ☑ 不接受;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2022〕19 号)的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见附件)。 满足本招标文件第 1.4.2 条的规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 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满足本招标文件第 1.11 条的规定且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 业。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符合鄂财采发 〔2021〕8 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 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执行。 投标人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其它符合鄂财采发〔2021〕8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不适用) |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 | |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不适用) |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如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 与评审。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或 者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
3.2.4 | 采购预算价格 | x项目采购预算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后 90 日历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x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3.5.1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 |
3.6.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纸质版:正本 1 份,副本 3 份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投标文件电子版: □ 不要求 ☑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与正本保持一致(扫描件)投标文件电子版格式:PDF 格式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1 份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U 盘 以上资料均应密封提交。 | ||
3.6.5 | 装订要求 |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1 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 装订成一册 □ 分册装订,共分册,分别为:第一册,包括 第二册,包括 …… 投标文件建议采用双面打印、胶粘方式装订,装订必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3.6.6 | 文件编制(多包) | 本项目分为两个或以上项目(标)包时,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编制: □ 不分别编制,全部编制成一册; ☑ 按项目(标)包分别编制、装订和提交投标文件。 |
4.1.2 | 封套上写明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项目名称: 包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4.1.3 | 开标一览表 |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法定代表 人授权书》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从政府 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中标候选人数量 3 家 |
7.1.1 | 定标原则 | 采购人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
7.2.2 | 中标结果公告 | 公告媒介: (一)湖北政府采购网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告期限: 1 个工作日 |
7.3.2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人即可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于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与采 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8.1.1 | 质疑期 |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项目质疑部门:招标部综合组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8156/8157/8159 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xxxxxx X00 x 10 层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8.2.1 | 质疑回复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 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9.1.1 | 履约担保 | ☑ 无; □ 有 履约担保金额: 合同金额的 2% 履约担保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10.1.1 |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招标代理服务费: ☑ 由中标人支付; □ 由采购人支付; (2)支付标准:按照项目包中标金额的 1.5%计取,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3)支付时间: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支付。 (5)银行账户信息: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6)其他事项:中标人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时需携带以下开票资料:①开票单位名称;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④单位联系电话及地址;⑤开户行及账号; |
10.2.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收讫时限 | 领取中标通知书当天 |
13.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一)信用承诺: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信用承诺登记制度的通知》(武财采〔2019〕344 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财采〔2020〕894 号)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规定,投标人需签订盖章的《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 书》,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8-2。 | ||
(二)合同信用融资: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xxxx://00.00.00.000:8000)查看 《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武银营[2019]55 号)。相关金融机构融资方案,供应商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的“合同信用融资”板块查询。 | ||
(三)社保证明材料: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为下述形式之一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扫描件): (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 (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投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投标人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 (4)其他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 (5)法定代表人参与项目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即可。 | ||
(五)其他要求 (1)本招标文件中的“免费”指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总价以外另行向采购人收取其他费用。 (2)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的赠送。投标文件及开标一览表中不 应出现“赠送”的内容。 | ||
1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1)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 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以前 3 年或前 5 年,以此类推。如:递交投标文件时 间为 2022 年 3 月 1 日,则“近三年”是指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1 日。 2)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2.2 投标人须知一、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招标文件。
1.1.2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监督管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服务期限及付款方式
1.3.1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付款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6 保密
1.6.1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1.7.1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1.8.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中标后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提供分包人名称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政府采购政策
1.12.1 除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1.12.2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
