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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样本条款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隐蔽工程均需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规定及监理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验收的分部。 14.1.2 验收前乙方首先进行自检,在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监理方,并提供相关资料。不论甲方、监理方是否参与验收,当甲方或工程师提出对隐蔽工程需进行重新验收时,乙方必须配合工作且在检验后重新覆盖,若验收合格,甲方承担此项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若验收不合格,乙方承担所有损失,且工期不顺延。 14.1.3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监理方或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监理方或甲方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甲方承担经济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定的部位和设计要求的 部位。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60.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 60.2 参加验收的限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国家现行的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部位有:现行施工规范中所有要求隐蔽验收的部位。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凡隐蔽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各分部分项工程结束后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