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码:201261G风 险 提 示 书
广州银行合格投资者确认书
本人/机构确认:
本人/机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属于合格投资者。
一、若为自然人的,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
二、若为法人单位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特此确认。
投资者签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C1082720A000182
广州银行红棉理财鑫选12 个月定开22 号
产品代码:201261G风 险 提 示 书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进行风险提示,请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本理财产品是由广州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投资者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投资者可以依据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
(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本理财产品信息。请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仔细阅读理财产品《广州银行理财业务合同条款》或《广州银行理财业务协议书(对公客户)》、《财富管理类业务申请表(个人)》(如有)或《财富管理类业务申请表(机构)》(如有)、《风险提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确保投资者完全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类型、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向您提示
如下:与银行存款比较,本产品存在投资风险,您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的波动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一、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如有,下同)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本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投资对象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等影响。如出现投资对象违约等最不利情况(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本金及收益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发行、投资和兑付等,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到期收益,甚至本金损失。
三、信用风险:投资者面临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融资人和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违约。若出现上述情况,投资者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四、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的变化会造成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投资者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或公告)约定的开放期内办理赎回,约定赎回期外,投资者无法进行份额赎回。投资者可于开放期内向管理人提出赎回申请,如开放
期内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期前一自然日总份额的2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实际的运作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六、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如有约定)或其他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广州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七、提前终止风险:广州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在本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如广州银行在特定情况下在本理财产品计划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期限小于预期期限。同时,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设想的理财收益。
八、兑付延期风险:如因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和收益,本理财产品期限将相应延长,则投资者面临资金到账时间延期、调整等风险。广州银行将在官方网站
(http://www.gzcb.com.cn)、电子渠道、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等,发布产品的相关公告。
九、管理人风险: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信托计
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十、管理人变更风险:根据适用法律、监管政策的规定,在本理财产品设立后,广州银行可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并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前提下,依照适用法律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下称“理财子公司”)。广州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届时可能根据其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情况,将本理财产品项下管理人变更为其理财子公司,由其理财子公司承继广州银行在本理财产品合同(包括《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
十一、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理财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投资者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广州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信息传递风险:广州银行将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充分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广州银行披露的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
通知广州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广州银行,导致广州银行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的,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税务风险:本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本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本理财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根据监管要求进
行的产品分类,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和保证)。本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为R2(中低风险型),适合稳健型、平
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投资者投资。此内部风险评级仅是广州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收益。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如有,下同)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本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投资对象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等影响。如出现投资对象违约等最不利情况
(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本金及收益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要素。
投资者确认栏
经广州银行评估,本人/机构目前的风险承受能力为 型投资者(投资者在营业网点购买时需亲自填写,若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系统将自动提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特别提示: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或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投资者申明: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广州银行理财业务合同条款》或《广州银行理财业务协议书(对公客户)》、《财富管理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如有)或《财富管理类业务申请表(机构)》(如有)、《风险提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内容,充分关注风险提示,确信已完全清楚销售文件内容。作出投资决定完全基于自身独立判断,理解并自愿承担本产品风险。本人/本机构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并非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本人/本机构同意广州银行向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等机构报送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身份信息/本机构基本信息及理财产品持有信息。
请投资者抄录确认此语句:“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风险提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签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释 义
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广州银行:指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元:指人民币元
3、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指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投资者:指依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成功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6、募集期:指本理财产品自发行公告之日到正式成立之间的时间段。
