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通讯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区亚太金融小镇 A1 区收购人 3:付小铜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万隆光电股票代码:300710
收购人 1: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 0000-00
收购人 2: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 X0 xxxx 0:xxx
xx:西安市雁塔区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 00 xx 00 xxxx 0:xxx
xx: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xx亭路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xxx自愿性锁定股份的承诺已申请豁 免履行,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 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本 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收购人因本次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及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 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 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 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上述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已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 | 指 | 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立安民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小铜、xx国 |
千泉科技 | 指 | 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立安民投资 | 指 | 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湖州上领 | 指 | 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万隆光电 | 指 |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出让人 | 指 | xxx |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拟分别协议受让xxx持有的万隆光电 3,579,861 股、4,773,148 股和 5,369,791 股股份(合计 13,722,800 股股份,占本次交易前万隆光电总股本的 20.00%);万隆光电拟向特定对象xx国发行不超过 18,765,638 股股票(最终发行数量以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为准);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次定增完成前,立安民投资和付小铜拟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代表的表决权委托至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为千泉科技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且本次定增完成后,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拟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代表的表决权委托至xx国,千泉科技、立安 民投资、付小铜为xx国的一致行动人 |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份转让 | 指 | 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拟分别协议受让xxx持有的万隆光电 3,579,861 股、4,773,148 股和 5,369,791 股股份(合计 13,722,800 股股份,占本次交 易前万隆光电总股本的 20.00%)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本次定增 | 指 | x隆光电向特定对象xx国发行 18,765,638 股股票 (最终发行数量以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的数量为准) |
表决权委托 | 指 | x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次定增完成前,立安民投资和付小铜拟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代表的表决权委托至千泉科技;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且本次定增完成后,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拟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代表的表决权委托至xx国 |
一致行动 | 指 | x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次定增完成前,立安民投资、付小铜为千泉科技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且本次定增完成后,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 小铜为xx国的一致行动人 |
标的股份 | 指 | 收购人拟受让xxx所持万隆股份 13,722,800 股股份 |
自愿性锁定股份承诺 | 指 | 出让人于 2017 年 9 月在《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第二条第(一)款作出的“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0%”的承 诺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付小铜、xx国与xxx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股 份转让协议》 |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xx国之附生效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
《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 | 指 | 《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小铜与xx国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 动协议》 |
本报告书 | 指 |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财务顾问 | 指 |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
律师、博金 | 指 |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16 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公司章程》 | 指 |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1)本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 0000-00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5,000.00 万元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xx) |
成立时间 | 2021 年 8 月 31 日 |
经营期限 | 长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MA2KK5K33Q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 1703-14 |
(二)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 | 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区亚太金融小镇 A1 区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000.00 万元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x |
成立时间 | 2020 年 8 月 14 日 |
经营期限 | 长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02MA5TMA9M72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x X0 x |
(x)付小铜
1、基本情况
姓名 | 付小铜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6102021973******** |
住所 | 西安市雁塔区********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室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无 |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其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付小铜最近五年的主要职业和职务及其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所示:
任职期间 | 任职单位 | 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是否与任职单位有产 权关系 |
2016 年-2020 年 | 陕西黑龙沟矿业有限责 任公司 | 执行董事 | 煤炭开采 | 陕西省 榆林市 | 是 |
2018 年-2020 年 | 榆林市清水煤炭集运有 限责任公司 | 董事长 | 煤炭集装站 的项目筹建 | 陕西省 榆林市 | 否 |
2020 年至今 | 陕西南海矿业建设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 | 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 工程施工 | 陕西省 西安市 | 否 |
2009 年至今 | 陕西榆横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 | 董事 | 地质资料收 集分析 | 陕西省 榆林市 | 否 |
2020 年至今 | 榆林市尚合矿业有限公 司 | 董事长 | 矿业项目投 资 | 陕西省 榆林市 | 是 |
2009 年至今 | 榆林市千树塔矿业投资 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煤炭开采 | 陕西省 榆林市 | 否 |
2009 年至今 | 陕西九洲五洋置业有限 责任公司 | 副董事长 | 房地产开发 与销售 | 陕西省 铜川市 | 否 |
2014 年至今 | 诚森集团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兼经理 | 批发和零售 业 | 北京市 | 是 |
2015 年至今 | x满汇(北京)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兼经理 | 资产管理 | 北京市 | 是 |
2011 年至今 | 陕西腾远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 | 经理 | 物业管理 | 陕西省 西安市 | 是 |
2018 年至今 | 陕西兴昇达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投资管理 | 陕西省 宝鸡市 | 是 |
