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22-0210
SF-2022-0210
项目编码: 工程编码: 合同编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制定
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 2
★三、质量标准和要求 2
四、创优目标 3
五、创xx工地目标 4
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4
七、合同工期 4
八、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5
★九、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户 6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7
十一、词语含义 7
十二、承诺 7
十三、合同生效 7
十四、合同份数 7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9
一、总 则 9
1 定义 9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18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19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19
5 发包人要求 20
6 项目基础资料 22
7 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建筑信息模型(BIM) 23
8 合同价格的控制原则 25
9 通讯联络 28
10 分包 29
11 现场查勘 31
12 招标错失的修正 31
13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32
14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2
15 事故处理 33
16 交通运输 34
17 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 35
18 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 35
19 联合体 36
20 保障 39
21 财产 39
二、合同主体 40
22 发包人 40
23 承包人 41
24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44
25 发包人代表 45
26 设计顾问人 45
27 监理人 47
28 造价咨询人 48
29 承包人代表及其专业负责人 50
30 指定分包人 51
31 承包人劳务 51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53
32 工程担保 53
33 发包人风险 54
34 承包人风险 55
35 不可抗力 55
36 保险 56
四、勘察、设计与 BIM 技术应用 58
37 工程勘察 58
38 工程设计 60
39 BIM 技术应用 63
五、工 期 65
40 进度计划和报告 65
41 开始工作或开工 66
42 暂停工作、暂停施工和复工 67
43 工期和工期延误 69
44 加快进度 72
45 竣工日期 73
46 提前竣工 73
47 误期赔偿 74
六、质量与安全 74
★48 质量与安全管理 74
★49 质量标准 76
★50 工程质量创优 77
51 工程的照管 77
★5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 78
53 测量放线 81
54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82
55 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82
56 承包人购置设备及工器具、采购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84
57 设备及工器具的验收、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85
5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7
★59 工程质量检查 87
★6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88
★61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 89
62 工程试车 90
★63 工程变更 91
64 竣工验收条件 93
65 竣工验收 94
66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97
七、合同价格 98
67 资金计划和安排 98
68 联合体牵头人项目管理费 99
★69 合同价格的约定与调整 99
★70 合同价格调整程序 100
★71 工作量或工程量 101
★72 计量和计价 102
★73 暂列金额 104
★74 计日工 104
★75 暂估价 105
★7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105
★77 优质优价费用 106
★78 后继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107
★79 可调价变更定价 107
★80 费用索赔 108
★81 现场签证价格的确定 109
★82 物价涨落的价格调整 110
★83 支付事项 112
★84 预付款 113
★8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114
★86 进度款 115
★87 竣工结算 117
★88 结算款 119
★89 质量保证金 120
90 最终清算款 121
八、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121
91 合同争议 122
92 合同解除 123
93 合同解除的支付 125
94 合同终止 126
九、违约 126
★95 承包人违约 126
★96 发包人违约 127
★97 第三方违约与除外责任 128
十、其 他 128
98 缴纳税费 128
99 保密要求 129
100 廉政建设 130
101 禁止转让 130
102 合同份数 130
103 合同管理 131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32
1. 定义 132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132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132
5. 发包人要求 133
6. 项目基础资料的提供 133
7. 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建筑信息模型(BIM) 133
8. 合同价格的控制原则 135
9. 通信联络 137
10. 分包 137
16. 交通运输 137
17. 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 138
18. 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 138
19. 联合的责任 138
22. 发包人 138
23. 承包人 139
24.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140
25. 发包人代表 141
26. 设计顾问人 141
27. 监理人 141
28. 造价咨询人 141
29. 承包人代表及其专业负责人 142
30. 指定分包人 143
32. 工程担保 143
33.发包人风险 144
35. 不可抗力 144
36. 保险 144
37. 工程勘察 144
38. 工程设计 144
39. BIM 技术应用 146
40. 进度计划和报告 146
41. 开始工作或开工 147
42. 暂停工作、暂停施工和复工 147
43. 工期和工期延误 147
45. 竣工日期 148
★49. 质量标准 148
★50. 工程质量创优 149
★5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 149
53. 测量放线 150
55. 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150
56. 承包人购置设备及工器具、采购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151
57. 设备及工器具的验收、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151
5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52
★6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52
62. 工程试车 152
★63. 工程变更 152
64. 竣工验收条件 152
★65. 竣工验收 152
66.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153
68. 联合体牵头人项目管理费 153
★69. 合同价格的约定与调整 154
★71. 工作量或工程量 154
★72. 计量和计价 154
★73. 暂列金额 156
★75. 暂估价 156
★7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157
★77. 优质优价费用 157
79. 可调价变更定价 158
★81. 现场签证价格的确定 158
★82. 物价涨落的价格调整 159
★83. 支付事项 159
★84. 预付款 159
★8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160
★86. 进度款 161
★87. 竣工结算 162
★88. 结算款 164
★89. 质量保证金 165
90. 最终清算款 165
91. 合同争议 166
92. 合同解除 166
★95 承包人违约 166
★96 发包人违约 166
99. 保密要求 167
102. 合同份数 167
第四部分 附件与格式 168
附件一 168
附件二 171
附件三 172
附件四 174
附件五 177
附件六 178
格式 1 181
格式 2 182
格式 3 183
格式 4 184
格式 5 185
格式 6 186
格式 7 187
格式 8 188
格式 9 189
格式 10 190
格式 11 191
格式 12 192
格式 13 193
格式 14 194
格式 15 195
格式 16 196
格式 17 197
格式 18 198
格式 19 199
格式 20 200
格式 21 201
格式 22 202
格式 23 203
格式 24 204
格式 25 205
格式 26 206
格式 27 207
格式 28 208
格式 29 209
格式 30 210
格式 31 211
总 说 明
为了指导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又称 EPC 项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 年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等合同范本,结合近年来广州市建设工程 EPC 项目的实施情况,特编制本合同示范文本《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SF-2022-0210)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工程总承包(EPC)与施工总承包两种模式的联系与区别,两者都理清总承包范围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工程总承包明确了参建各方在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角色定位和责任划分,以及合同价款确定和造价控制模式。
工程总承包合同与勘察或设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写,结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为同时具备勘察、设和施工资质的一个法人或由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多个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注重勘察(如果有)、设计和施工等方面关于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责任条款的融合统一。但两者亦有所区别,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作为工程设计依据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其合同约定与工程地质勘察有关的范围内容、质量、进度和价格等权利、义务和责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标的是作为施工依据的初步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其合同约定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有关的范围内容、质量、进度和价格等权利和义务;而工程总承包合同着重约定与勘察(如果有)、设计和施工等工程整体实施有关的范围内容、质量、进度和价格等权利、义务和责任。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还根据与住建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在合同词语定义、合同主要内容方面的差异性进行更新,但继续保持广州地区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实际施工需求等方面的特色。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的适用范围
《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适用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明确、设计方案成熟、技术要求明确;
(三)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核定;如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已取得核准或备案;或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装配式建筑。
三、《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的组成
《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四、其他重要事项
1、发包人(项目业主)首要责任制
发包人(项目业主)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完善核准或备案等行政审批手续,依法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重视多方案比选与限额设计,加强合同管理,监督绿色安全施工,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2、工程总承包(EPC)的定义
工程总承包(EPC)是指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建设工程全过程或多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合同类型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合同;其它合同。
3、新型建筑工业化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 8 号)精神,范本将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与 BIM 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应用高度融合,在合同各章节融入了 BIM 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应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制定了 BIM 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等方面的相关条款。发包人(项目业主)应遵照建标规〔2020〕8 号文件的精神,“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建筑工业化”。关于设计、采购、施工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合同当事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全过程咨询、第三方咨询人
为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范本分别制定了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第三方咨询人参与 EPC 合同管理的相关条款。若发包人(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 1 家符合要求的咨询单位或多家咨询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负责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将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或)造价咨询人等第三方咨询人参与 EPC 合同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由 1 家全过程咨询单位(包括联合体)承担,但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不做修改。
5、专用条款注意事项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明确。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不得直接修改通用条款;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6.示范文本非强制性使用
《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带★号的条文的要求
通用条款中带★号的条文,其内容是完整不可分割的,与法律、法规、规范有关联,原则上不应进行删减,只能在专用条款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在不违反原条款实质的前提下完善或增加内容。其他内容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8.“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条款的要求
《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专用条款中的“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优先选择本合同中已列的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如选择“其它方式”或“另作约定”形式的,需以合同附件的形式予以说明原因。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承包人为联合体时):
(牵头单位全称) (成员单位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EPC)实施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类型:□设计、采购、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设计、施工合同 □其它:
合同签订阶段:□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者备案后 □初步设计批准后
□其它阶段: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本项目不含装配式建筑
□本项目含装配式建筑,各装配式单体工程名称:
各装配式单体工程装配率或评价等级: BIM 技术应用:□本项目不采用BIM 技术应用
□本项目采用 BIM 技术应用:
1、选用平台:□Revit □Navisworks □Bentley Navigator □Tekla Structures □ArchiCAD □OpenPlant □Rebro □其他: 2、应用阶段:□设计施工运营三阶段应用 □设计与施工联合应用 □施工与运维联合应用 □其它
资金来源: 其他:
二、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
1.总承包范围:
□勘察:
□设计:
□采购:
□施工:
□BIM 技术应用:
□其它: 2.工程内容:
★三、质量标准和要求
□勘察标准和要求(勘察文件编制及勘察目标):
□设计标准和要求(设计文件编制及限额设计目标):
□BIM 技术应用要求(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及协调管理目标):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标准和要求(性能、参数、品质、产能等管理目标):
□装配式构件采购标准和要求(性能、参数、品质、产能等管理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质量及项目成效目标):
□绿色建筑建设目标:□一星 □二星 □三星
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7) □其它:
四、创优目标
□ 市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它: );
□ 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它:
);
□ 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金奖 □银奖 □其它: );
□ 市级工程优质奖;
□ 省级工程优质奖;
□ 国家级工程优质奖;
□ 精品工程;
□ 其它:
五、创xx工地目标
□ 市级安全xx绿色施工样板工地;
□ 省级安全xx示范工地;
□ 国家级安全xx工地;
□ 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其它:
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2.环境管理目标:
七、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暂定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_ 月 日竣工完成,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各分项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勘察开始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完成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设计开始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完成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BIM 技术应用开始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完成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开始工作日期(如果有,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完成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其它工作开始工作日期(如果有,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完成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除合同约定调整的情形外,本合同工期不予调整。
八、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总价合同+部分单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 。
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金额: 元。
□工程勘察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工程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BIM 技术应用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不含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含有以下费用: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 余泥渣土(土方、石方、淤泥)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他(不含税,按实填写费用名称 ):
人民币(大写) (¥ 元)。
□暂列金额(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他费用: (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联合体牵头人项目管理费(单列):联合体牵头人对联合体各成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产生的费用,在本合同价中不得增加计算本费用,从合同总价中提取后,在本协议书中单列供各方监督使用情况;
□ 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时项目管理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 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时项目管理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九、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户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果有):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如果有): 。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工人工资支付周期: 。
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
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 。 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果有): ,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用账户(如果有): 。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比例:
其中:每一期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比例: 。
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支付周期: 。
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支付。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的约定一致。
十一、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二、承诺
1.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内容,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三、合同生效
x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单一承包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
(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盖章)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文件