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本项目投标人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将对投标人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1.12.3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 185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 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规 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 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进行单独分项报价。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己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4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
〔2022〕5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
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执行。
本招标文件第 1.12 条中关于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二、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
改。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获得招标文件 1 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
承担。
2.1.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质疑的,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
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本处所称“质疑”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质疑与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
2.1.4 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第 2.2 款规定办理。
2.1.5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2.2.4 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包括纸质的文件、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
三、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函及附件
3.1.2 报价文件
3.1.3 商务文件
3.1.4 技术文件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服务范围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对报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均是投标人的风险。
3.2.2 本项目投标投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除合同约定的情况外,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执行期间要求予以价格调整。
3.2.3 投标人应在报价表上注明拟提供服务的单价和总价。每项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以可调整的价格或可选择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3.2.4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采购预算价格,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责
任。
3.3.3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将在延长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5 备选投标方案
3.5.1 本项目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5.1.1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若在投标文件中递交了备选方案,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3.5.1.2 本项目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 六 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盖单位章。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代表是授权代理人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6.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 “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6.6 本项目分为两个或以上项目(标)包时,除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多个包进行投标时,投标文件须按包分别编制并装订提交。
四、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密封完好。
4.1.2 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 项的要求签字、盖
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五、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开标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准时举行,采购代理机构在此邀请所有投标人授权代表准时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授权代表如出席会议,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授权代表如不出席会议,则视为对开标程序和内容无异议。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会纪律
(2)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3)介绍本项目招标的主要过程
(4)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启封投标文件、核验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
(6)唱标
(7)宣布评标安排及其他事项
(8)开标会结束
5.3 开标异议
5.3.1 投标人对开标程序有异议的,投标人授权代表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六、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标。
6.1.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2 评标原则
6.2.1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在评标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定标
7.1 确定中标人
7.1.1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结果公告
7.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7.3 中标通知
7.3.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2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人即可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于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质疑和投诉
8.1 质疑
8.1.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项目质疑部门:招标部综合组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8156/8157/8159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x大道 666 号光谷生物城生物创新园国药大厦 A20 栋 10 层
8.1.2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8.2 质疑回复
8.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2.2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8.3 投诉
8.3.1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标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8.3.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
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九、合同授予
9.1 履约担保
9.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9.1.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9.1.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2 签订合同
9.2.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
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2.2 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9.3.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十、招标代理服务费
10.1 收取方式和标准
10.1.1 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10.2 收取时间
10.2.1 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限收讫招标代理服务费。
十一、无效投标和废标
11.1 无效投标
11.1.1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11.2废标
11.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十二、纪律和监督
12.1 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12.1.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
12.1.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2.1.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2.1.4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1.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2.1.6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
明。