2019 年至今 | 西安柳林酒业营销有限 责任公司 | 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 食品经营 | 陕西省 西安市 | 是 |
2018 年至今 | 神木市黑龙沟煤炭运销 | 执行董事 | 煤炭筛分及 | 陕西省 | 是 |
任职期间 | 任职单位 | 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是否与任职单位有产 权关系 |
有限责任公司 | 兼总经理 | 销售 | 榆林市 | ||
2020 年至今 | 陕西诚森环保新能源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 | 执行董事 | 煤炭洗选 | 陕西省 西安市 | 是 |
2021 年至今 | 榆林黑龙沟金利能源有 限公司 | 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 煤炭开采 | 陕西省 榆林市 | 是 |
(四)xx国
1、基本情况
姓名 | xx国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6204021962******** |
住所 |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xx亭路******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无 |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其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xx国最近五年的主要职业和职务及其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所示:
任职期间 | 任职单位 | 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是否与任职单位有产 权关系 |
2021 年 8 月 至今 | 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一 般 项目 : 软件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 | 浙江省德清县 | 是 |
2021 年 8 月 至今 | 湖州旺国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一 般 项目 : 软件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 | 浙江省德清县 | 是 |
2007 年 至 2021 年 9 月 |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 金 属 材料 、 建筑 材料、电工器材、汽车 配件 | 辽宁省xx市 | 否 |
2019 年 5 月 | 方大特钢科技 | 副董事长 | 冶 金 原燃 材 料的 加 | 江西省 | 否 |
至 2021 年 9 月 | 股份有限公司 | 工、黑色金属冶炼及 其压延加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销售 | 南昌市 |
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认缴金额(xx) | 认缴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 xx国 | 5,500.00 | 36.67% | 有限合伙人 |
2 | xxx | 5,000.00 | 33.33% | 有限合伙人 |
3 | 叶泉 | 3,000.00 | 20.00% | 有限合伙人 |
4 | xx | 1,000.00 | 6.67% | 有限合伙人 |
5 | 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 | 3.33%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合计 | 15,000.00 | 100.00% | - |
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xx国、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千泉科技 36.67%和 3.33%的份额;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为千泉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xx国持有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 60%股权,为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xx国为千泉科技实际控制人。
千泉科技实际控制人xx国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之“一、收购人基本情况”之“(四)xx国”。
(二)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立安民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认缴金额(xx) | 认缴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 xxx | 2,970.00 | 99.00%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 | 孙玮蔓 | 30.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 |
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xxx持有立安民投资 99.00%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系立安民投资实际控制人。
立安民投资实际控制人xxx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xxx |
x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4210831981********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无 |
(三)付小铜
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之“一、收购人基本情况”之“(三)
付小铜”。
(四)xx国
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之“一、收购人基本情况”之“(四)xx国”。
三、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一)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千泉科技无控制的企业。
除千泉科技外,千泉科技实际控制人xx国所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 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出资/持股 比例 | 主要业务 |
1 | 湖州旺国科技有限公司 | 3,000 | 100.00% |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 | 杭州蔚鲲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50,000 | 直接持股 99.00% 湖州旺国科 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3 | 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 | 3,000 | 60.00% |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立安民投资无控制的企业。
除立安民投资外,立安民投资实际控制人xxx所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 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出资/持股 比例 | 主要业务 |
1 | 上海季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100.00% | 企业管理咨询,资产管理,商务咨询,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财务咨询(不可从事代理记账),健康管理咨询(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心理咨询), 投资管理, 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 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出资/持股 比例 | 主要业务 |
2 | 江苏联迦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0 | 直接持股 99.00%;上 海有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 | 一般项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虚拟现实设备制造;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通讯设备销售; 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教学专用仪器制造;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国内贸易代理;五金产品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
3 | 上海有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080.00 | 99.00% | 智能科技、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自动化技术、电子产品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管理咨询( 不得从事经纪), 机械设备租赁 (不得从事金融租赁),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照明设备、消防设备、安防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 | 上海点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 | 99.00% | 智能科技、网络科技、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数据处理,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广告制作、代理、发布,企业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5 | 海南立安民科技有限公司 | 6,500.00 | 99.00%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 广告设计、代理; 规划设计管理;专业设计服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序 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出资/持股 比例 | 主要业务 |