1.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全部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 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1.2 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需要所订立的,是通用于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实施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1.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情况,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实施、完成本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
1.1.5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2 技术文件
1.2.1 标准、规范:指承包人实施工程总承包过程中应依法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性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技术标准与规范,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1.2.2 《发包人要求》:指发包人就工程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包括勘察、设计、BIM 技术应用、采购、施工等方面,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1.2.3 项目基础资料:指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实施、完成工程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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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范围与工程内容所需的工程资料,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应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1.2.4 技术标: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签署并被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及有效的澄清文件。
1.3 价格文件
1.3.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3.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3.3 合同价格清单:指承包人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标明总承包范围内所有服务和(或)施工内容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数量及价格的清单项目及价格明细表,是双方进行合同价格结算的依据。价格清单包括工程勘察费(如果有)、工程设计费、BIM 技术应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如果有)、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各项费用及明细。招标发包工程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经济标以及有效的澄清文件。
1.3.4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完成工程总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5 经济标或报价文件: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签署,并被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文件中的经济标及有效的澄清文件。
1.3.6 费用或成本:指承包人履行本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或其他性质的合理开支,除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价格清单另有约定外,不包括利润和税金。
1.3.7 工程勘察费: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工作向发包人收取的服务费。
1.3.8 工程设计费: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向发包人收取的服务费。
1.3.9 BIM 技术应用费: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 BIM 技术服务内容和(或)利用 BIM 技术进行正向设计与建模(或建模与出图同步完成)、施工实施、造价管理、运营维护等向发包人收取的费用。
1.3.10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指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为本项目提供发包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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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生产、运营、办公等所需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费用。
1.3.11 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施工费用。其中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税金的定义分述如下:
1.3.11.1 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永久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11.2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永久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11.3 税金:指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1.3.12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的一笔金额(如果有)。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工程某一部分的施工;所需某一部分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采购;合同约定的调整事项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实际发生时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调整,实际未发生不予计取。
1.3.13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签订合同前无法确定的部分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的价格(如果有)。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视所涉及的采购金额或工程费用大小,遵守招投标政策法规组织采购或专业工程招标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并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格。
1.3.14 计日工: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总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
1.3.15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 89 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16 利润:系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所列的适用的利润百分比(如未列出,则为百分之五(5%))。如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有权就成本加利润获得支付,则利润应以该部分成本作为基数计算。
1.3.17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18 竣工结算书:指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
编制并经发包人审定的合同价格报表。
1.4 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
1.4.1 勘察: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本项目的工程地质勘察服务。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2 设计: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深化设计、后期配合等服务。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3 BIM 技术应用: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或运维等阶段开展 BIM 技术应用或有关服务,提供本项目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利用 BIM技术进行正向设计与建模(或建模与出图同步完成)、施工实施、造价管理及相关协调配合。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4 BIM 正向设计:在三维环境下开展设计,将不同维度的相关信息进行集成统一形成建筑信息模型(BIM)的设计方式。
1.4.5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本项目所需的、为达到生产能力应配备的设备及工器具(不含构成建筑安装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机电设备以及施工用机械设备)。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6 施工: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造、完成并保修工程。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5 施工现场
1.5.1 施工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工程材料与工程设备存放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5.2 现场进入权:指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为实施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验收、试验、缺陷修复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具体进入现场的时间、占用各部分内容(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设备等)及占用方式,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合同当事人及相关方
1.6.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6.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6.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6.4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6.5 分包人:指承包人对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依法招标或直接分包,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接受承包人管理,依法开展施工、供货或服务的分包合同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分包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6.6 相关方:除合同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1.6.7 设计顾问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协助发包人监督管理承包人的工程设计活动、审核设计成果、提供设计优化建议、审核设计变更、参与相关设计评审会、参与竣工验收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1.6.8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的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法人或组织。
1.6.9 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法人或组织。
1.6.10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6.11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代表发包人对合同工程进行管理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 25.1 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6.12 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负责合同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全权代表,以及负责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BIM 技术、采购、施工等各专业管理的负责人。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由承包人依据第 29.1 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其中:
1.6.12.1 勘察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勘察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6.12.2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6.12.3 BIM 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 BIM 技术应用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6.12.4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工程材料、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设备及工器具等采购工作的人员。
1.6.12.5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6.12.6 其他工作负责人(如果有):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其他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如果有)的人员。
1.6.13 设计顾问工程师:指设计顾问人委派负责合同工程的设计专业技术咨询的专业人员。设计顾问工程师由设计顾问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26.1 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6.14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27.1 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6.15 造价工程师:指造价咨询人委派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与管理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28.1 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7 工期
1.7.1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包括勘察工期、设计工期、施工工期等。
1.7.2 开始工作日期与开工日期:开始工作日期指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工作指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始工程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或)施工图设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某项工作的日期;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41 条约定,监理人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始施工的日期。
1.7.3 完成工作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的勘察、初步设计和
(或)施工图设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某项工作后,由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
定的发包人要求、标准、规范等,对其工作成果组织审查或验收并颁发审查批准或验收合格通知书的日期。
1.7.4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的施工后,由发包人按照第 65 条约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工期与按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工期。
1.7.5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示的起止时间。
1.7.6 相对日期:指以日历天数表示两个绝对日期之间的时长,例如:合同签订日期后 28 天内开工。
1.7.7 基准日期:指招标发包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直接发包工程订立合同前第 28 天的日期。
1.7.8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66.3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 66.2 款约定的延长期限。
1.7.9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7.10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项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和完成工作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即次日零点)。
1.8 工程、工程材料与设备、装配式构件
1.8.1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8.2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8.3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8.4 分包: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关键性工作。
1.8.5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8.6 工程材料:指构成永久工程实体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除外),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主采购供应的物品、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的发包人指定物品(如果有)或由发包人采购供应的物品(如果有)。
1.8.7 装配式构件:指由承包人工厂自行预制或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进行吊装、拼接后构成永久工程实体,且符合装配式结构技术标准与施工规范的主要结构及围护构件(梁、板、柱、墙板等),包括钢结构构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等。
1.8.8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实体、能够发挥建筑安装工程功能的建筑设备、机电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和装置。
1.8.9 设备及工器具:指独立于永久工程的实体之外、用于生产或运营的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及相关工具、仪器。
1.8.10 施工设备: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由承包人临时带入工程现场的所有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业主设备(如果有)、用于生产或运营的设备及工器具(如果有)和其他不属于承包人的物品(如果有)。
1.9 缺陷及修复
1.9.1 勘察缺陷: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或勘察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发包人具体要求,勘察成果存在遗漏、错误,导致设计成果或已完工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出现质量事故。
1.9.2 设计缺陷: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发包人具体要求,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或超过限额设计指标,导致已完工程存在重大缺陷、出现质量事故或增加工程费用。
1.9.3 BIM 技术应用缺陷:指因承包人提供的建筑信息模型(BIM)、信息服务平台及协调管理等服务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发包人具体要求,建筑信息模型(BIM)及相关工作存在遗漏、错误,导致已完工程存在重大缺陷、出现质量事故或增加工程费用。
1.9.4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缺陷: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购置设备及工器具,或购置的设备及工器具质量与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或发包人具体要求,导致建设项目无法达到生产或运营能力。
1.9.5 采购缺陷:指因承包人采购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及装配式构件等不符合产品合格标准或发包人要求,导致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隐患、不良效果等缺陷。
1.9.6 工程质量缺陷: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或发包人具体要求,导致工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出现质量事故。
1.9.7 其他服务缺陷:指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开展其他服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或发包人具体要求,导致发包人无法正常使用。
1.10 变更、索赔、验收及其他
1.10.1 变更:变更分为可调价变更和不可调价变更。其中,不可调价变更是指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工程项目(子项目)且不符合第 69.3 款约定条件的变更,此类变更应参照第 79 条约定或本项目的预算编制规则确定变更预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但不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其他可调价变更应按照第 79 条约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
1.10.2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 43 条和第 80 条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0.3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17.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 81条约定就工程总承包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
1.10.4 工作成果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勘察、设计、建筑信息模型(BIM)等合同约定的阶段性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效和(或)成果文件进行的验收或确认。
1.10.5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验收。
1.10.6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在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0.7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10.8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
x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如果有);
(4) 专用条款;
(5) 通用条款;
(6) 《发包人要求》;
(7) 标准、规范;
(8) 项目基础资料;
(9) 合同价格清单;
(10)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答疑纪要)(如果有);
(11)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同类文件相应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2.3
设计顾问人、监理人或造 价咨询作人 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分别按照第 26.2 款、第 27.2 款、第 28.2 款约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
方当事人不同意设计顾问人、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人作出的解释,按照第 91 条约定处理。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解与接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3.2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对合同不公平修改,
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4.2
适用法律
x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4.3
适用标准与规范
4.3.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4.3.2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4.3.3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供具体的技术标准或施