12.1.7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2.1.8 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2.1.9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2.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2.2.1 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2.2.2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政府采购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2.3 投标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12.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2.3.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12.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12.3.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
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十三、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3.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2.招标文件中“★”标注的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应满足或优于,如有不满足的其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项目概况(★实质性要求条款)
(一)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1.项目名称: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2024 年度东西湖区景观亮化设施维护
(维修)服务项目
2.预算金额:160 万元
3.最高限价:160 万元
(二)采购标的汇总表
包号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服务期限 | 采购预算(万元) |
0 | 0000-0000 年度东西湖区景观亮化 设施维护(维修)服务 | 1 | 项 | 2 年 | 160 |
(三)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投标人需提供 2023-2024 年度东西湖区景观亮化设施维护(维修)服务,应包含招标文件第
三章的采购需求内的全部内容,以及承担为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四)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x次采购标的所涉及的标准、规范、验收规范,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验收规
范。
(五)采购标的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为落实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 ,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根据相应行业填写。
二、技术要求
(一)服务内容(★实质性要求条款)
1、维护范围:
根据东西湖区亮化设施的现状,完成景观亮化设施的巡查、检修、故障修复,灯具更换,防盗及保养等维护工作(点位详见维护清单)。
2、维护职责:
(1)对纳入东西湖区统一管理的景观亮化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故障修复及应急处置等;
(2)景观亮化设备亮灯期间,保证每月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应达到 98%以上;日亮灯平台在线率应达到 90%(含)以上。
(3)巡检工作确保辖区内景观亮化设施安全运行,做好原始记录并上报。
(4)景观亮化设施电量统计,协助做好电费支付;
(5)完成景观亮化设施应急处理工作,突发故障处理工作等。
(6)景观亮化重大保障活动期间,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应工作。
3、维护清单 (145 个点位,共 415 栋)
序号 | 楼宇名称 | 楼宇形式 | 楼栋 | 具体楼号 | 主要职责 |
1 | 东和颐园 | 住宅 | 1 | 1 号楼 | 巡查、检修、故障修复,灯具更换,防盗及保养等工作 |
2 | 阳光都市 | 住宅 | 2 | A 栋 C 栋 | |
3 | xxx小区 | 住宅 | 1 | xxx小区 | |
4 | 兆丰花园 | 住宅 | 3 | 14、16、门面 | |
5 | 革新小区 | 住宅 | 3 | 1、2、3 | |
6 | 吴家山派出所 | 公建 | 1 | 吴家山派出所 | |
7 | 地税局 | 公建 | 1 | 地税局 | |
8 | 区妇幼 | 公建 | 1 | 区妇幼 |
序号 | 楼宇名称 | 楼宇形式 | 楼栋 | 具体楼号 | 主要职责 |
9 | xx花园 | 住宅 | 1 | 中国银行 | |
10 | 社保局 | 公建 | 1 | 社保局 | |
11 | 区人大 | 公建 | 1 | 区人大 | |
12 | 环山公园 | 公园 | 1 | 环山公园 | |
13 | 街心小游园 | 公园 | 1 | 街心小游园 | |
14 | 吴家山中学体育馆 | 公建 | 1 | 吴家山中学体育馆 | |
15 | 全民健身中心 | 公建 | 1 | 全民健身中心 | |
16 | 区会议中心 | 公建 | 1 | 区会议中心 | |
17 | 博大学府 | 住宅 | 5 | 1、2、7、13、14 | |
18 | 七雄路轻轨 | 桥梁 | 1 | 七雄路轻轨 | |
19 | 七雄路绿化带 | 公建 | 1 | 七雄路绿化带 | |
20 | 博大精品花园 | 住宅 | 4 | 1、2、3、4 | |
21 | 南山家园 | 住宅 | 3 | 1、2、3 | |
22 | 国税局 | 公建 | 1 | 国税局 | |
23 | 凌云科技 | 公建 | 1 | 凌云科技 | |
24 | 金湖家园 | 住宅 | 2 | D 区 606、608 | |
25 | 万科高尔夫 | 住宅 | 4 | 高楼、xx阁、金海 阁、金津阁 | |
26 | 银湖翡翠 | 住宅 | 4 | 4、5、6 | |
27 | 东方海棠 | 住宅 | 5 | 2、4、6、8、10 | |
28 | 省交通运输局 | 公建 | 1 | 省交通运输局 | |
29 | 中交航局 | 公建 | 1 | 中交航局 | |
30 | 翠提春晓 | 住宅 | 4 | 23、24、25、26 | |
31 | 东方马城 | 公建 | 1 | 东方马城 | |
32 | 金银湖街道办事处 | 公建 | 1 | 金银湖街道办事处 |
序号 | 楼宇名称 | 楼宇形式 | 楼栋 | 具体楼号 | 主要职责 |
33 | 农村商业银行 | 公建 | 1 | 农村商业银行 | |
34 | 质监局 | 公建 | 3 | 1、4、药监局 | |
35 | 民政局 | 公建 | 1 | 民政局 | |
36 | 检察院 | 公建 | 1 | 检察院 | |
37 | 公安局 | 公建 | 1 | A 栋、B 栋 | |
38 | 峻岭小区 | 住宅 | 3 | 34 栋 1 单元、34 栋 3 单 元、35 栋 | |
39 | 银湖御园 | 住宅 | 5 | 1、3、4、6、7 | |
40 | 中国移动 | 公建 | 2 | 1、2 | |
41 | 翠堤春晓 | 住宅 | 11 | 27-1、27-2、28-1 28- 3、29-1、29-2、30-1、 30-2、31、32、38 | |
42 | xxx | 住宅 | 2 | 1、2 | |
43 | 开来银湖新城 | 住宅 | 3 | 4、5、6 | |
44 | 金银湖小学 | 公建 | 1 | 金银湖小学 | |
45 | 万科四季花城 | 住宅 | 7 | 1、2、3、4、5、荷花苑 C1、荷花苑 C2 | |
46 | 常安马城一号 | 住宅 | 1 | 常安马城一号 | |
47 | 连体高楼 | 住宅 | 1 | 19 | |
48 | 金银湖新村 | 住宅 | 3 | 11、14、17 | |
49 | 常安马城一号门面 | 公建 | 1 | 常安马城一号门面 | |
50 | 卧龙丽景湾 | 住宅 | 5 | 塔楼 1、塔楼 2、1 栋、7 栋、门面房 | |
51 | 万科高尔夫 | 住宅 | 7 | 880(1、2、3、5、6、 7、8) | |
52 | 东建金鼎湾 | 住宅 | 5 | 1、2、6、8、12 | 巡查、检修、应急处置、防盗及保养等工作 |
53 | 立方时空 | 住宅 | 1 | 立方时空 | |
54 | 佳柏现代城 | 住宅 | 3 | 1、2、3 | |
55 | 金山大厦 | 公建 | 1 | 金山大厦 |
序号 | 楼宇名称 | 楼宇形式 | 楼栋 | 具体楼号 | 主要职责 |
56 | 鸿达广场 | 住宅 | 5 | 1、2、3、4、5 | |
57 | 长青派出所 | 公建 | 2 | 长青派出所、及住宅 | |
58 | 区职业技术学校 | 公建 | 2 | 教学楼、实验楼 | |
59 | 立方城 | 住宅 | 4 | 1、2、3、4 | |
60 | 亿达华庭 | 住宅 | 2 | 1、2 | |
61 | xx花园 | 住宅 | 6 | 14、36、37、38、39 | |
62 | 景观河 | 桥梁 | 1 | 景观河 | |
63 | 建设局 | 公建 | 1 | 建设局 | |
64 | 区政府 | 公建 | 1 | 区政府 | |
65 | 审计局 | 公建 | 1 | 审计局 | |
66 | 中百(丽枫酒店) | 公建 | 1 | 丽枫酒店 | |
67 | 五环中心广场 | 住宅 | 4 | 1、2、3、综合楼 | |
68 | 五环立交桥 | 桥梁 | 1 | 五环立交桥 | |
69 | 派出所宿舍 | 住宅 | 2 | 1、2 | |
70 | 园艺小区 | 住宅 | 6 | 12、16、17、18、20、 21 | |
71 | 新海景酒店 | 住宅 | 2 | A 栋、B 栋 | |
72 | 网安大厦 | 公建 | 2 | A 栋、B 栋 | |
73 | 诺亚酒店 | 公建 | 1 | 诺亚酒店 | |
74 | 五环时尚广场 | 住宅 | 5 | 1、2、3、4、5 | |
75 | 秀水家园 | 住宅 | 3 | 1、2、3 | |
76 | 台商大厦 | 公建 | 1 | 台商大厦 | |
77 | 九坤新城 | 住宅 | 4 | 1、2、3、5 | |
78 | 环山路人行天桥 | 桥梁 | 1 | 环山路人行天桥 | |
79 | 吴中路人行天桥 | 桥梁 | 1 | 吴中路人行天桥 |
序号 | 楼宇名称 | 楼宇形式 | 楼栋 | 具体楼号 | 主要职责 |
80 | 中心广场 | 住宅 | 4 | 1、2、3 综合楼 | |
81 | 山水星辰 | 住宅 | 16 | 1、2、4、14、15、16、 17、18、19、23A、 23B、26、28、29、32、 33 | |
82 | 统一烟囱 | 公建 | 1 | 统一烟囱 | |
83 | 码头潭公园 | 住宅 | 4 | 牌坊、石桥、戏台建筑、景观 | |
84 | 四中教室 | 公建 | 2 | 东、西 | |
85 | 怡华逸天地 | 住宅 | 5 | 1、3、4、5、6 | |
86 | 熙龙湾 | 住宅 | 5 | 1、2、3、4、7 | |
87 | 西湖名都 | 住宅 | 3 | 8、9、10 | |
88 | 海景花园 | 住宅 | 3 | xxxxxx X000 x、xxxxxx 0 xx、 xxxx X00 | |
89 | 沿海国际 | 住宅 | 4 | 2、3、4、5 | |
90 | 海景浪晴屿 | 住宅 | 5 | 50、51、52、53、55 | |
91 | 金银湖地铁站停车场 | 公建 | 3 | 倒班楼、维修厂、门楼 | |
92 | 沿海赛洛城 | 住宅 | 13 | A13、53、52、50、8、 46、C6-9、C6-8、X0- 0、X0-0、X0-0、X0-0、 精神堡垒 | |
93 | 长源假日港湾 | 住宅 | 3 | 1、2、3 | |
94 | 光明乳业烟囱 | 公建 | 1 | 烟囱 | |
95 |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 公建 | 1 |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 |
96 | 金银湖湿地公园景观桥 | 公建 | 5 | 钢桥、九曲桥、落日观 湖桥、石桥 1、石桥 2 | |
97 | 金湖岸线 | 公建 | 1 | 金湖岸线 | |
98 | 金桥 | 桥梁 | 1 | 金桥 | |
99 | 金珠港湾 | 住宅 | 5 | 2、3、4、10、13 |
序号 | 楼宇名称 | 楼宇形式 | 楼栋 | 具体楼号 | 主要职责 |
100 | 金地xx | 住宅 | 3 | 12、14、16 | |
101 | 金湖湾 | 住宅 | 4 | 1、2、3、4 | |
102 | 金湖天地 | 住宅 | 6 | 1、2、6、7、8、9 | |
103 | 金湖听语 | 住宅 | 4 | 1、2、3、4 | |
104 | 三江航天 | 公建 | 1 | 总部大楼 | |
105 | 欧亚酒店及写字楼 | 公建 | 2 | 欧亚酒店及写字楼 | |
106 | 海关 | 公建 | 1 | 海关 | |
107 | 财富大厦 | 公建 | 1 | 财富大厦 | |
108 | 银湖岸线 | 公建 | 1 | 银湖岸线 | |
109 | 银桥 | 桥梁 | 1 | 银桥 | |
110 | 绿道拱桥 | 桥梁 | 1 | 金桥 | |