6 | 上海季胜创连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0 | 直接持股 99.00% 上海季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00% | 一般项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7 | 上海季胜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 | 95.00% | 一般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8 | 上海聚贤哲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3,000.00 | 95.00% | 金融信息服务( 除金融业务), 资产管理 (除金融业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以上咨询均除经纪),财务咨询,证券咨询、保险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研、社会调查、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形象策划,会展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企业登记代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9 | 江苏恒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 | 51.00%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信息咨询;软件研发;机械设备研发及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10 | 上海哲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45.00% | 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企业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1 | 塔普翊海 (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099.2177 | 上海季胜创连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54.31% | 从事计算机网络技术、物联网技术、信息科技、智能设备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音像、出版物除外),计算机系统集成; 图文设计与制作( 不含影视制作),动画制作(影视制作、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玩具设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会务服务(主办承办除外),展示展览服务;机电设备、 电子产品、教学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
序 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出资/持股 比例 | 主要业务 |
设备(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业产品、音像、出版物除外)、办公用品、通讯器材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申请) |
注: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 20210402)及《塔普翊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上海季胜创连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塔普翊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4.31%的股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三)付小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付小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 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出资/持股 比例 | 主要业务 |
1 | 诚森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99.50% | 物业管理;工程勘察设计;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机械设备;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市场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 | 陕西柳林 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 6,600.00 | 诚森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 白酒(包含散酒)的生产及销售;粮食收购;产 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 | 西安柳林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0 | 陕西柳林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 一般项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平面设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发布 (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制作;粮油仓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会议及展览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企业总部管理;婚庆礼仪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动;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自动售货机销售;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销售代理;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物业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需备案);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食品经营( 销售预包装食品); 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 经营;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包装装潢 |
印刷品印刷;广告发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直播服务(不含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互联网信息服务;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 食品经营 (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进出口代理;歌舞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4 | 陕西柳林酒营销有限公司 | 800.00 | 陕西柳林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 | 食品经营(含酒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 | 金满汇 (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6,000.00 | 99.38%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6 | 神木市黑龙沟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0 | 99.00% | 煤炭筛分及销售;煤化工产品加工及销售(危化品除外);铁路发运;煤台装载服务;矿山物资制造和销售;煤炭、煤化工产品和矿山设备的新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7 | 神木市森朗卓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 | 90.00% | 煤炭洗选加工及销售;煤化工产品加工及销售;铁路发运; 煤台装载服务; 矿山物资制造和销售;煤炭、煤化工产品和矿山设备的新技术研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8 | 陕西兴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0 | 66.67% | 现代农业、畜牧交易市场的投资管理, 畜牧养殖,商业贸易、房地产开发的投资,货物仓储,机电设备、电力电子设备、文化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四)xx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xx国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详见本节“四、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之“(一)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千泉科技成立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千泉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xx国直接持有千泉科技 36.6667%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并持有千泉科技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州上领 60%的股权,xx国为千泉科技实际控制人。xx国主要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之“一、收购人基本情况”之“(四)xx国”
千泉科技实际控制人xx国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之“四、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之“(一)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立安民投资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财务数据。xxxx有立安民投资 99%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
xx为立安民投资实际控制人。xxx主要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之“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之“(二)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之“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立安民投资实际控制人xxx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收购人介绍”之“四、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之“(二)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xx国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
(一)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xx国直接持有千泉科技 36.6667%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同时持有千泉科技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州上领 60%的股权,并担任湖州上领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xx国主要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之“一、收购人基本情况”之“(四)xx国”
千泉科技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xx,xx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xx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5101071986******** |
住所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无 |