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4.3.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延长工期。
5 发包人要求
5.1
发包人要求的提供
发包人(或其委托设计顾问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书面文件,分别明确勘察、设计、BIM 技术应用、采购、施工等合同约定工作的范围、内容、标准、规范及具体要求。因发包人未按时提供该书面文件,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展总承包各阶段工作造成合同总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按第
43.3 款约定处理。
5.2
勘察的一般要求
5.2.1 承包人应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的勘察要求(包括标准、规范和相关数据,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勘察要求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勘察要求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
(1)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
(2)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
5.2.2 因承包人勘察工作缺陷影响后续设计或施工的,承包人应及时完善勘察工作及成果,因此对勘察及后续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2.3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勘察及后续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3
设计的一般要求
5.3.1 承包人应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的设计要求(包括标准、规范和限额设计指标等相关数据,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设计要求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设计要求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
(1)有关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用途等预期目的的说明;
(2)有关合同工程的试车、试验和(或)性能标准;
(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
(4)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资料。
5.3.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因此对设计及后续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3.3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及后续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法律、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提倡采用BIM 技术进行正向设计或建模与出图同步完成的设计方式,且设计文件不得超过发包人要求中的合理限额设计指标。由于承包人违规设计或设计文件超过合理限额设计指标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4
BIM 技术应用的一般要求
5.4.1 承包人应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的 BIM 技术应用要求
(包括标准、规范和相关数据,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设计要求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 BIM 技术应用要求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
(1)有关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用途等预期目的的说明;
(2)有关合同工程的试车、试验和(或)性能标准;
(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
(4)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资料。
5.4.2 承包人提供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协调管理平台及应用点等相关服务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因此对设计、采购、施工、造价管理等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4.3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4.4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法律、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发包人要求》,采用 BIM 技术进行正向设计出图或建模和出图同步完成,并协助发包人及相关方等正确使用。由于承包人违规建模或应用造成质量缺陷、安全事故、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5
设备及工器 21
具购置的一
般要求(如
5.5.1 承包人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要求和购置工程量清单(包括标准、规范和相关数据,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购置要求及购置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购置要求和购置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
(1)有关设备及工器具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2)有关设备及工器具的试车、试验、工艺流程、组装图纸、性能标准和(或)产品合格标准;
(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
(4)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资料。
5.5.2 因承包人购置的设备及工器具不合格或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更换或修复。因此对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6
工程材料与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采购的一般要求(如果有)
5.6.1 承包人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基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用途对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要求(包括标准、规范、品质、档次、生产厂家、运输方式、堆放场地、拼装工艺和相关数据等,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采购要求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要求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
(1)有关采购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2)有关工程设备或装配式构件的试车、试验、工艺流程、组装图纸、性能标准和(或)产品合格标准;
(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
(4)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资料。
5.6.2 因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等不合格或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更换或修复。因此对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6 项目基础资料
6.1
项目基础资料的提供
6.1.1 发包人(或其委托设计顾问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供书面
文件,向承包人提供已知悉的工程现场情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如果有)、图纸(如果有)、项目建议书、已批准或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工艺流程、初步设计文件(如果有)等相关资料,并为承包人收集其他有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发包人未按时提供项目基础资料,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展总承包各阶段工作造成合同总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按第 43.3 款约定处理。
6.1.2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人或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人、制造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6.2
承包人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承包
项目基础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提供资料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承包人从发包人或其他方面得到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
(1)有关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用途等预期目的的说明;
(2)有关合同工程的试车、试验、工艺流程和(或)性能标准;
(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数据和(或)资料;
(4)工程现场发生的不利物质条件,包括不能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5)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数据和资料。
7 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建筑信息模型(BIM)
7.1
勘察报告的提供及一般要求
7.1.1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勘察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报告,按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报送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承包人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报告。如承包人未按时提供勘察报告并通过审查,导致后续设计和(或)施工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按第 43.8 款约定处理。
7.1.2 工程勘察报告的完备性、正确性由承包人负责,若勘察报告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完善、修正或补充勘察,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1.3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勘察工作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
方。因承包人不具备勘察资质,承包人应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将勘察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但不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
7.1.4 承包人应按约定向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报送成果文件,配合审查、审批或备案,确认工作完成时间和成果。
7.2
设计文件的提供及一般要求
7.2.1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包括初步设计图纸与设计概算的完整设计文件,按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报送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承包人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图纸及设计概算,直到审查批准或备案。
初步设计图纸及设计概算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并按审批或备案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控制。如承包人未按合理时间完成初步设计图纸及设计概算的编制,导致后续设计或施工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按第 43.8 款约定处理。
7.2.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包括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的完整设计文件,按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报送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承包人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发放工作,并按图施工。如承包人未按合理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导致施工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按第 43.8 款约定处理。
7.2.3 初步设计文件和(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备性、正确性由承包人负责,若初步设计文件和(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修正,其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2.4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设计工作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因承包人不具备部分专项设计资质(如人防、幕墙、园林景观、装修等专业工程),承包人应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将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项设计单位,但不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
7.2.5 承包人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BIM 技术应用、采购、施工等专业负责人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和审核,协调内部专业分工及责任划分,对设计文件的深度和质量进行完善和修正。
7.2.6 承包人应按约定向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报送设计文件,配合审查、审批或备案,确认工作完成时间和成果。但发包人
及相关方的审查、审批或确认通过与否,发包人及相关方均不承担责任,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3
BIM 信息模型的提供及一般要求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本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维(如果有)等阶段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应用节点和时间提供 BIM 模型及有关成果,同时协助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正确使用。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导致设计和(或)施工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按第 44.8款约定处理。
7.3.1 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的完备性、正确性由承包人负责,若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修正,其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BIM 技术应用、采购、施工等专业负责人对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进行技术交底和审核,协调内部专业分工及责任划分,对建模的深度和质量进行完善和修正。
7.3.3 承包人应按约定向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报送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配合审查、审批或备案,确认工作完成时间和成果。但发包人及相关方的审查、审批或确认通过与否,发包人及相关方均不承担责任,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3.4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有建立BIM 协同管理平台需求时协助发包人建立BIM 协同管理平台,指导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参建各方正确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实现项目建设各阶段 BIM 应用的信息传递和共享。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 合同价格的控制原则
8.1
合同总价的控制
8.1.1 对于立项后发包的,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 技术应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各项费用的概算金额及汇总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立项的投资估算中相应各项费用金额及汇总金额(经发包人批准的符合第 69.3 款约定的允许调整事项除外)。对于招标发包工程,以承包
人的中标价签订合同总价,承包人的中标价不得超过发包人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最高限价(经发包人批准的符合第 69.3 款约定的允许调整事项除外)。
8.1.2 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 技术应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各项费用及汇总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相应各项费用的概算金额及汇总金额(经发包人批准的符合第 69.3 款约定的允许调整事项除外)。对于招标发包工程,以承包人的中标价签订合同总价,承包人的中标价不得超过发包人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最高限价(经发包人批准的符合第 69.3 款约定的允许调整事项除外)。
8.1.3 已批准或备案的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中,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 BIM 技术应用费中没有初步勘察费、详细勘察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设计建模、施工建模等项目建设各阶段相应费用明细列项的,发包人应对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 技术应用费等分别按其各阶段工作合理比例进行划分,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 技术应用费的控制指标。
8.1.4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竣工结算,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 技术应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结算金额及汇总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合同总价及允许调整金额。
8.2
勘察费的控制
8.2.1 对于立项后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勘察服务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勘察费概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2.2 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详细勘察服务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计算,工程勘察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2.3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工程勘察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工程勘察费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3
设计费的控制
8.3.1 对于立项后发包的、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服务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等概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3.2 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服
务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计算,施工图设计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3.3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工程设计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4
BIM 技术应用费的控制
8.4.1 对于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备案后发包的、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维(如果有)等阶段 BIM 技术应用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BIM 技术应用费的概算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立项的投资估算中相应费用的金额。
8.4.2 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维(如果有)等阶段 BIM 技术应用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计算,BIM 技术应用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4.3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 BIM 技术应用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5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控制
8.5.1 建筑安装工程费严格实行限额设计,承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如果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如果有)均不得高于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应投资限额(包括总额限额及专业分解限额指标)。承包人的设计应当依据分解限额控制标准和规模,确保项目投资得到充分利用,层层控制,但不得突破。确需局部突破的,必须获得发包人批准并应重新分配专业分解指标,确保总额不突破相应限额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金额,否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5.2 对于立项后发包的,在初步设计符合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否则,承包人应在不降低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组织优化设计并修编初步设计概算。
8.5.3 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在施工图符合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施工图预算,其施工图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否则,承包人应在不降低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组织优化设计并修编施工图预算。
8.5.4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5.5 若合同价格清单中存在暂列金额的,承包人应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及时报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进行变更、现场签证等确认,并编制变更预算、现场签证费报造价咨询人审核确认,及时对比累计变更、签证金额与暂列金额的差值。合同工程竣工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累计变更、签证金额不得突破合同约定的暂列金额。
8.5.6 若合同价格清单中存在专业工程或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承包人应及时取得发包人的明确要求完成设计、采购或施工,也可遵守法律、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或直接分包委托分包人完成设计、采购或施工,按变更事项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突破合同约定的相应暂估价。
8.6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控制
8.6.1 对于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备案后发包的,在初步设计符合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概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6.2 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在施工图符合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计算,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6.3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9 通讯联络