7、成立日:指达到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本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8、开放期:指本理财产品开放申购、赎回的期间。 本理财产品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i 日内。
9、产品期限:指本理财产品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0、认购:指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间,投资者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
书规定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1、申购:指投资者在本理财产品的开放期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2、赎回:指投资者在本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将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份额按卖出的行为。
13、净赎回: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14、巨额赎回:开放期内净赎回申请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期前一自然日总份额的20%,即为巨额赎回。
15、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根据过往投资经验及对本理财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理财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广州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作为浮动管理费的依据。
16、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17、自然日: 以1 年365 天定义的每一天为一个自然日。
18、T 日:指某一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当日,具体以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广州银行红棉理财鑫选12个月定开22号 |
产品代码 | 201261G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产品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运作模式 | 定期开放净值型 |
产品风险评级 | R2(中低风险型) |
目标投资者 | 经广州银行评估,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投资者。 |
销售对象 | 合格投资者 |
发行方式 | 私募 |
购买渠道 | 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设备、智能柜台 |
产品期限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20年,广州银行可根据市场及产品实际运作情况等有权提前终止产品期限。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计划发售规模 | 首期计划发售规模20亿元。广州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 |
产品募集期 | 2020年12月28日9:00-2020年12月29日17:30 广州银行有权提前结束认购并相应调整相关日期。募集期内投资者可进行主动认购,认购申请成功后,认购资金立即冻结,认购交易统一集中在募集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确认并扣款。认购资金冻结期间,投资者可获得 认购资金的活期存款利息,所获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
首次投资冷静期 | 2020年12月30日。 投资冷静期内不允许认购,允许撤单。 |
产品开放期 | 本理财产品封闭期为364天,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7日内为产品开放期,产品开放期内投资者可进行主动申购、赎回。 开放期为开放期首日09:00至开放期最后一日17:30 (其中开放期最后一日为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内不允许认购,允许撤单。) |
产品成立 | 如产品募集规模低于20亿元,广州银行可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并在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广州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gzcb.com.cn)或电子渠道或相关营业网点等发布产品不成立信息,投资者购买本金将在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划转至投资者账户,原定成立日至到账日之间投资者 资金不计息。 |
产品成立日 | 2020年12月31日 |
认购登记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冷静期结束后的下一日。若认购登记日为非工作日,则投资者认购交易的扣款及份额的确认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产品封闭期 | 本理财产品每个封闭期为364天 |
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2位后舍位。 |
认购/申购起点金额 | 本理财产品投资与收益币种均为人民币,机构理财首次认购/申购起点金额 100万元整,超过起点部分,应为10万元的整数倍;个人理财首次认购/申购起点金额30万元整,超过起点部分,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
单户认购上限 | 原则上20亿元 |
申购 | 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进行申购。 在理财产品开放期,投资者可进行主动申购,申购申请成功后,申购资金立即冻结,申购交易统一集中在确认日确认并扣款(节假日顺延)。申购资金冻结期间,投资者可获得申购资金的活期存款利息,所获利息不计入 投资本金。 |
申购确认日 | 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一日。若申购确认日为非工作日,则投资者申购交易的 扣款及份额的确认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申购份额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交易确认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份额保留小数点 后2位,2位后舍位)。 |
申购金额上限 | 原则上20亿元 |
赎回 | 本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赎回。 在理财产品开放期,投资者可进行主动赎回,赎回交易统一集中在确认日确认(节假日顺延)。 |
巨额赎回 | 投资者可于开放期内向管理人提出赎回申请,如开放期内净赎回申请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期前一自然日总份额的2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实际的运作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赎回。 |
赎回确认日 | 赎回确认日为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一日。若赎回确认日为非工作日,则投资者赎回交易的确认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交易确认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 |
资金到账日 | 投资者赎回金额在交易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划转至投资者账户,如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提前终止 |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广州银行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不得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产品成立后,如出现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广州银行有权在产品到期前提前终止其产品期限,且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将以资产组合提前到期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1)产品存续规模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2)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 |
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产品的正常运作时;(3)因产品投向的金融资产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或出现金融资产项下借款企业提前还款等情况时;(4)广州银行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5)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提前终止资金清算 | 在资产可全部及时变现的情况下,广州银行将在产品提前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后向投资者返还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产品提前到期日前一日单位净值-税费(如有) 如产品所投资的资产不能全部变现,则广州银行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如有)后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广州银行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 现后 10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后向投资者分配。 |
托管费率 | 0.008% |
固定管理费率 | 0.05% |
销售手续费率 | 0.00% |
其他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结算费用、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
首期业绩比较基准 | 4.50%—4.50%。 广州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动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业绩比较基准启用前1个工作日公布。 |
浮动管理费 | 首期浮动管理费为100%;第二期及以后浮动管理费为50%。 产品存续期内,按理财产品当日计提浮动管理费前的累计单位净值折算的持有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比较基准区间的上限时,则超过部分收益管理人按约定比例计提作为浮动管理费(若按产品当日单位净值折算的持有年化收益率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比较基准区间的上限 时,管理人不计提浮动管理费)。 |
管理费回拨 | 若赎回交易确认前一日投资资产组合净值扣除销售手续费、产品托管费、固定管理费等费用后的折合年化收益率达不到业绩比较基准下限,则管理人有权选择是否启用管理费回拨机制,即管理人以计提的管理费为限对投 资者进行回拨,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下限。 |