(二)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xxxxx持有立安民投资 99%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并担任立安民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xxx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之“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之“(二)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的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以及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各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各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八、表决权委托及其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一)各收购人之间在股权等方面的关系
x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次定增完成前,各收购人之间的股权等方面的关系如下:
60.00% 40.00%
湖州领上科技有限公司
xx
xxx
xxx
LP,36.67%
GP,3.33%
LP,20.00% LP,6.67%
LP,33.33%
千泉科技
表决权委托
GP,99% LP,1%
立安民投资
付小铜
xx
xx国
x次股份转让完成且本次定增完成后,各收购人之间的股权等方面的关系如下:
叶泉
湖州领上科技有限公司
60.00% 40.00%
表 决 权
委托
LP,36.67%
GP,3.33%
LP,20.00% LP,6.67%
立安民投资
付小铜
千泉科技
xxx
xxx
xx国
xx
LP,33.33%
GP,99% LP,1%
表示实际控制人表示一致行动人
(二)表决权委托及其一致行动关系
2021 年 9 月 7 日,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与xx国签署了《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详见“第四节 x次收购方式”之“三、本次收购涉及的主要协议”之“《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次定增完成前,立安民投资和付小铜拟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代表的表决权委托至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为千泉科技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且本次定增完成后,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拟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代表的表决权委托至xx国,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为xx国的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x次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x次收购主要为收购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认可上市公司长期投资 价值。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管理水平,加强品牌建设,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提 升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本次收购涉及的拟协议收购上市公司 13,722,800 股股份,及拟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全部向特定对象xx国发行
18,765,638 股股票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外,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若本次协议收购事项完成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未获得批准或未实施,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可能将
择机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增持。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 12 个月内需要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之一xx国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xx国承诺,“本人认购的万隆光电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认购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若本人计划减持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作出收购决定的决策程序
2021 年 9 月 6 日,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决定,同意合伙企业作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人之一,协议受让xxx持有的万隆光电 3,579,861 股股份,并签署《股份
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
2021 年 9 月 6 日,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作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人之一协议受让xxx持有的万隆光电 4,773,148 股股份,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
第四节 x次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x次收购前,收购人之一付小铜持有上市公司 1,088,400 股股份,占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9%。其他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通过受让原有股份,分别持有上市公司 3,579,861 股和 4,773,148 股股份,预计分别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10%、5.46%;付小铜通过受让原有股份,结合现有持股情况,将持有上市公司 6,458,191 股股份,预计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39%;xx国通过认购新股,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8,765,638 股股份,预计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48%。此外,根据《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本次收购完成后,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代表的表决权委托至xx国,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为xx国的一致行动人。
综上,本次收购完成后,xx国直接或间接控制及根据《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可以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 38.43%,xx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方式
x次收购通过股份协议转让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实现。股份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分别进行,其中一种方式的实现不以另一种方式的实现为前提条件。即: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未获得审核通过或未实施,股份协议转让仍然有效;若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的,在上市公司定增完成(以收购方或其指定方取得上市公司定增的股份为准)后,xxx及其关联方xxx同意放弃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在万隆光电所拥有的权益的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 x次交易前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量(股) | 比例 | |
xxx | 16,166,500 | 23.56% | 16,166,500 | 23.56% |
xxx | 10,652,800 | 15.53% | 10,652,800 | 15.53% |
合计 | 26,819,300 | 39.09% | 26,819,300 | 39.09% |
千泉科技 | - | - | - | - |
立安民投资 | - | - | - | - |
付小铜 | 1,088,400 | 1.59% | 1,088,400 | 1.59% |
xx国 | - | - | - | - |
股东名称 | 股权转让完成后,本次发行前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量(股) | 比例 | |
xxx | 2,443,700 | 3.56% | 2,443,700 | 3.56% |
xxx | 10,652,800 | 15.53% | 10,652,800 | 15.53% |
合计 | 13,096,500 | 19.09% | 13,096,500 | 19.09% |
千泉科技 | 3,579,861 | 5.22% | 14,811,200 | 21.59% |
立安民投资 | 4,773,148 | 6.96% | 0 | 0.00% |
付小铜 | 6,458,191 | 9.41% | 0 | 0.00% |
xx国 | - | - | - | - |
xx国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 | 14,811,200 | 21.59% | 14,811,200 | 21.59% |
股东名称 | 股权转让未完成、本次发行完成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量(股) | 比例 | |
xxx | 16,166,500 | 18.50% | 0 | 0.00% |
xxx | 10,652,800 | 12.19% | 0 | 0.00% |
合计 | 26,819,300 | 30.69% | 0 | 0.00% |
千泉科技 | - | - | - | - |
立安民投资 | - | - | - | - |
付小铜 | 1,088,400 | 1.25% | 0 | 0.00% |
xx国 | 18,765,638 | 21.48% | 19,854,038 | 22.73% |
xx国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 | 19,854,038 | 22.73% | 19,854,038 | 22.73% |
股东名称 | 股权转让完成且本次发行完成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量(股) | 比例 | |
xxx | 2,443,700 | 2.80% | 2,443,700 | 2.80% |
xxx | 10,652,800 | 12.19% | 10,652,800 | 12.19% |
合计 | 13,096,500 | 14.99% | 13,096,500 | 14.99% |
千泉科技 | 3,579,861 | 4.10% | 0 | 0.00% |
立安民投资 | 4,773,148 | 5.46% | 0 | 0.00% |
付小铜 | 6,458,191 | 7.39% | 0 | 0.00% |
xx国 | 18,765,638 | 21.48% | 33,576,838 | 38.43% |