9.1
通讯形式
x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按照合同约定送达对方当事人后方能生效。
9.2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
发送通讯
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通讯地址或收件人发生变更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9.3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通讯形式,亦适用于在诉讼阶段当事人接收人民法院的各类诉
通讯联络的法律后果
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各类通知书、裁判文书等),由当事人填写其送达地址、电话号码、收件人、电子邮箱等信息并签名、盖章确认。合同一方当事人如需变更约定通讯地址或收件人,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收件人通知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方式通知变更的,原约定的通讯地址和收件人仍为有效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按照约定地址和收件人送达文件并被签收的,视为当事人签收。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通讯地址不准确、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材料等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文件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10 分包
10.1
分包的要求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进行分包,应当遵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0.2
分包的批准
承包人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作事项(含勘察、设计、采购、劳务分包)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总承包工作事项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
列情况则属例外:
(1)施工及勘察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事项。
10.3
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作事项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和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权利禁止分包人将分包事项再次分包。
10.4
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合同价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分包合同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合同价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合同价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10.5
分包责任和义务
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应对分包事项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0.6
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款项。
10.7
发包人强制分包
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或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作事项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当发包人决定采取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按合同价格清单、分包工程量及相关违约条款计算该分包工程造价,并按以下原则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相应价款:
(1)若计算结果等于或高于发包人与分包人就该分包事项协商确定的合同总价,则按造价咨询人计算结果扣除。
(2)若计算结果低于发包人与分包人就该分包事项协商确定的合同总价,按发包人与分包人协商确定的该分包事项合同总价扣除。
11 现场查勘
11.1
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第 6 条和第 22.2 款第(1)点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发包人要求》和项目基础资料。
11.2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已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应对发包人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以下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以下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工程材料采购和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xx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或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12 招标错失的修正
12.1
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 22.2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12.2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报价格式及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等资料仅
工程量清单或报价格式的准确性和修正
供参考,投标人已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及现场查勘进行核实修正,并按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报价格式自主报价。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发包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2)出现第 69.3 款约定调整合同价格事项的。
13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3.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所填单价和合价,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完成总承包范围内容及处理意外事项的义务;
(2)修复工作缺陷及完成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13.2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发包人已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要求及相关澄清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少报工程量或工作量、漏报单价与合价,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发包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变更、发包人允许的合理化建议等合同允许调整事项除外。
13.3
算术性错误的调整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算术修正后的实际总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后的合同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或备案的投资估算(立项后招标发包工程)或设计概算(适用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招标发包工程)中相应价格。
14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4.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
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
地下障碍物处置
x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已明确反映的),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格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不能明确反映的),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人在收到处置方案后 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5 事故处理
15.1
发生事故的通知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15.2
事故的处理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5.3
事故争议认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6 交通运输
16.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6.2
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16.3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16.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6.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7 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
17.1
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 26.3 款、第 27.3 款、第 28.3 款专项批准事项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或)造价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或)造价咨询人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项的相关工作。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17.2 款约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项予以签认,并及时
将发生事项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 26.2 款、第 27.2 款、第 28.2 款约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或)造价咨询人留存。
17.2
专项批准事项签认人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26.1 款、第 27.1 款、第 28.1 款和第 29.1 款约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项签认的设计顾问人代表、监理人代表、造价咨询人代表和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项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项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项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
18 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
18.1
侵犯专利技术责任
承包人在勘察、设计、施工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勘察设计方法、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设计图纸、商标、图案、工艺、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发包人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8.2
专利技术的使用
承包人在投标或报价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 99 条约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
第 99 条约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
18.3
版权和知识产权
18.3.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8.3.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8.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8.3.4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9 联合体
19.1
联合体的组成及责任
19.1.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联合体成员视为具有符合本合同工程建设规模要求的工程建设类设计、施工等资质、资信和履约能力的法人组成。
19.1.2 联合体牵头人须由联合体成员中具有符合项目规模要求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一方担任。专用条款中应明确以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为牵头人时各方的管理责任。
19.1.3 在合同协议书签订时,视为联合体成员已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招标发包工程,联合体成员应于投标前签订联合体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1.4 联合体成员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成员都应认真履行其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19.1.5 联合体作为本合同的当事人,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应作为一个整体享有本合同赋予的承包人权利、履行承包人责任和义务,共同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风险,牵头人或其任一成员的过错或违约行为均不免除其他成员单位的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组建项目部,由项目部负责与发包人、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造价咨询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19.1.6 联合体牵头人应对本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和协调承担主要责任,保障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BIM 技术应用及施工配合、设备及工器具购置配合等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管理、施工技术、BIM 技术应用及勘察设计配合、设备及工器具购置配合等承担相应责任。
19.1.7 联合体牵头人对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管理、协调等负总责。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接受指令或发出书面文件,其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联合体成员;发包人对联合体牵头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19.1.8 联合体牵头人应加强对联合体各成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其产生的管理费用由联合体成员协商确定,作为牵头人项目管理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明确。合同履行期间,若牵头人及其授权的承包人代表不作为或存在过错,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牵头人项目管理费,并追究相关责任。牵头人项目管理费的扣除,不免除联合体牵头人及各成员作为承包人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19.1.9 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的任命与授权,应符合第 29.1 款的约定,具体人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1.10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联合体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
19.1.11 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组成联合体,应团结合作,全面履行本合同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共同利益,但不得推诿扯皮或合伙欺骗、损害发包人及社会公众利益。
19.1.12 联合体牵头人及各成员之间的任何法律和经济纠纷属于承包人一方的内部纠纷,不属于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包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
务。
19.2
联合体文件签暑
联合体作为承包人,均由联合体牵头人及其授权的承包人代表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负责与发包人及监理人、造价咨询人、设计顾问人(如果有)等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文件往来,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承包人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代表不得随意变动。
19.3
联合体的内部管理
19.3.1 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28 天内,联合体牵头人应组织成员单位内部协商,根据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共同编制联合体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勘察、设计、BIM 技术应用、施工、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工作之间的内部分工、工作界面、责任划分、进度安排、安全防范、质量控制、风险预控、风险分担、利益分配、协调机制、会议制度、决策机制、内部流程、保障措施等内容,形成书面文件,共同签署、共同遵守,并报发包人备案。
19.3.2 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28 天内,联合体牵头人应组织成员单位内部协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处罚规定,建立联合体内部奖惩管理制度,共同签署共同遵守,并报发包人备案。履行合同期间,违约受到经济处罚、出现索赔事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获得发包人经济奖励等,联合体牵头人应秉公处理,及时组织外部索赔或内部奖罚,赏罚分明,以避免推诿扯皮或杜绝合伙欺骗,保证联合体内部团结合作,维护承包人、发包人及公众利益。
19.3.3 联合体牵头人及授权的承包人代表应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遵守联合体内部管理制度,按时签署、报送各类工作计划、工作成果、进度报表、支付申请等各类资料及合理化建议。
19.3.4 牵头人收到发包人及监理人、设计顾问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的各类书面文件,应在收到后 24 小时内抄送联合体所有成员;收到的各类口头指令,应按合同相关约定及时组织进行书面确认。
19.3.5 联合体各成员需要报送发包人及监理人、设计顾问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的各类书面文件(包括勘察设计类、BIM 技术应用类、施工类、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类等),必须得到联合体牵头人及授权的承包人代表认可签署,并由牵头人报送。
19.3.6 若联合体任一成员提出可能有益于发包人或公众的优化设计方案或合理化建议,无论联合体成员是否达成统一意见,牵头人必须及时报送发包人,不得瞒报迟报,意见提出者也可直接报送发包人。若收到的优化设计方案或合理化建
议得到采纳产生预期经济效益或节约投资,发包人将按合同约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或补偿。因牵头人反对而不上报,发包人有权对牵头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奖励或处罚金额或比例,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7 除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报送的优化设计方案或合理化建议外,发包人及各相关方收到牵头人及授权的承包人代表签署报送的各类文件,无论联合体内部意见是否统一,均视为联合体内部成员之间已得到认可。
20 保障
20.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另一方当事人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因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20.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21 财产
21.1
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财产
合同工程所需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人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21.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 92.3 款约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合同工程和临时工程,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21.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 92.4 款约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
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22 发包人
2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2.2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发包人应按第 6 条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发包人要求》和项目基础资料,并为承包人收集其他有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协助;
(2)及时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成果资料和合理化建议;及时组织对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建筑信息模型(BIM)、合理化建议等进行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需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文件,及时送审;
(3)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标准规范除外);
(4)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含勘察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5)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含勘察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6)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 16 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7)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8)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1)其它。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格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2.3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含勘察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和相关政府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22.4
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22.5
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照第 65 条约定组织承包人、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
22.6
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
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 55 条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22.7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3 承包人
23.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包人在本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发包人后续工程投标。拒绝投标时限由发包人(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23.2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法律规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对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要求》和项目基础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后续工作;