111 | 恒大帝景 | 住宅 | 8 | 1、2、3、4、7、8,恒 大嘉园 | |
112 | xxx江苑 | 住宅 | 2 | 1、2 | |
113 | 东光国际大厦 | 公建 | 1 | 东光国际大厦 | |
114 | 沿海国际 6 号楼 | 住宅 | 1 | 6 号楼 | |
115 | 融创观澜府 | 住宅 | 4 | 1、2、3、4 | |
116 | 两馆一中心 | 公建 | 1 | 两馆一中心 | |
117 | 海口立交 | 桥梁 | 1 | 海口立交 | |
118 | 金山大道沿线绿化带及 驿站 | 公建 | 1 | 金山大道沿线绿化带及 驿站 | |
119 | 莫林酒店 | 公建 | 1 | 莫林酒店 | |
120 | 金银湖国际高尔夫 | 公建 | 1 | 金银湖国际高尔夫 | |
121 | 裕亚酒店 | 公建 | 1 | 裕亚酒店 | |
122 | 裕亚银湖城及南苑 | 住宅 | 7 | 南苑 2、4、6、8,北苑 1、3、5 | |
123 | 金南一路匝道 | 桥梁 | 1 | 金南一路匝道 |
序号 | 楼宇名称 | 楼宇形式 | 楼栋 | 具体楼号 | 主要职责 |
124 | 城郊检察院 | 公建 | 1 | 城郊检察院 | |
125 | 中国电信 | 公建 | 1 | 中国电信 | |
126 | 良品铺子大厦 | 公建 | 1 | 良品铺子大厦 | |
127 | 三江航天 | 公建 | 3 | 科技楼、实验中心、人 才公寓 | |
128 | 联通桥 | 桥梁 | 1 | 联通桥 | |
129 | 泾河桥 | 桥梁 | 1 | 泾河桥 | |
130 | 泥江湖桥 | 桥梁 | 1 | 泥江湖桥 | |
131 | 美联.奥林匹克花园 | 住宅 | 8 | 1、2、3、4、10、11、 19、9 | |
132 | 联通佳苑 | 住宅 | 4 | 4、7、8、14 | |
133 | 新城.璟汇 | 住宅 | 3 | 18、19、20 | |
134 | xx一中 | 公建 | 4 | 1、2、3、科技楼 | |
135 | 梧桐下工薪小区 | 住宅 | 2 | 1、2 | |
136 | 恒大御景 | 住宅 | 5 | 23、27、32、35、36 | |
137 | 凯旋名居 | 住宅 | 7 | 2、3、4、5、6、7、8 | |
138 | 愿景城 C 区 | 住宅 | 4 | 1、2、3、4 | |
139 | 愿景城 B 区 | 住宅 | 9 | 5、6、11、12、16、 17、9、10、14 | |
140 | 伊甸园 | 住宅 | 4 | 1、2、3、4 | |
141 | 新城俊园 | 住宅 | 4 | 1、2、3、4 | |
142 | xx花园六小区 | 住宅 | 7 | 4、10、11、、12、13、 16、19 | |
143 | 华星融城 | 住宅 | 7 | 1、2、3、5、6、7、8 | |
144 | 愿景时代 | 住宅 | 2 | 1、2 | |
145 | 金银湖一号 | 住宅 | 2 | 1、2 | |
146 | 碧云天 | 住宅 | 2 | G1、G2 | |
147 | 天纵半岛南湾 | 住宅 | 4 | 8、9、10、24 |
序号 | 楼宇名称 | 楼宇形式 | 楼栋 | 具体楼号 | 主要职责 |
148 | 合计 | / | 415 | / | / |
4、材料维修清单
序号 | 灯具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最高单价(元) | 备注 |
1 | LED 洗墙灯 | DC24V,1 米-150W | 套 | 1044.51 | |
2 | LED 洗墙灯 | DC24V,1 米-120W | 套 | 910.00 | |
3 | LED 洗墙灯 | DC24V,1 米-100W | 套 | 854.03 | |
4 | LED 洗墙灯 | DC24V,1 米-72W | 套 | 813.60 | |
5 | LED 洗墙灯 | DC24V,1 米-54W | 套 | 649.50 | |
6 | LED 洗墙灯 | DC24V,1 米-48W | 套 | 552.08 | |
7 | LED 洗墙灯 | DC24V,1 米-36W | 套 | 405.00 | |
8 | LED 洗墙灯 | DC24V,1 米-30W | 套 | 363.86 | |
9 | LED 洗墙灯 | DC24V,1 米-24W | 套 | 315.00 | |
10 | LED 洗墙灯 | DC24V,1 米-20W | 套 | 290.00 | |
11 | LED 洗墙灯 | DC24V,1 米-18W | 套 | 235.00 | |
12 | LED 洗墙灯 | DC24V,1 米-12W | 套 | 156.00 | |
13 | LED 投光灯 | AC220V,400W | 套 | 5390.61 | |
14 | LED 投光灯 | AC220V,350W | 套 | 5034.66 | |
15 | LED 投光灯 | AC220V,300W | 套 | 4678.70 | |
16 | LED 投光灯 | AC220V,250W | 套 | 3217.82 | |
17 | LED 投光灯 | AC220V,200W | 套 | 2933.05 | |
18 | LED 投光灯 | AC220V,180W | 套 | 2790.67 | |
19 | LED 投光灯 | AC220V,150W | 套 | 2044.59 | |
20 | LED 投光灯 | AC220V,120W | 套 | 1794.00 | |
21 | LED 投光灯 | AC220V,100W | 套 | 1580.48 | |
22 | LED 投光灯 | AC220V,80W | 套 | 944.00 |
序号 | 灯具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最高单价(元) | 备注 |
23 | LED 投光灯 | AC220V,72W | 套 | 840.00 | |
24 | LED 投光灯 | AC220V,60W | 套 | 688.00 | |
25 | LED 投光灯 | AC220V,54W | 套 | 584.00 | |
26 | LED 投光灯 | DC24V,30W | 套 | 440.00 | |
27 | LED 投光灯 | DC24V,24W | 套 | 344.00 | |
28 | LED 投光灯 | DC24V,20W | 套 | 304.00 | |
29 | LED 投光灯 | DC24V,18W | 套 | 208.00 | |
30 | LED 投光灯 | DC24V,12W | 套 | 152.00 | |
31 | 金卤投光灯 | AC220V,400W | 套 | 540.00 | |
32 | 金卤投光灯 | AC220V,250W | 套 | 418.00 | |
33 | 金卤投光灯 | AC220V,150W | 套 | 226.00 | |
34 | 轮廓灯 | DC24V,12W, | 套 | 135.00 | |
35 | 枫叶灯 | DC24V,12W,蓝光 | 套 | 185.40 | |
36 | LED 点光源 | DC24V,9W, | 套 | 97.00 | |
37 | LED 节能灯 | AC220V,25W,5000K | 套 | 85.00 | |
38 | LED 点光源 | DC24V,12W | 套 | 101.20 | |
39 | LED 瓦楞灯 | DC24V,3W | 套 | 70.84 | |
40 | LED 瓦楞灯 | DC24V,6W | 套 | 99.20 | |
41 | LED 瓦楞灯 | DC24V,9W | 套 | 141.80 | |
42 | LED 瓦楞灯 | DC24V,12W | 套 | 140.00 | |
43 | LED 线条灯 | DC24V,12W | 套 | 92.40 | |
44 | LED 壁灯 | DC24V,12W | 套 | 181.50 | |
45 | LED 壁灯 | DC24V,9W | 套 | 146.45 | |
46 | 开关电源 | 350W-24v | 套 | 157.00 | |
47 | 电线电缆 | YVJ5*25 | 米 | 65.00 | |
48 | 电线电缆 | YVJ5*16 | 米 | 43.00 |
序号 | 灯具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最高单价(元) | 备注 |
49 | 电线电缆 | YVJ5*10 | 米 | 32.00 | |
50 | 电线电缆 | YVJ5*6 | 米 | 22.00 | |
51 | 电线电缆 | YVJ5*4 | 米 | 19.00 | |
52 | 电线电缆 | YVJ3*6 | 米 | 15.34 | |
53 | 电线电缆 | YVJ3*4 | 米 | 10.60 | |
54 | 电线电缆 | RVV2*6 | 米 | 9.31 | |
55 | 电线电缆 | RVV2*4 | 米 | 8.00 | |
56 | 电源控制模块 | 8 路 | 套 | 3960.00 | |
57 | 电源控制模块 | 6 路 | 套 | 3580.00 | |
58 | 电源控制模块 | 4 路 | 套 | 1920.00 | |
59 | 接触器 | 120A | 套 | 270.00 | |
60 | 接触器 | 100A | 套 | 230.00 | |
61 | 接触器 | 80A | 套 | 150.00 | |
62 | 接触器 | 60A | 套 | 90.00 | |
备注: | |||||
1.单价均为含税单价 |
(二)服务要求
1、景观灯光设施的维护服务基本要求
1、负责对东西湖区景观亮化设施亮灯期间的巡查,做好原始记录并于每周一上午 9:00 前将上周巡查情况上报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每月对景观灯光设施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采用专业设备进行检查、检测),确保辖区内景观亮化设施安全运行,做好原始记录并上报东西湖区城市管理局;
3、为保证景观亮化设施正常运行和用电安全,维修人员须处理各类设备故障,确保亮化设施运行良好,安全无隐患;
4、巡查中发现景观亮化设施故障,维护单位应在发现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含点位信息、照片、材料清单、预算)报送采购人,经同意后在审计单位的跟踪审计下进行维修更 换,所产生的费用经结算审计后据实结算(其中不包含:维修修复过程中的人工、工具、运输、安装等费用)。
2、景观灯光设施的维护服务
1、景观照明设施在线管理;
通过景观照明智能管理平台调取相关数据,日亮灯在线率因达到 90%(含)以上。 2、日常管理;
(1)景观亮化设施月亮灯率、设施完好率达到 98%以上;
(2)巡查和活动保障管理:景观亮化设施开启时间和重要节日、重大活动保障应报送巡查照片和视频;
(3)网络安全管理:重大保障时应按照要求,对播放画面文字的亮化设施安排专人现场值守保障。
3、业务工作管理:按规定报送和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等。
4、平台运维管理、节能模式管理。
(1)平台运维管理:每日操作平台进行系统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收发处理工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
(2)节能模式管理:调试和管理节能模式。
5、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维修,提交有关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配备技术人员按技术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工作。
6、接受东西湖区城市管理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7、维护使用材料不低于原设备的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应采用国家绿色节能照明产品,并尽量采用本地的名优产品。因维修所产生的材料费用经审计单位审计后实报实销,不包含在本项目报价中。
8、政府如有大型活动,中标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采购人的相应工作。
3、维护记录
1、负责对东西湖内景观灯光设施亮灯期间的巡查,做好原始记录并于每周一上午 9:00 前将上周巡查情况上报东西湖区城市管理局;每月对维护情况、问题处理情况汇总后上报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合同期满两个月前,维护单位向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提供完整、符合要求的、按规范编制的有关系统现状资料一式肆份,并制作成电子档。
3、问题点位应按原技术指标恢复。
4、维护单位须制定可靠的措施,对所维护的项目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避免各种因素的破坏(如人为破坏、被盗等),确保亮化设施运行正常。景观灯光设施遇到故障,维护单位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故障 12 小时内修复完毕,重大故障经协商解决。
5、维护单位必须承担安全防护与履行xx施工的所有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防护与xx施工的法律规定。维护期内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与损失由维护单位自行承担,东西湖区城管执法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人员和设备要求