xx国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 | 33,576,838 | 38.43% | 33,576,838 | 38.43% |
注 1:xxx与xxx为父女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注 2:根据《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次定增完成前,立安民投资和付小铜拟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代表的表决权委托至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为千泉科技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且本次定增完成后,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拟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代表的表决权委托至xx国,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为xx国的一致行动人;
注 3:xx国为千泉科技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完成后,其直接、间接以及通过《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预计为 38.43%。
三、本次收购涉及的主要协议
(一)《股份转让协议》
2021 年 9 月 7 日,xxx与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xx国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甲方:xxx
乙方 1: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 2: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 3:付小铜
(乙方 1、乙方 2、乙方 3 合称为“乙方”)丙方(保证方):xx国
2、本协议生效条件
x次股份转让协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生效:
(1)经本协议签署主体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自然人情形下)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法人、合伙企业情形下);
(2)取得深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
(3)甲方自愿性锁定股份的承诺得到豁免。
3、本次股份转让标的
(1)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20.00%的股份(共计 13,722,800 股)转让给乙方,且甲方配偶同意签署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配偶同意声明。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份。
股份转让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份数量(股) | 转让比例(%) | 股份转让款(元) |
1 | xxx | 乙方 1 | 3,579,861 | 5.2174 | 120,000,000 |
2 | xxx | 乙方 2 | 4,773,148 | 6.9565 | 160,000,000 |
3 | xxx | 乙方 3 | 5,369,791 | 7.8261 | 180,000,000 |
总计 | 13,722,800 | 20.0000 | 460,000,000 |
本次转让完成后,甲方剩余股份数量状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剩余股份数量(股) | 剩余比例 |
1 | xxx | 无 | 2,443,700 | 3.56% |
(2)甲方同意转让而乙方同意受让的股份,包括该股份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义务。
(3)如未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上述转让股份数量将作出相应的调整。
4、意向金
x协议签署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或其指定方)支付 2,000 万元(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意向金至甲方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5、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过户交割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33.5208558 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46,000 万元(大写:肆亿陆仟万元整),乙方同意按照上述价格受让上述股份。
(2)如上述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将作出相应的调整。
(3)各方同意,乙方履行各期付款义务以各期付款的先决条件达成为前提,但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权依其自由裁量豁免任何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或者延长甲方达成先决条件的时间。为免疑义,豁免甲方某项或多项先决条件不代表乙方放弃对甲方未符合先决条件导致乙方或上市公司损失的追责。为避免疑义,
先决条件的豁免须由各乙方共同作出。
(4)支付的先决条件和时间
1)第一笔股份转让款总计 7,000 万元,支付方式如下:
在下列先决条件同时满足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已支付的意向金 2,000 万元
(人民币贰仟万元整)自动转为第一笔股份转让款的一部分,且乙方继续将第一笔股份转让款的剩余款项 5,000 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支付至甲方和乙方
(或其指定方)的共管账户(以甲方名义开立,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乙方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尽调期限不超过本协议签署后 12 日),且对尽职调查结果满意。
双方同意,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仅用于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且在完成支付之后立即开展相关工作,用于解除质押之后的剩余资金(如有)继续留存在共管账户。
2)第二笔股份转让款总计 13,000 万元,支付方式如下:
在下列先决条件同时满足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二笔股份转让款 13,000
万元(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支付至共管账户:
①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已全部处于可转让状态,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②上市公司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同意豁免甲方自愿性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互相配合将共管账户中的第二笔股份转让款 13000 万元以及第一笔股份 转让款用于解质押后的剩余款项全部划转至甲方指定的其他非共管的银行账户
(以下简称“共管账户资金释放”)。
2)第三笔股份转让款总计 26,000 万元,支付方式如下:
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本次股份转让项下的剩余第三笔股份转让款 26,000 万元(大写:贰亿陆仟 x元整)支付至共管账户。标的股份交割后,各方共同解除共管账户。
4)甲方指定的非共管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xxx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江南支行账号:62220812020********
(5)过户交割:甲乙双方同意在完成释放共管账户资金和第三笔股份转让款支付至共管账户的当日,共同配合并按照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的要求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的手续(过户完成日为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于交割当日,甲方与乙方就上市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等)、财务账簿及数据等进行确认和交接。
(6)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及其关联方xxx同时签署承诺函,承诺:在丙方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6、乙方 1、乙方 2、乙方 3 和丙方之间的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及担保
(1)乙方和丙方确认,实际控制人为丙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 和丙方之间存在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内容由乙方和丙方签署的《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小铜与xx国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进行约定;
(2)各方同意及确认,xxx、xxx、xxx互相之间就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义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各方同意,丙方对乙方一、乙方二、xxx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乙方一、xxx、xxx的责任、义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7、上市公司定增相关条款
在实施本次股份转让的同时,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向丙方定向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定增”),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及其关联方xxx同时签署承诺函,承诺:如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但上市公司定增完成的,在上市公司定增完成(以乙方或其指定方取得上市公司定增的股份为准)后,甲方及其关联方xxx同意放弃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8、交割前筹备和运营交接
(1)交割前筹备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可以筹备关于上市公司的接收准备工作(“交割前筹备”),清点、核对附件四所示的物件或物品。
(2)交割日后,各方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交接(“运营交接”):
1)交割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资产、印章、文件资料、财务账册(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四所示的物件或物品)进行确认和交接。
2)交割日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上市公司银行账户的预存印鉴或授权签字人的变更。
3)甲方承诺,运营交接时,其应当将其所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资产、资料或信息完整、准确、无隐瞒、无遗漏地与乙方进行确认和交接。甲方承诺,运营交接完成后,乙方可按照运营交接前的情况正常运营上市公司。
(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6 人、独立董事 3 人、监事