(3)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勘察、设计等阶段的工作,及时提交发包人审查,完善设计成果;
(4)提供建筑信息模型(BIM)及相关技术应用,并协助发包人及相关方正确使用;
(5)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监理人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6)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顾问人、监理人的要求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等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7)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咨询人的要求提交支付申请和服务费、工程款报告,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格等;
(8)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9)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人、造价咨询人需要时使用;
(10)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费用按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由发(承)包人各自承担;
(11)在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
(12)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工程移交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3)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14)将发包人按合同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佣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3.3
承包人实施工程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建筑信息模型(BIM)、劳务、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人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咨询人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23.4
承包人实施 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 安排
承包人对所有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建筑信息模型(BIM)、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向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代表提交合同工程拟采用的勘察工作方案、设计工作方案、BIM 技术应用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方案(如果有)等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勘察工作方案、设计工作方案、BIM 技术应用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方案(如果有)等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发包人代表、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代表同意。
23.5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代表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及其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造成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23.6
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3.7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承包人未能正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24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4.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设计顾问人代表、监理人代表、造价咨询人代表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和(或)设计顾问人,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人代表、造价咨询人代表和(或)设计顾问人代表的,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和(或)设计顾问人及其委派现场或授权人员的工作,由发包人授权发包人代表和(或)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
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24.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及负责勘察、设计、BIM 技术应用、
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任命和更换
采购、施工等工作的专业负责人,承包人代表或专业负责人的人选应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执业资格并在本单位注册,或未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负责人应取得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已由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国家法律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发包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或专业负责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
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或专业负责人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或专业负责人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承包人为联合体的,承包人代表必须由牵头单位内部符合要求的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担任,专业负责人必须由成员单位内部符合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担任;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的任命及更换,必须由牵头单位及各成员单位共同签署书面文件。
24.3
监理人代表、造价咨询人 代表、设计顾问代表任命 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人、造价咨询人、设计顾问人行使的职权外,监理人、造价咨询人、设计顾问人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人代表、造价咨询人代表、设计顾问人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5 发包人代表
25.1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25.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和必然隐含的
发包人代表职权
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26 设计顾问人
26.1
发包人对设计顾问人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协助其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设计顾问人名称及设计顾问人代表,并在开始工作前将设计顾问人及设计顾问人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26.2
设计顾问人职权
设计顾问人行使合同明文约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协助发包人负责建设方案优化
调整、设计要求编写、工程材料比选、工程设备比选、限额设计管理、勘察设计进度检查、初步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核、专业工程设计图审核、设计文件深度检查、建筑信息模型(BIM)审核、设计优化建议、设计变更审核、参与设计评审、参与竣工验收,并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方面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保障工程勘察设计的进度、安全、质量与经济合理。设计顾问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设计顾问人的具体咨询工作内容和工作权限,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6.3
设计顾问人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 91 条约定的争议外,设计顾问人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施工设计图纸;
(2)根据第 5.1 款约定发出的发包人要求(包括限额设计指标);
(3)根据第 6.1 款约定发出的项目基础资料;
(4)根据第 37 条、38 条约定批准或发出关于勘察、设计文件的指令;
(5)根据第 41.2 款约定批准或发出关于勘察、设计方面开始工作的指令;
(6)根据第 44.2 款约定批准或发出关于勘察、设计方面工作进度的变更指令;
(7)根据第 63 条约定批准或发出关于工程变更技术审核方面的指令;
(8)专用条款约定关于勘察设计方面需要发包人确认或批准的其他事项。
26.4
设计顾问人指令
设计顾问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BIM技术应用、竣工验收等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设计顾问人提供的指令,首先应通过发包人批准,并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设计顾问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设计顾问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设计顾问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设计顾
问人发出书面确认函。设计顾问咨询人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6.5
承包人执行设计顾问人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设计顾问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设计顾
问人提出书面报告,设计顾问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设计顾问人的指令。
26.6
设计顾问人职权委托
设计顾问人可按照第 24.3 款约定授权给其任命的设计顾问人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设计顾问人代表行使设计顾问人授予的职权,对设计顾问人负责。设计顾问人代表在设计顾问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设计顾问人应予认可,但设计顾问人保留因设计顾问人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信息模型(BIM)、竣工验收等方面的错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26.7
设计顾问人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设计顾问人(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7 监理人
27.1
发包人对监理人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人代表,并在开工前将监理人及监理人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27.2
监理人职权
监理人行使合同明文约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投资(造价)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27.3
除属于第 91 条约定的争议外,监理人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监理人职权限制
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 10.2 款约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据第 21.1 款约定批准承包人将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
(3)根据第 40 条约定批准承包人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4)根据第 41.2 款约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5)根据第 44.2 款约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6)根据第 56.7 款约定使用替换工程材料;
(7)根据第 73 条约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8)根据第 74 条约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9)根据第 63 条约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
(10)根据第 81 条约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
(11)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7.4
监理人指令
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
监理人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
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
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收到书
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7.5
承包人执行监理人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
书面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人的指令。
27.6
监理人职权委托
监理人可按照第 24.3 款约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人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人代表行使监理人授予的职权,对监理人负责。监理人代表在监理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人应予认可,但监理人保留发出指令以纠正监理人代表工作失误的权力。
27.7
监理人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监理人未能正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8 造价咨询人 28.1
发包人对造价咨询人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造价管理的造价咨询人名称和造价咨询人代表,并在开始工作前将造价咨询人及造价咨询人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28.2
造价人职权
造价咨询人行使合同明文约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合同价格的核实和调整,结算价款的编制或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相关确认、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咨询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28.3
造价咨询人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 91 条约定的争议外,造价咨询人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 73 条约定使用暂列金额;
(2)根据第 74 条约定使用计日工;
(3)根据第 75 条约定使用暂估价;
(4)根据第 76 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根据第 77 条确定的优质优价费用;
(6)根据第 69.3 款约定事项调整的合同价格;
(7)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8.4
造价咨询人指令
造价咨询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咨询人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
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
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咨询人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咨询人应在
承包人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8.5
承包人执行造价咨询人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咨询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造价咨
询人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咨询人的指令。
28.6
造价咨询人职权委托
造价咨询人可按照第 24.3 款约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咨询人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咨询人代表行使造价咨询人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咨询人负责。造价咨询人代表在造价咨询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咨询人应予认可,但造价咨询人保留发出指令以纠正造价咨询人代表工作失误的权力。
28.7
造价咨询人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咨询人(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9 承包人代表及其专业负责人
29.1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承包人应依据第 24.2 款约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及其专业负责人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始工作前将承包人代表及其专业负责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承包人代表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授予专业负责人履行合同约定本专业职责所需的一定权力。
29.2
承包人代表及其专业负责人职权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专业负责人负责本专业相关技术和管理工作,对承包人及承包人代表负责。
29.3
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人代表同意下,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发出通知以纠正被授权人工作失误的权力。
29.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人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人代表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0 指定分包人
30.1
指定分包人工作
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
(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
(3)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部分专业服务的分包人。
30.2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
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30.3
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 10.4 款办理。
30.4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
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31 承包人劳务
31.1
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招标发包工程,“主要人员一览表”应与投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31.2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人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
31.3
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
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
(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5)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31.4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人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人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人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人同意。
31.5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含本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31.6
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
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31.7
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
(1)日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
31.8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32 工程担保
32.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履约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履约保证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担保有效期满后,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退保申请后的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32.3
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
32.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承包人按照第 32.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发、承包人也可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预付款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支付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支付保证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2.5
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32.6
向承包人支
付索赔款项 53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32.7
双方延长担保期限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32.8
约定担保事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3 发包人风险
33.1
发包人承担风险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33.2
发包人风险
自本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首要工作(如勘察)开始工作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
(1)由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勘察、设计等工作延误、暂停或终止;
(2)由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勘察、设计等工作缺陷;
(3)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5)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6)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7)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等发包人和第三方责任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
(8)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
(9)其它风险。
34 承包人风险
34.1
承包人承担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34.2
承包人风险