1、巡查维护人员和车辆配备要求
维护服务人员不少于 13 人,其中:项目负责人 1 名,维修电工不少于 4 人且具备电工操作
证,高空作业人员不少于 4 名且具备高处作业证,维修辅工不少于 2 名,司机不少于 2 名。
维护单位自备 2 台巡查车辆。
1、项目负责人 1 人;
2、高空作业工不少于 4 人(高空作业具备《外墙高空作业证》);
3、维修电工不少于 4 人(强电、弱电具备《电工操作证》);
4、司机不少于 2 人;
5、维修辅工不少于 2 人。
(四)其他技术要求
★1、景观灯光设施维护过程中,因灯具、光源质量问题须更换,质保期内的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中标人做好跟踪督导,超出质保期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不高于“4.材料维修清单”中最高单价列出须更换灯具、光源、线缆等材料费用清单,报采购人,材料费用以审计价据实结算,维修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人工费、工具费、交通费等费用采购人不再承担。
2、因人为破坏、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灯光设施损坏、线缆被盗等,中标人按照市场价列出须更换灯具、光源、线缆等材料费用清单,报采购人,材料费用以审计价据实结算,维修修复过程中的人工费、工具费等采购人不再承担。
3、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亮化设施,亮化设施建成后由企业申请,报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纳入东西湖区景观灯光设施集中控制系统及维护范围。质保期内的亮化设施维护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超出质保期的维护由中标人负责。维护费用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解决。
三、商务要求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服务期 (★实质性要求条款) | 2 年 |
2. | 交付地点 (★实质性要求xx) | xxxxxxxxx范围内(详见维护清单) |
3. | 付款方式 (★实质性要求条款) | 依照当季度考核成绩,按合同约定,按季度支付。 ①采购人通过对维护单位维护设施亮灯率、故障修复率、接警处置响应时间等方面进行考核,按考核成绩,每季度支付上季度维护服务费用。 ②更换材料进行的设施维修所使用的材料不得低于原设备的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应采用国家绿色环保照明产品,并尽量采用原材料品牌,费用以审计价据实结算。采购人有权决定更换灯具、光源、线缆等材料的品 牌。 |
4. | 包装、运输 | 投标人负责本项目下的所有货物的包装、运输和装卸,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5. | 售后要求 |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合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
6. | 保险 |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合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
7. | 验收要求 (★实质性要求条款) | (1)日亮灯在线率应达到 90%(含)以上。对离线景观亮化设施维护单位应联系电信公司技术人员 48 小时内修复完 毕,逾期未修复,每个点位每天扣 100 元。如遇特殊问题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应及时告知具体原因及修复时间。 (2)景观亮化设施月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应达到 98%(含)以上。98%-90%(含)每次扣 1000 元;90%-80%(含)每次 扣 2000 元,低于 80%每次扣 3000 元。 |
说明:以下商务条款应满足或优于,须在投标文件《商务偏离表》中对以下条款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3)景观亮化设施故障修复。对出现故障的景观亮化设施 (不亮、断亮、灯具颜色不稳定跳闪乱码等),应在 12 小 时内修复完毕,逾期未修复,每个点位每天扣 200 元。如遇特殊问题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应及时告知具体原因及修复时间。 (4)重大活动保障、网络安全演练、特殊敏感时期等,景观亮化设施未按要求安排专人现场值守保障或景观亮化设施运行出现重大问题且产生较恶劣影响的,每次扣 2000 元。 (5)当月月度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东西湖区城管局向维护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连续两个月月度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有权单方面无 条件终止合同。 | ||
8. | 报价要求 (★实质性要求条款) | (1)本项目报价采取包干价形式,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完成采购范围内景观亮化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保养、及无需更换灯具线缆的维修等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办公场所费、工具费、人员工资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等)及投标人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等。 (2)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3)供应商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以及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的资料。与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的招标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4)参与招标的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5)供应商必须完成采购内容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每种服务只允许一个报价,任何有可供选择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6)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
四、其他要求
(一)商务部分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企业认证 | 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取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取得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2 | 类似业绩 | 投标人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类似业绩 |
上述业绩中有提供用户评价或反馈意见,且用户评价为优的 |
(二)技术部分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维护服务方案 | 维护服务方案内容详细、合理、对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和日亮 灯平台在线率有明确的目标且提出了可操作性强的措施 |
2 | 巡查方案 | 投标人提供的亮化设施点位分布,巡查方案、巡查路线制定 |
3 | 人力资源配置方案 | 投标人提供服务团队的人员配备及组织架构 |
4 | 物资装备配备方案 | 物资装备配备方案 |
5 | 服务标准和特色服务 措施 |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标准和特色服务措施进行评审 |
6 | 安全管理方案 | 投标人提供对本项目提出的安全管理方案,包含对发生安全 事故有相关处理措施及承诺进行综合评议 |
7 | 应急服务方案 | 投标人提供应急服务方案 |
第四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一、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高低依次排序。
其中: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其他分值按打分表计算。
二、评标步骤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一)投标文件初审
1、资格检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具体评审因素见《资格性检查表》。
2、符合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具体评审因素见《符合性检查表》。
(二)澄清有关问题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 正。投标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
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投标报价修正(如有)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四)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具体评审因素见《评分标准》,本项目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六)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附表 1:资格审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如投标人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是法人的,应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如果投标人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提供 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 (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提供 1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如果投标人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 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的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并打印存档)。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x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应当是中小微企业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6. | (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
(3)投标人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 以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获取信息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获取信息存档)。 |
备注: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
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投标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投标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投标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