3 人。双方同意及确认,交割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丙方,上市公司尽
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董事进行改选,改选完成后甲方提名非独立董事 1 名,
乙方提名非独立董事 5 名。
9、过渡期义务
(1)甲方向乙方承诺,本协议签署之日截至交割日为止的连续期间(“过渡期”),将促使并确保上市公司遵守以下的所有承诺。
1)采取一切措施维护和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不会作出会对上市公司有不利变化的作为,亦不会或许可会对上市公司有不利变化的不作为;
2)采取一切措施完成本次交易,并且不会采取任何妨碍或延误本次交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分别同意,在交割日之前及之后,均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交付或实施法律规定的、或其他方合理要求的一切必要的文件、行动或其他事宜,以实现本次交易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次交易所需的登记和许可备案(如有)。
(3)过渡期内,若发生任何下列事项,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业务、前景、经营、或甲方xx保证产生或经合理预期可能产生重大变更的事项;若发生任何下列事项,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乙方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前景、经营、或乙方xx保证产生或经合理预期可能产生重大变更的事项。
(4)过渡期内,甲方及其各自的关联实体、顾问均不得主动与任何其他人士进行接触,或应任何其他人士请求与之接触,协商本协议所述或类似的事宜,及商谈与全部及任何标的股份、上市公司有关之任何交易。
10、配合义务
x次交易进行中,各方应当:
(1)配合完成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征询/问询;
(2)配合向所有与上市公司合作的人士就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解释、联系或沟通。
11、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xx、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2)甲方为本协议所转让股份的合法所有权人,除上市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已公开披露的限制标的股份转让的情形(xxx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13,547,200 股;xxx持有的上市公司 6,950,000 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限制股转让的情形。
(3)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及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裁决、公告等。
(4)甲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及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及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任何可能影响标的股份权益的他项权利及影响因素。
(5)甲方须协助上市公司、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6)甲方须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7)甲方须签署和交付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
(8)甲方保证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基准日”)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所记载的内容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误导与重大遗漏。
(9)若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则乙方有权自主选择(i)要求甲方在乙方同 意的合理期限内充分补救以免除或足额弥补该等情形对上市公司及乙方引致的所 有影响及损失(包括向相对方或上市公司或乙方提供相应资金等方式);或(ii) 在股份对价中扣除相当于弥补该等情形对上市公司及乙方引致的所有损失之金额:
1)除基准财务报表明确披露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实际存在重大的债务、负债或损失;或,基准财务报表信息或认定存在任何瑕疵;或,
2)在交割日或之后,上市公司存在因其于交割日之前的违法活动或事项所产生但尚未支付的且未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的税费;或,
3)甲方违反甲方xx保证;或,
4)因甲方的原因,或者因上市公司于交割前存在的情况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或者完成项目的预计成本增加。
(10)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本条第 9 款的约定选择在股份对价中扣除相应款项。
(11)若乙方依据本协议本条第 9 款的约定选择要求甲方予以充分补救以免除或足额弥补该等情形对上市公司及乙方引致的所有影响及损失的,则就该等补救的方式,甲方代替上市公司或乙方补救、或向上市公司或乙方提供资金以供上市公司或乙方补救的,甲方应无条件免除上市公司或乙方(在适用时)因此对其产生之负债和债务。
(12)甲方须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12、乙方声明和保证
(1)乙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xx、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2)乙方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股份的条件,不会因 为乙方自身条件除政策、审批原因外的限制而影响股份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3)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的规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5)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6)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 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 查、诉讼、仲裁等)。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7)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8)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 各方办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上市公司、甲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9)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10)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以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等程序。
(11)签署和交付需乙方签署或交付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
(12)在本协议签署后,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13)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13、股份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1)甲方所持股份转让给乙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2)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额外增加的信息披露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各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由聘请方各自承担。
14、协议的终止
可能触发本协议终止的情形:
(1)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
(2)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xx、保证、承诺或义务,经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若甲方自愿性锁定股份的承诺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得到
豁免(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或本次交易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 60 个工作日内取得深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中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 90 日内未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则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5)因交割日前甲方或上市公司的原因,导致上市公司(1)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致使上市公司无法完成本次上市公司定增,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6)若任何一方根据本条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则其应当向相对方发出书
面通知。本协议自上述通知送达时或书面通知中约定的终止时间到达时(以较晚发生的为准)终止,本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全额退还(包括但不限于意向金、股份转让款等),若标的股份已完成过户变更,则乙方应配合甲方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同时该等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进一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5、违约责任
(1)如任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每延迟一天,应按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5‱ 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保密条款
(1)本协议任何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协议,对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深交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协议其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3)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息;
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必要的信息。
(2)各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