自本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首要工作(如勘察)开始工作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 33 条和第 35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35 不可抗力
35.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35.2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项结束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咨询人。不可抗力事项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人和造价咨询人报告一
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项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 43 条、第 80条约定索赔工期、费用。
35.3
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项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xx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
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5.4
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35.5
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项的,不能免除其因不可抗力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35.6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35.7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以更大范围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的,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36 保险
36.1
发包人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约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设计顾问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工程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上述保险的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5)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工程质量保险或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由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综合担保,以及聘请专业的团队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质量控制。保险期限由发包人与保险公司具体约定。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格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2
承包人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约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 36.1 款第(4)项以外采购进场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上述保险的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保险期限由承包人与保险公司具体约定。
36.3
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36.4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约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约定投保的,应按下列约定补偿: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36.5
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
36.6
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
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约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6.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从保险人处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的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36.8
约定投保事项
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勘察、设计与 BIM 技术应用
37 工程勘察
37.1
对发包人要求与项目基础资料的核实
承包人在工程勘察工作开始日期前,应对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的勘察要求和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或其他途径得到的现场资料的完备性和正确性进行核实,发现错漏应及时提请发包人补充完善。因发包人要求和所提供的资料存在错漏,但发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补充完善,导致工程存在缺陷或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7.2
37.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勘察工作开始日期前,编制勘察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
勘察实施方案与应急预案
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报发包人审查或备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勘察报告后,应通知设计顾问人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或审核,并在收到报告后的 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37.2.2 勘察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人员安排、工作进度、技术方法、工作量、质量保证体系以及需要发包人配合事项等,并制定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勘察期间合理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7.2.3 承包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发包人审查或备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应急预案后,应通知设计顾问人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或审核,并在收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7.3
勘察实施
37.3.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勘察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发包人及要求、设计顾问人指示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7.3.2 承包人应核查并在勘察报告及后续设计文件中明示工程项目工程场地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给水管道、燃气管道等分布情况。
37.3.3 勘察现场遇到地下文物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7.3.4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进入勘察工作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因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勘察工作现场,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7.4
勘察成果
37.4.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格的勘察报告的方式、数量和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勘察报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内部使用的勘察报告,其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37.4.2 承包人完成勘察工作并提交勘察报告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承包人进行验收。发包人应及时签收勘察报告、确认勘察工作完成时间,并按专用条款约定计付工程勘察费。
37.4.3 政府部门审查或
37.4.3.1 承包人的勘察报告需政府有关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勘察报告,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37.4.3.2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审查会议纪要。承包人应按照相关审查批准文件和纪要对勘察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37.4.3.3 经政府有关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通知承包人相应修改设计文件,并重新送审,承包人可根据第 63 条约定提出变更申请,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工程费或工程勘察费。
37.4.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报告存在遗漏、错误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补充、修正和完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对后续设计、采购、施工等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37.5
组织设计与施工
承包人完成勘察阶段的工作并提交勘察报告后,应组织设计人员及施工人员开展相关工作,解释相关数据,并根据后续设计及施工需要补充勘察或修正勘察成果,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8 工程设计
38.1
资料的核实
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开始工作日期前,应对发包人的设计要求和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承包人自身完成的勘察报告或其他途径得到的现场资料的完备性和正确性进行核实,发现错漏应及时提请发包人补充完善。因发包人要求和所提供的资料存在错漏,但发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补充完善,导致工程存在缺陷或发生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8.2
设计实施方案
38.2.1 承包人应在工程设计工作开始日期前,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或)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数量和时间报发包人审查或备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实施方案后,应通知设计顾问人对实施方案予以核实或审核,并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14 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38.2.2 设计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人员安排、工作进度、技术标准、工作量、质量保证体系以及需要发包人配合事项等。
38.3
设计实施
38.3.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审查批准或备案的设计实施方案、发包人要求、设计顾问人指示并遵守有关法律、技术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和(或)施工图设计。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的标准和规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3.2 承包人应按照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设计深度的规定,遵循限额设计原则开展工程设计。承包人的设计应做到功能合理、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施工安全、绿色环保、经济合理。
38.3.3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在结构超限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等无风险的情况下,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8.3.4 工程完工后需要购置设备及工器具以达到生产和运营能力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承包人的设计应满足其工艺流程、设备配置要求。需要专利人、设备商或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3.5 承包人应充分利用 BIM 技术进行正向设计或建模与出图同步完成的设计方式,通过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优化设计成果。
38.3.6 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已立项批准或备案可研报告中的建设方案、工艺流程和(或)初步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需要优化,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及对工程投资费用或效益的影响程度。若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发包人作变更处理,因节约投资或产生预期效益显著,承包人可获得适当的奖励,具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4
设计文件
38.4.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方式、数量和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增加的设计文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内部使用的设计文件,其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38.4.2 承包人完成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提交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和设计顾问人应及时组织评审或审查。发包人和设计顾问人应及时签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工作完成时间,并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工程设计费。
38.4.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初步设计文件和(或)施工图存在遗漏、错误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补充、修正和完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对后续设计、采购、施工等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38.5
装配式建筑设计的一般要求
38.5.1 发包人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承包人应本着工厂化、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体系化、绿色环保、经济合理等原则,遵守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装配式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设计。具体采用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和装配率评价选用标准、各装配式单体工程名称及其装配率(或评价等级)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5.2 承包人应任命本单位专业人员担任承包人设计代表(承包人为联合体时,应由具有符合项目规模要求的设计单位委派专业人员担任),统筹装配式构件的设计、生产、运输、吊装和拼接,加强协同管理,并建立基于建筑信息模型
(BIM)的装配式构件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构件进行编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38.6
设计审查
38.6.1 发包人审查
38.6.1.1 承包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或)施工图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
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审查标准应符合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发包人要求。涉及重大设计技术问题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38.6.1.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应及时通知设计顾问人对设计文件予以核实或审核并完成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
38.6.1.3 发包人经审查不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对设计文件修正完善后重新送审,审查期重新起算。如果发包人的审查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可根据第 63 条约定提出变更申请,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工程费或工程设计费。
38.6.1.4 发包人经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送审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38.6.1.5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或依据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施工图组织施工。
38.6.2 政府部门审查或批准
38.6.2.1 承包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或)施工图需政府有关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38.6.2.2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审查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相关审查批准文件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38.6.2.3 经政府有关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通知承包人相应修改设计文件,并重新送审,承包人可根据第 63 条约定提出变更申请,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工程费或工程设计费。
38.6.3 审查会议
38.6.3.1 承包人向发包人送审初步设计文件和(或)施工图前,应组织相关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通知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参加,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正设计文件,相关会议及评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8.6.3.2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会议费用及评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组织
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人员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38.6.4 审查延误
38.6.4.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和(或)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致使相应设计阶段的设计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设计工期延长、后续设计施工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8.6.4.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设计工期延长及费用增加,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8.6.5 审查责任的免除
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38.7
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并提交施工图后,设计人员应配合设备及工器
配合采购与施工
具购置人员及施工人员开展相关工作,进行技术交底,解释相关数据,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合理进行设计变更,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9 BIM 技术应用
39.1
资料的核实
承包人在 BIM 技术应用工作开始日期前,应对发包人的 BIM 技术应用要求和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完备性和正确性进行核实,发现错漏应及时提请发包人补充完善。因发包人要求和所提供的资料存在错漏,但发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补充完善,导致工程存在缺陷或发生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但本合同第 5 条、第 6条以及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因自身完成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其他途径得到的资料存在错漏,导致 BIM 技术工作延误、成果错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2
BIM 技术应用工作方案
39.2.1 承包人应在 BIM 技术应用工作开始日期前,编制 BIM 技术应用工作方案,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报发包人审查或备案。
39.2.2 BIM 技术应用工作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人员安排、工作进度、技术标准、工作量、质量保证体系以及需要发包人配合事项等。
39.3
BIM 技术应用
39.3.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审查批准或备案的 BIM 技术应用工作方案、发包人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开展 BIM 技术应用。具体应用内容和要求,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39.3.2 勘察阶段,承包人应采用 BIM 技术建立与相关勘察图纸配套的建筑信息模型(BIM)。
39.3.3 在初步设计阶段,承包人应采用 BIM 技术进行正向设计或建模与出图同步完成的设计方式,建立本工程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并出具初步设计文件。
39.3.4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采用传统设计方法与 BIM技术相结合,建立本工程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或根据初步设计阶段建立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和初步设计文件,通过正向设计或建模与出图同步完成的设计方式,深化完善建筑信息模型(BIM)并出具施工图。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模型精细度、几何表达精度和信息深度要求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发布的有关建筑信息模型应用规范与标准。
39.3.5 施工阶段,承包人应采用 BIM 技术编制施工方案和绿色安全防护措施,优化施工工艺流程,建立 BIM 信息管理平台,统筹协调施工进度。
39.3.6 竣工验收阶段,承包人应在施工图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基础上,结合设计变更、签证、管线碰撞检查等资料,采用正向设计或建模与出图同步完成的设计方式修改、完善建筑信息模型(BIM)、出具竣工图,并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39.3.7 运维阶段(如果有),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建立运营维护所需要的建筑信息模型(BIM)。
39.3.8 承包人宜应用 BIM 技术方法,进行工程计量、计价,编制本项目工程的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造价文件,并配合发包人及造价咨询人的审核。
39.3.9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建立基于 BIM 技术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为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正确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开展相关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绿色环保、建材集中采购、进度与造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39.3.10 发包人、政府有关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审查有 BIM 技术应用要求的,承包人应予以配合执行。
39.4
建筑信息模型(BIM)及应用成果