审。
附表 2: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 审核内容 | 投标单位名 称 |
1.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2. |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
3.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
4. | 投标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
5.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
6. | 投标人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 |
7. | 投标人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审核结论 |
说明:
1)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每一投标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4)对于投标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附表 3:评分标准
评审项目 | 评分因素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说明: 1、V 指各投标人经修正后的投标价(有效投标报价)。 | |||
2、本次评分精确到 0.01 分。 | |||
价格评审 20 分 | 报价得分 | 20 分 | 价格评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D),其价格分为满分(20 分)。 2. 其他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 D/投标报价 V)×20 |
备注: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2 条规定的, | |||
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商务部分 (30 分) | 企业认证 (客观分) | 3 分 | 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下列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最高得 3 分。注: 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证书信息查询截图;如有未按要求提 供证明材料的,该对应评分项不得分。 |
类似业绩 (客观分) | 15 分 | 1.自 2019 年 01 月 0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景观亮化设施维护服务项目业绩的,每个业绩得 2 分,最高得 10 分。 2.上述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业绩,被业主(合同甲方)用户书面反馈评价为履约信誉良好的,每个得 1 分,最高得 5 分。注: (1)第 1 条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合同的扫描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评审因素的,须另提供业主(合同甲方)证明材料扫描件。 (2)第 2 条投标文件中提供业主(合同甲方)出具的履约情况评价证明材料扫描件。 (3)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该对应评分 项不得分。 |
一、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 | |||
1.具有大专学历得 1 分,本科及以上学历得 2 分; | |||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建 | |||
造师证书得 1 分,一级建造师证书得 2 分; | |||
二、其他人员(不含项目经理): |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 | |||
人员投入 (客观分) | 12 分 | 业)证书,每人得 1 分,最多得 4 分;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 | |
业)证书,每人得 1 分,最多得 4 分; | |||
注:上述人员不得兼任,响应文件中同时提供以下证 | |||
明材料: | |||
(1)人员名单(格式自拟); | |||
(2)上述人员证书扫描件; | |||
(3)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近 6 个月内(任意一个 | |||
月即可)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 | |||
技术部分 (50 分) | 维护服务方案 (主观分) | 10 分 | 投标人提供的维护服务方案内容详细、合理、对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和日亮灯平台在线率有明确的目标且提出了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得 10 分; 方案内容基本完整,对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和日亮灯平台在线率有明确的目标且提出了可操作的措施得 7分; 方案内容有欠缺、对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和日亮灯平台在线率有目标但相关措施操作性不强得 4 分; 方案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对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和日亮灯平台在线率目标但措施简单得 1 分; 方案不满足项目要求或未提供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和日 亮灯平台在线率目标不得分。 |
巡查方案 (主观分) | 10 分 | 投标人提供的亮化设施点位分布,巡查方案、巡查路线制定: 1)方案内容制定科学,亮化设施点位分布详细,巡查方案、巡查路线制定科学,操作性强得 10 分; 2)方案内容制定较科学,有亮化设施点位分布,巡查方案、巡查路线可满足项目要求得 7 分; 3)方案内容制定有欠缺,对亮化设施点位分布不够合理,巡查方案、巡查路线基本满足项目要求得 4 分; 3)方案内容不全面、部分或不满足项目要求得 0-1 分。 | |
人力资源配置方 案 | 10 分 |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团队的人员配备及组织架构,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主观分) | 1、针对本项目拟投入人员的安排及分工; | ||
2、拟投入人员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 |||
3、拟投入人员的框架组织结构; | |||
(1) 组织架构完善具体,制定了详细的人员的安排及分 | |||
工、工作范围、职责以及人员的框架组织结构;合理可 | |||
行,完整详尽,可行性强的得 10 分; | |||
(2) 有组织架构,但组织架构存在缺陷,基本可行;人 | |||
员安排及分工明确;工作范围、职责存在一定偏差,框 | |||
架组织结构基本可行的得 6 分; | |||
(3) 制定了初步组织架构,但不够明确和详细,可行性 | |||
不高的得 2 分; | |||
(4) 未提供不得分。 | |||
投标人提供的物资装备配备方案科学、详细,符合招 | |||
标要求得 5 分;物资装备配备方案较科学、详细,基 | |||
物资装备配备方案(主观分) | 5 分 | x符合招标要求得 3 分;物资装备配备方案不够科 学、详细得 1 分;不符合招标要求不得分。 有提出对故障亮化设施进行维修更换及时响应的方案得1分。 | |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特色服 务措施进行评审: | |||
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特色服务措施 (主观分) | 5 分 | 1)维护服务标准高且操作性强,有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特色优惠承诺及服务措施得 5 分; 2)维护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特色服务措施 内容有欠缺、缺乏合理性 3 分; | |
3)维护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特色服务措施 | |||
内容空泛 0-1 分。 | |||
投标人提供对本项目提出的安全管理方案,包含对发 | |||
生安全事故有相关处理措施及承诺进行综合评议: | |||
安全管理方案 (主观分) | 5 分 | 1)方案具有科学性且合理可行,对安全事故有及时处 理措施及承诺得 5 分; | |
2)内容有欠缺、缺乏合理性得 3 分; | |||
3)内容空泛得 0-1 分。 | |||
投标人提供对本项目提出的应急服务方案,对发生突 | |||
应急服务方案 (主观分) | 5 分 | 发时间有相应应急处理措施和承诺进行综合评议: 方案内容明确、措施合理可行得 5 分;方案内容较明 | |
确、措施基本可行得 3 分;方案有内容、措施可行性 | |||
一般得 1 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差的不得分。 | |||
总分 | 100 分 |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x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 “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
1.5 “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6 “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7 “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
1.8 “验收书”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
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0“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1“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2“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3“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2.1 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
3.知识产权
3.1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3.2 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3 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4.完成方式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
5.付款
5.1 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 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服务质量
6.1 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6.2 供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满足行业一般标准,符合合同约定。
6.3 需方有权对供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服务存在不符合合同标准的情形的,可以要求供方改正服务方式、替换服务人员等补救方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改正,并赔偿需方实际损失。