产品单位净值 | 产品单位净值为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并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 售手续费、浮动管理费(若有)、其他费用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 |
份额净值。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4位后舍位。 | |
分红 | 管理人将视本理财产品运作情况进行分红。 |
分红方式 | 现金分红 |
募集期/开放期是 否允许撤单 | 募集期认购交易,投资者可于募集期内撤销;开放期申赎交易,投资者可 于开放期内撤销。 |
税款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广州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广州银行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的承担方式。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广州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 明确规定的除外。 |
二、投资范围和比例
(一)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性质分类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资产:
1、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
2、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
3、信用评级不低于AA(含)的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等信用债;
4、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含公募基金);
5、非标债权类资产。
(二)各投资资产种类占总投资资产的计划投资比例如下:
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货币市场工具类 | 0-90% |
债券类 | 5-100% |
非标准化债权类 | 0-80% |
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 0-80% |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广州银行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在投资时达到可投资标准。如遇非广州银行主观因素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广州银行将在10 个工作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广州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投资者对此无异议的可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三、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
i=1
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总净值/理财产品总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4 位后舍位)。其计算方法为:
∑
NV=( n i=1
VAi -∑m VRi -f)/N
NV 为产品单位净值
VAi 为理财产品持有的第i 项资产的价值
VRi 为理财产品持有的第i 项负债的价值
f 为理财产品的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其他费用以及产品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
N 为该只产品的份额四、费用收取方式
本理财产品收取费用包括托管费、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若有)、其他费用等相关费用。
(一)托管费。收取的托管费率(年化)为0.008%。每日计算公式为:前一日理财产品总净值×托管费率÷365。
(二)销售手续费。收取的销售手续费率(年化)为0.00%。每日计算公式为:前一日理财产品总净值×销售手续费率÷365。
(三)固定管理费。收取的固定管理费率(年化)为0.05%。每日计算公式为:前一日理财产品总净值×固定管理费率÷365。
(四)浮动管理费。产品存续期内,按产品当日单位净值折算的持 有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区间的上限时,则超过部分收益管理人 按约定比例计提作为浮动管理费(若按产品当日单位净值折算的持有年 化收益率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区间的上限时,管理人不计提浮动管理费)。
以产品首期为例,按产品当日单位净值折算的持有年化收益率超过 业绩比较基准区间的上限(4.5%)时,则超过部分收益管理人按约定比 例计提(100%)作为浮动管理费(若按产品当日单位净值折算的持有年 化收益率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区间的上限时,管理人不计提浮动管理费)。
(五)认购费/申购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六)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结算费用、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该费用从理财产品中支付。
五、产品收益测算及示例 1、投资者收益测算依据
投资者实际收益=投资者赎回金额-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投资者分红收益(若有)
其中,投资者赎回金额=赎回份额*交易确认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
(注:产品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4 位,4 位后舍位;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2 位后舍位。)
情景分析
情景一:投资者认购50 万元,认购时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0 元,当投资者全额赎回,赎回当期产品单位净值为1.0302 时,投资者收益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0=500000 份
投资者赎回金额=500000*1.0302=515100 元投资者实际收益=515100-500000=15100 元
情景二:投资者申购50 万元,申购时当期产品单位净值为1.0112元,当投资者全额赎回,赎回当期产品单位净值为1.0422 时,投资者收益为:
申购份额=500000/1.0112=494462.03 份
投资者赎回金额=494462.03*1.0422=515328.33 元投资者实际收益=515328.32-500000=15328.33 元
情景三:投资者申购50 万元,申购时产品单位净值为1.0112 元,
当投资者全额赎回,赎回当期产品单位净值为1.0102 时,投资者收益为:申购份额=500000/1.0112=494462.03 份
投资者赎回金额=494462.03*1.0102=499505.54 元投资者实际收益=499505.54-500000=-494.46 元
2、资金到账
投资者赎回金额在交易确认后3 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划转至投资者账户,如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提前终止时理财收益及理财资金支付
如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将于提前终止日的前3 个工作日,在广州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gzcb.com.cn)或电子渠道或广州银行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广州银行在提前终止日后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和收益(若有)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上述情况与举例仅为向投资者介绍收益计算方法之用,并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广州银行认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广州银行的实际支付为准。
六、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理财产品T 日对T-1 日持有资产进行估值,T 日、T-1 日为自然日。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货币市场工具类的估值
(1)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货币基金以当日基金净值估值; 2.债券类的估值
(1)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按摊余成本法估值,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但本理财产品的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 倍;
(2)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按公允价值估值; 3.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1)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摊余成本法估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须符合监管要求。;
(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中,除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外,其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公允价值估值;
4.其他资产类估值
其他类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以取得时的成本按摊余成本法计算。
5.产品存续期间,若关于产品估值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则本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也随之调整,我行将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6.上述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执行。
7、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由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D、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投资者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本理财产品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七、相关提示
(一)认购/申购资金扣划及募集期/开放期计息方式。
在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广州银行冻结投资者账户认购/申购资金,并于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扣划。广州银行扣划认购/申购资金,不再 另行通知投资者。募集期/开放期/投资冷静期内,投资者认购/申购资金 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募集期/开放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申购本金。
(二)认购/申购撤单
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在产品募集期/开放期/投资冷静期内允许撤单。
(三)本金和收益返还