39.4.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增加的服务内容和成果,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承包人内部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或增加工作量,其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39.4.2 承包人完成各阶段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评审或审查,审查内容和标准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发包人应及时签收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确认相应工作完成时间,并按专用条款约定计付 BIM 技术应用费。
39.4.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各阶段 BIM 模型及有关应用成果存在遗漏、错误的,承包人应补充、修正和完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对相关设计、采购、施工等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39.5
建筑信息模型(BIM)审查
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基于设计文件审查需要承包人提供建筑信息模型(BIM)的,相关审查按第 38.6 款约定执行。
39.6
建筑信息模型(BIM)交付标准
BIM 技术应用各阶段的建筑信息模(BIM)交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省市现行有关标准。具体交付标准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五、工 期
40 进度计划和报告
40.1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式三份(或约定其他的份数)工程进度计划,包括勘察工作计划(如果有)、初步设计和(或)施工图设计工作计划、BIM 技术应用工作计划、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工作计划(如果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应在收到工程进度计划后的 21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提出总体上的勘察方法、设计方法、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40.2
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按照经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勘察(如果有)、初步设计和(或)施工图设计、BIM 技术应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如果有)、施工,接受监理人、设计顾问人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40.3
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每月工程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度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勘察作业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设计工作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3)BIM 技术应用工作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4)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分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5)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6)装配式构件的生产商名称、地点及采购、运输及进入现场情况;
(7)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工作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8)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9)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0.4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如果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或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或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增加任何费用,而且应按照第 76.2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发包人或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1 开始工作或开工
41.1
开始工作或开工条件
41.1.1 承包人开始勘察、设计、BIM 技术应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工作前,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工程现场作业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获得了开展工作所需的政府部门许可、批准或备案。
41.1.2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发包人代表、设计顾问或监理人代表违反本条约定发出的开始工作指令或开工令无效,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41.2
开始工作或
工程开工 66
41.2.1 承包人应在具备工程现场作业条件或获得相关许可、批准或备案后的 14天内,向发包人代表、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代表提交开始工作的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始该项工作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代表、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代表应在收到承包人申请后的7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指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指令后的 7 天内开始工作,并一直保持该项工作连续进行,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41.2.2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或备案后的 28 天内,向发包人代表、设计顾问人代表或监理人代表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代表应在本合同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或备案后的 42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41.3
承包人未按时开始工作或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始某项工作或开工,应在接到开始工作指令或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设计顾问人代表或监理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始工作或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发包人代表、设计顾问人代表或监理人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始工作或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承包人没有合理理由而延期开始工作或开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1.4
发包人推迟开始工作或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在第 41.2 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始工作指令或开工令的,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始工作或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始工作或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未能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
42 暂停工作、暂停施工和复工
42.1
暂停工作或施工的指令
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勘察、暂停设计等暂停工作指令或暂停施工令,并在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的指令停止某项工作或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
暂停工作或暂停施工,暂停工作或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作成果或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人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
42.2
复工的要求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的处理意见后,可向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继续工作条件或复工条件时,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应予认可。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
(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42.3
42.3.1 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某项工作暂停,承包人可尽快向发包人、设计顾问人
暂停工作或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的复工要求
或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14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工作暂停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 63.2 款约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或工作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或后续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造价咨询人;
(2)如果此项工作暂停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 92.4 款约定解除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某项工作暂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的复工指令后 14 天内未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
92.3 款约定解除合同。
42.3.2 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28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设计顾问人、监理人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 64.2 款约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造价咨询人;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 92.4 款约定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
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 92.3 款约定解除合同。
42.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工作或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工作、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的暂停工作或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
(3)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4)擅自停工的;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35 条约定处理。
42.5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服务费或工程款造成暂停工作或暂停施工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或工程进度款等款项,经催告后在 14 天或 28 天(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等进度款为 14 天;工程进
度款为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工作或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 83.2款约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工作或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 42.4 款约定处理。
42.6
暂停工作或施工结束后的处理
暂停工作或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人、设计顾问人应对受暂停工作或施工影响的工程、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 42.4 款约定处理。
43 工期和工期延误 43.1
工期计算
43.1.1 勘察工期(如果有),由双方在协议书及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勘察工作进度和质量。
43.1.2 设计工期,由双方在协议书及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设计工作进度和质量。
43.1.3 BIM 技术应用工期,由双方在协议书及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 BIM 技术应用工作进度和质量。
43.1.4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工期(如果有),由双方在协议书及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购置工作进度和质量。
43.1.5 施工工期,由双方在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约定。如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与广东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规定不一致的,需说明与省工期定额规定不一致的原因,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上述约定的各项工期计算总天数可能存在叠加,以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43.2
工期约定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总工期及勘察(如果有)、设计、 BIM 技术应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如果有)、施工等各阶段工期,工期从合同约定的首项工作(如勘察)开始工作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根据各阶段工期计算的总工期可能存在叠加,以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合同允许调整事项导致的合理工期延误,按变更处理。
43.3
工期顺延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91 条约定处理。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它开始工作或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预付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和进度款;
(3)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
(4)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5)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作变更或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等);
(6)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作量或工程量增加;
(7)勘察现场遇到的不利物质条件;
(8)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9)不可抗力;
(10)发包人风险事项;
(11)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工作或暂停施工;
(12)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同意的工期顺延。
(13)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4
提交工期顺延报告
当第 43.3 款所述事项发生后,承包人应在 14 天内向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
人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 14天内,向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
43.5
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
如果工期顺延事项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
人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项终结后的 14 天内,向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43.6
拒绝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 43.4 款和第 43.5 款(发生时)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项不影响工作进度、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
43.7
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
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43.4 款和第 43.5 款(发生
时)约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 28 天内,按照第 43.3 款约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果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 28 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43.8
承包人误期的赔偿、责
任承担 71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约定的时限和第 76.2 款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43.9
赶工措施费
承包人按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实施合同工程时,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加快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工作的进度,应书面向承包人提出赶工要求。发包人不得提出不合理的施工工期(原则上压缩工期不得超过计划工期的 20%)要求。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书面赶工要求后,应向发包人提交合理的赶工方案及赶工措施费预算书,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实施。产生的赶工措施费,按第
69.3 款的约定执行。
由于承包人责任导致关键路径的工程实际进度比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4 加快进度
44.1 如果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实施合同
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
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工作进度迟于进度计划,预计无法按期竣工,应向承包人提出加快进度的书面要求。承包人收到加快进度的书面要求后,应按照第 40.4 款约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书面要求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或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但实际进度仍然迟于进度计划,预计无法按期竣工,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应立即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 93.3 款约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部分关键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了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合同约定应由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2
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 7 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格增加额(含第 76.1 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
加额按照第 79.2 款、第 79.3 款、第 79.4 款规、第 79.5 款约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咨询人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45 竣工日期
45.1
约定计划竣工日期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45.2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项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按照第 64.2 款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
65.3 款约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5.3
延迟竣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47 条约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46 提前竣工
46.1
提前竣工的要求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 44.2 款约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46.2
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
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 45.2 款约定确定的计划竣工天数减去实际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
提前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 — 实际竣工天数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交的提前竣工建议书得到批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 76.1 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
47 误期赔偿
47.1
误期的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 40.4 款约定按计划进度开展工作或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7.2
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
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总工期天数减去计划总工期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总工期天数 - 计划总工期天数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 76.2 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六、质量与安全
★48 质量与安全管理
48.1
履行职责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及BIM 技术应用成果质量、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如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隐患,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48.2
质量与安全的监管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提交开工报告之前,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查;报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承包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成果、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内部审查,加强勘察、设计、BIM 技术、采购、施工等专业人员的内部协调和管理,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48.3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勘察(如果有)、设计、BIM 技术应用、