6.4 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供方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供方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为准。
7.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7.1 本条适用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
7.2 供方对交付的产品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7.3 供方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
7.3.1 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7.3.2 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7.3.3 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7.3.4 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7.3.5 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7.3.6 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7.3.7 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7.3.8 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7.3.9 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 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 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7.3.10 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8.检验和验收
8.1 完成服务后,需方或采购代理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书”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8.2 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9.违约责任
9.1 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9.1.1 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1.2 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9.1.3 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9.2 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 10 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如有)、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9.3 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
9.3.1 除本合同条款第 9 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 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 5%。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9.4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争端的解决
11.1 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1.2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 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2.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2.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2.1.1 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12.1.2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2.1.3 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2.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3.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5.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6.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6.1 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6.2 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17.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1 招标文件;
17.2 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17.3 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17.4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7.5 中标通知书;
17.6 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x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x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x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相关服务。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服务时间:
2.服务地点: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逾期 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向供方书面提出整改意见,供方需无条件整改至符合约定,自需方向供方提出书面意见之日起 日内,供方仍未整改或整改后服务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 %的违约金,逾期 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x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 供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
地址: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邮编: | 邮编: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东 西 湖 区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正本/副本)
项 | 目 | 编 | 号 | : |
项 | 目 | 名 | 称 | : |
项 | 目 | 包 | 号 | : |
投 | 标 | 内 | 容 | : |
投 | 标 | 人 名 | 称 | : |
日 | 期 | : |
资格自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对应页码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如投标人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是法人的,应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如果投标人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提供 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 可); 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 提供 1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对应页码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如果投标人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 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声明 |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声明 |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在 “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的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并打印存档)。 | /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x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应当是中小微企业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 函》。 | |
6. | (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对应页码 |
(2)投标人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 以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获取信息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获取信息存档)。 |
符合性自查表
序号 | 审核内容 | 响应情况 | 对应页码 |
1.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 |
2. |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 | |
3.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
4. | 投标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 | |
5.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 | |
6. | 投标人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 / | |
7. | 投标人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
评标导航表
评审项目 |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投标投标人响应 | 投标文件 对应页码 |
报价部分 | 投标 报价 | ||||
中小 企业 | /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
节能 产品 | /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
环保 产品 | /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
商务部分 | |||||
技术部分 | |||||
备注:
1.为方便评委评标,投标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标准》,将具体响应情况及投标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
2.未在上表中标注对应页码,导致评委评标时漏看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附:投标文件目录