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理财产品时的账户默认为理财本金(如有,下同)和收益(如有,下同)返还账户,本理财产品赎回交易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广州银行将理财本金和收益划入认购/申购账户,在赎回交易确认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四)产品成立
本理财产品最终规模以广州银行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广州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产品提前成立时广州银行将调整相关日期并予以披露。
(五)巨额赎回
投资者可于开放期内向管理人提出赎回申请,如开放期内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期前一自然日总份额的2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实际的运作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七)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等需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有份额等相关信息。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应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等的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
广州银行将在官方网站(http://www.gzcb.com.cn)或电子渠道或相关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等,发布产品的相关公告,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可拨打广州银行客服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
(全国),或至营业网点咨询。具体公告分类如下:
产品不成立时,广州银行将在本理财产品原定成立日后2 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不成立信息。广州银行将于原定成立日后2 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申购资金退回投资者账户,原定成立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广州银行将在5 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发行公告。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广州银行将于每季度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广州银行将至少于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的前3 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广州银行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5 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如决定进行分红时,广州银行将于分红前3 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资金到账日、分红形式等。
如果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广州银行将向投资者披露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广州银行认为可能对产品正常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或其他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广州银行可视情况在发生重大影响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投资者:广州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gzcb.com.cn)、电子渠道、广州银行营业网点、电话、手机短信等。
广州银行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和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以及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产品成立不足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 日的,广州银行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十)临时性信息披露
及时披露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或除重大事项
事件以外的其他信息。如:理财产品收益分配事项;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一、个人投资者权益须知
为方便您在广州银行办理理财业务,以及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理财业务的办理流程
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在广州银行营业网点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投资者可通过广州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理财业务,具体办理的渠道及时间以广州银行发布的信息为准。
2、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设备、智能柜台等渠道购
买
若本理财产品可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设备、智能柜台等渠道购买的,投资者可按照操作提示购买。
若本理财产品可于直销银行购买的,投资者可按照操作提示购买。 4、其他渠道购买
若本理财产品可于广州银行的其他渠道购买的,投资者可按照操作提示购买。
(二)风险评估流程
1、投资者购买广州银行理财产品,需亲自填写《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接受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签名确认。
2、首次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需首先至广州银行营业网点接受风险评估。
3、若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应主动要求广州银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投资者风险评级
广州银行理财投资者风险评估划分五个级别,分别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适合购买不同类型理财产品。
1、低风险理财产品:经广州银行评为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产品本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2、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经广州银行评为中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3、中等风险理财产品:经广州银行评为中等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4、中高风险理财产品:经广州银行评为中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5、高风险理财产品:经广州银行评为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出现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四)投诉受理
若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1、投资者可在理财产品销售网点,向销售人员进行现场投诉;
客服中心电话: 96699(广东) 4008396699(全国)
广州银行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不超过3 个工作日给予答复。欢迎
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机构投资者权益须知
(一)不同渠道的购买流程
1、营业网点购买。若本理财产品可于广州银行营业网点购买的:需在广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签署《财富管理类业务申请表(机
构)》(如有)、《广州银行理财业务协议书(对公客户)》、《风险提示书》、
《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购买理财产品的转账支票。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在广州银行营业网点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签署完资料后,直接在营业网点办理即可。
2、网上银行购买。若本理财产品可于网上银行购买的,投资者可按照操作提示购买。
3、其他渠道购买。若本理财产品可于广州银行的其他渠道购买的,投资者可按照操作提示购买。
(二)风险评估流程
1、投资者购买广州银行理财产品,需填写《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接受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签名确认。
2、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需首先在营业网点接受风险评估。
3、若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应主动要求广州银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投资者风险评级
广州银行理财投资者风险评估划分五个级别,分别为保守型、稳
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适合购买不同类型理财产品。
分值范围 | 投资者类型 | 适合的产品类型 |
-9-15分 | 保守型 | 低风险理财产品 |
16-35分 | 稳健型 | 低、中低风险理财产品 |
36-60分 | 平衡型 | 低、中低、中等风险理财产品 |
61-80分 | 成长型 | 低、中低、中等、中高风险理财产品 |
81-100分 | 进取型 | 低、中低、中等、中高及高风险理财产品 |
1、低风险理财产品:经本行评为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产品本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2、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经本行评为中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3、中等风险理财产品:经本行评为中等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4、中高风险理财产品:经本行评为中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5、高风险理财产品:经本行评为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
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出现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四)投诉受理
若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1、投资者可在理财产品销售网点,向销售人员进行现场投诉;
2、投资者可致电广州银行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投诉; 客服中心电话: 96699(广东) 4008396699(全国)
广州银行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