管理的要求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如果有)、施工等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施工等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48.4
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组织设计文件内部审查,按约定报送发包人审查,按照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
48.5
发包人对质量与安全应负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增加的费用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计算。
48.6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49 质量标准
49.1
约定工作或工程质量标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勘察(如果有)、设计、BIM 技术应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如果有)、施工等总承包范围内的服务工作和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服务工作和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49.2
承包人保证工作或工程质量的职责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勘察、设计、BIM 技术应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方法,制定质量保证措施;
(2)安排足够的勘察、设计、BIM 技术应用等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成果质量;
(3)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4)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5)控制施工所用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6)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7)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8)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9)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49.3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保证体系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2)承包人应遵守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
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9.4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 91.4 款约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50 工程质量创优
50.1
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工程质量创优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优秀勘察设计奖、工程优质奖及精品工程等,其中精品工程是指规划方案先进、勘察设计优秀、施工组织规范、工程质量优良、项目管理科学、造价经济合理、功能效益突出,统筹兼顾实用性、美观性等相关要求的工程,精品工程六要素包括设计要素、科技创新要素、绿色节能要素、安全要素、质量要素和功能要素。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评价标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对于合同工程质量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应按照第 77条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优质优价费用。
50.2
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
51 工程的照管
51.1
工程照管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使用到合同工程中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项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
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
51.2
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5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
52.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地质突变、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并按照第 85 条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人发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内容编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计划,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用工实名管理等各类专项方案计划,以及淤泥运输方案并承诺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提交给监理人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52.2
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 付分账管理
x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承包人对建设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负总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人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52.3
发包人责任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工作,定期对其现场机构全部人员进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
(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全部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① 要求承包人违反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操作规程施工的;
② 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③ 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的。
(4)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①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②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区域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52.4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标准规范制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
(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使用易燃、易爆、有毒与腐蚀性材料,以及爆破和地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承包人违反本条约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安全事故承
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区域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2.5
监理人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
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
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xx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48 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人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经造价咨询人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52.6
治安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当地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施工现场内人员生产生活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项的应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项,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项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项,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52.7
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 28 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工程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
52.8
发包人鼓励创建xx工地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管理,鼓励承包人创建省、市级或其它级别xx工地。对于工程获得省、市级或其它级别xx工地的,应按照第 85条约定向承包人支付xx工地增加费。
52.9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
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53 测量放线
53.1
测设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设计人顾问人、监理人确认。
53.2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
施工控制网
(点)管理与使用
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53.3
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
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人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53.4
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
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人书面提供的数据
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5
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
监理人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54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54.1
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的,监理人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 63 条约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
54.2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经造价咨询人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79 条约定办理。
55 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5.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和地点等内容。
55.2
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
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时向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5.3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 55.2 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
人,并在监理人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
55.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5.5
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造价咨询人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格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咨询人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55.6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供应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55.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
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55.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5.7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发包人供应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查验工程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55.8
约定结算方式
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缴外,均由发包人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税金。
56 承包人购置设备及工器具、采购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6.1
承包人购置设备及工器具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购置发包人组织生产或运营所需的设备及工器具,其购置工程量清单、具体内容和购置要求由合同双方在协议书及专用条款中约定。
56.2
承包人采购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施工图所示和发包人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承揽政府投资工程的承包人,可通过“广州市集群采购管理服务综合平台”采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钢筋、水泥、混凝土、装配式构件、预拌砂浆等),具体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56.3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监理人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56.4
承包人采购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人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6.5
承包人使用采购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6.6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人依据第 56.4 款和第 56.5 款约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
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咨询人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56.7
使用替换工程材料的申请与批准
承包人申请使用替换工程材料的,替换工程材料的材质、档次不得低于原设计明确的材质、档次,并作为变更事项报经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56.8
采购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试验,查验工程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56.9
禁止指定采购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采购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57 设备及工器具的验收、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7.1
设备及工器具的验收
承包人购置的设备及工器具全部到场安放、组装完毕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设备及工器具验收或试车,承包人应参与验收或试车,并为发包人开展相关验收或试车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验收程序可遵照本通用条款第
57.2 款~第 57.7 款约定执行,试车程序可遵照本通用条款第 62 条“工程试车”约定执行。
57.2
进入现场检验试验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57.3
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的要求:
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
(1)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检测,应当由发包人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发包人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发包人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对于见证取样、送检或试验工作,必须是监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在场时进
行,监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的,承包人必须停止取样、送检或试验工作并通知发包人代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标准规范规定、结构安全要求或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参加,并在监理人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
(4)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人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人应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48 小时。如果监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人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人应予认可。
57.4
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
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57.5
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
除合同价格已包括外,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现场使用前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检测,依法应由发包人委托的,发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承包人自行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7.6
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
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再次检验试验。
(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7.7
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5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8.1
承包人配置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范围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人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58.3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8.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
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人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9 工程质量检查
59.1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人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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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
59.2
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人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人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人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59.3
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9.4
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
监理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人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
59.5
现场工艺试验
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人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60.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
没有经监理人验收同意,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
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向监理人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人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施工记录、验收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60.2
参加验收的限制
如果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
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48 小时。如果监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必须停止验收并通知发包人代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0.3
验收结果的确认
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0.4
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
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
60.5
承包人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
61.1
重新验收
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2
额外检查检验
当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
部位或某种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 57.7 款、第 59.3 款约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工程试车
62.1
试车内容
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62.2
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
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人同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交试车记录,监理人应予认可。
62.3
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 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62.4
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62.5
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
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格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