(略)
一、投标函及附件
(一)投标函
致:(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招标采购的投标邀请(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 份:
1. 投标函文件;
2. 报价文件;
3. 商务文件;
4. 技术文件;
5. 资格审查资料;
根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和货物(如有)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用文 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 投标人接受本招标文件合同书格式及合同条款,并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由投标人填写) 个日历天。
5.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6. 本项目如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我单位同意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7. 重要声明:
1)与我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投标人如实填写) 。
2)与我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投标人如实填写) 。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否;□是,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 (由投标人如实填写) 。
(备注:以上 3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表示。
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③投标人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函件、通讯请发往:
地址: | 传真: |
电话: | 电子函件: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
公章: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
日期: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xx、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附: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报价文件
(一)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 包号: |
| |
项目编号: | 货币单位: | 人民币 | |
序号 | 投标总价(万元) | 服务期限 | 投标声明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注:
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2.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开标一览表,并按照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盖章、签字。
3.投标声明是指针对开标一览表需声明的内容。如若没有声明内容,请填写“无”。
4.投标人不得在此填写与开标一览表无关的任何其他内容、不得填写“赠送”、“有条件折扣”等内容。
(二)投标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 | …… | ||||
总计 |
投标人名称[xx]: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
1、投标人应按照本表填写的各项目的合计价填写到《开标一览表》中对应的栏目中。
2、投标人必须按此表格式中的栏目内容对应填写,若需增加栏目内容,请在栏目 “其它”中填写,并作详细说明。
(三)报价说明(如果有)
三、商务文件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
联系地址 | ||||
企业类型 | 🞎 大型 | 🞎 中型 | 🞎 小型 | 🞎 微型 |
企业资质 | ||||
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 ||||
资产总额 | 截止上一年度资产总额: | |||
营业收入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邮 箱: | |||
基本账户 | 名 称: | 账 号: |
投标人名称[xx]: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二)资格证明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组成(具体组成以本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附件 1《资格审查表》要求为准)
2、资格证明文件编制要求:
(1)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按本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附件 1
《资格审查表》对应的要求编制资格证明文件。
(三)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承诺和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本单位作为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现xxxxxx::
一、本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单位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
三、本单位未参与该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本单位保证上述承诺或声明内容的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承诺或声明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供应商)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说明:
1.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社保资金等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可刪减承诺事项,如刪去承诺第(二)项的,则应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 2023-2024 年度东西
湖区景观亮化设施维护(维修)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2024 年度东西湖区景观亮化设施维护(维修)服
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
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备注:
1.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 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内容为准。
6.供应商未按照上述格式要求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7.供应商如不属于上述中小企业情况的,无需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即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8.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的规定“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谨慎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投标文件电子版中应提供该声明函的扫描件。
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
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五)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投标人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xx]: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七)业绩情况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完成时间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合同总额 | 委托方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注:投标人须按上表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合同)。
投标人名称[xx]: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八)信誉、信用等证明文件
8-1 信誉证明文件
企业或产品获得的荣誉证书等。
8-2 信用承诺书
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
行政区划代码: 主管部门:
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将按照《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 272 号)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
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武汉)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没有三次以上查无实据的政府采购投诉;
(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十)承诺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公开;
(十一)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
承诺单位(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诺日期:
(九)商务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 条款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偏离 |
1 | 《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1.3.1 | |||
2 | 《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1.3.2 | |||
3 | 《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9.1.1 | |||
…… | ||||
遵守声明:
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
1.投标人应对商务基本要求,提出遵守声明。
2.投标人须在本附件内,列出不能符合的有关段落,附件并举出原因,同时,投标人亦须提出解决偏离的详细方案。
3.除本附件列出的偏差获得采购人许可外,在合同签订后,所有不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加以纠正。
(十)其它
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和说明。
四、技术文件
(一)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重难点分析;
2、服务内容;
3、服务质量标准;
4、服务验收方案及标准;
5、服务承诺(含处罚措施);
6、人员安排计划;
7、拟投入机械设备(如有);
8、应急措施;
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