(3)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17、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疫情、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的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
(2)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影响到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二)《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1 年 9 月 7 日,上市公司与xx国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乙方:xx国
2、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及定价原则、认购股份数量及价款、限售期、支付方式及股份变更登记等
(1)认购方式:乙方同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为“本次认购”)。
(2)认购价格: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23.98 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即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3)认购股份数量及价款:本次发行,乙方同意以每股人民币 23.98 元的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 18,765,638 股股份,并向甲方支付股份认购款 450,000,000.00 元人民币。
认购对象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证券账户号码 | 获配股数(股) | 认购价款(元) |
xx国 | 62040219********** | 1201******** | 18,765,638 | 450,000,000.00 |
如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则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乙方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金额将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金额同比例相应调整。
尽管有前述规定,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于认购方名下并上市之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上述认购价格将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调整,认购数量将根据认购价格的调整相应调整: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4)支付方式: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并同意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甲方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金额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甲方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限售期:乙方认购的甲方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认购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 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若乙方计划减持本次发行 取得的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东减持的相 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股份变更登记: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认购价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标的股票的上市手续。
(7)滚存未分配利润
x次发行完成后,甲方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3、声明、xx与保证
(1)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甲方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甲方签署本协议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甲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与甲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xx、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2)乙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乙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乙方应履行的所有义务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保证其已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获得必须的同意或授权,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签署本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会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存在与乙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xx、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乙方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代持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甲方及其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乙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4、保密
(1)鉴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可能引起甲方股票价格波动,为避免过早透露、泄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有关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2)双方均应对因本次认购相互了解之有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 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本次发行聘请的已做出保密 承诺的中介机构调查外,未经对方许可,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5、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或违反本协议所作声明、承诺或保证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2)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未能在甲方和/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书面认购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全部认购款项,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利取消乙方的认购资格并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因前述情形解除的,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赔偿。
(3)本次发行事项如因未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或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而终止的,甲方均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均有权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自甲方加盖公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下列全部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2)甲方本次发行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如以上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2)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的形式做出,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完整的一部分。
(3)如若本次发行因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导致本协议不符合相关规定,交易双方在遵守届时适用的规定的前提下可另行协商对本协议作出调整。
(4)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终止本协议;
2)因法律法规重大变更或不可抗力事项导致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经双方书面确认解除本协议。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因上述第 1)项、第 2)项解除或终止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8、其他
(1)本协议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是双方就本协议拟议事宜所达成的最终协议,并取代在此之前就
拟议事宜所达成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xx、保证、意向书等文件的效力。
(3)本协议壹式伍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
2021 年 9 月 7 日,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xx国签署了《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丙方:付小铜
xx:xx国
2、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安排
x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安排分为以下 2 种情形,本协议各方根据不同情形,遵守并执行本协议第二条至第八条的约定。
(1)在xxx与甲、乙、丙三方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完成向xx定向发行 18,765,638 股股份前,乙、丙双方拟将其持有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代表的表决权全权不可撤销地委托至甲方行使。为保障甲方行使委托权利,乙、丙双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不得擅自减持授权股份。(在此种情形下,在下文中,“委托方”或“一致行动人”指乙、丙双方,“受托方”指甲方)
同时,乙、丙双方同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并保持投票的一致性。
(2)在上市公司完成向xx定向发行 18,765,638 股股份后,甲、乙、丙三方拟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代表的表决权全权不可撤销地委托至xx行使。为保障xx行使委托权利,甲、乙、丙三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不得擅自减持授权股份。
(在此种情形下,在下文中,“委托方”或“一致行动人”指甲、乙、丙三方, “受托方”指xx)
同时,甲、乙、丙三方同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
行表决时与xx采取一致行动,并保持投票的一致性。
3、表决权和一致行动安排的内容
(1)受托方据此授权可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万隆光电《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定期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万隆光电《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方及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该表决权委托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对万隆光电的各项议案,受托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委托方及一致 行动人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委托方及一致行动人应根据受托方的要求 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受托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万隆光电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授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4)各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委托方及一致行动人不应就受托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受托权利而被要求向委托方及一致行动人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5)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安排内容与上述表决权委托一致。
4、表决权及一致行动安排的行使
(1)委托方及一致行动人将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或一致行动事项提供充分
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或一致行动事项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5、xx、保证与承诺
(1)委托方及一致行动人xx、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其为授权股份的股东,除授权股份存在质押、查封情况外,其授权受托方行使的股东权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行权限制;委托期限内,其不得再向万隆光电提出或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处置标的股份,或在标的股份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已质押、查封的除外);
3)其承诺受托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万隆光电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4)未曾就授权股份委托受托方之外的第三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
(2)受托方xx、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适当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受托方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万隆光电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委托权利;
3)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安排从事任何损害万隆光电利益或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万隆光电《公司章程》的行为。
6、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安排的期限及协议的终止
(1)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安排的期限
x协议项下第二条第 1 款约定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安排的期限:自甲方、乙方和丙方受让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至上市公司向丁方定增完成之日止。(该 期间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
本协议项下第二条第 2 款约定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安排的期限:自上市
公司向丁方定增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
(2)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交所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3)如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则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孰早发生之日终止:
1)经各方协商同意,授权股份已全部转让并过户至受托方名下。
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7、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 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 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天 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
(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者(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尽管有本协议或其他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8、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盖章并经甲方、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丙方、xx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另一方,并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 以解决。各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本协议书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在任何情形在任何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书的其他条款或条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5)本协议正本一式七份,甲方、乙方、丙方和xx各执一份,万隆光电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条:本协议生效条件现变更为:“本次股份转让协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生效:1、经本协议签署主体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自然人情形下)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法人、合伙企业情形下); 2、甲方自愿性锁定股份的承诺得到豁免。”
四、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xxx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质押的情况,未解押股权质押数量合计为 690.00 万股,占其合计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25.73%,占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6%。具体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本次质押前累计质押数量 | 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未质押股份情况 | ||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 | 占已质押股份 比例 | 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 | 占未质押股份 比例 | |||||||
xx x | 10,652,800 | 15.53% | 7,500,000 | 5,200,000 | 48.81% | 7.58% | 5,200,000 | 100% | 5,452,800 | 100% |
xx x | 16,166,500 | 23.56% | 6,950,000 | 1,700,000 | 10.52% | 2.48% | 1,700,000 | 100% | 14,466,500 | 100% |
合计 | 26,819,300 | 39.09% | 14,450,000 | 6,900,000 | 25.73% | 10.06% | 6,900,000 | 100% | 19,919,300 | 100% |
除本报告书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情况。交易双方已经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解质押相关操作流程。
五、本次收购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21 年 9 月 6 日,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决定,同意合伙企业作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人之一,协议受让xxx持有的万隆光电 3,579,861 股股份,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
2、2021 年 9 月 6 日,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作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人之一协议受让xxx持有的万 x光电 4,773,148 股股份,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 议》;
3、2021 年 9 月 7 日,xxx与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xx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4、2021 年 9 月 7 日,上市公司与xx国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5、2021 年 9 月 7 日,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签署了《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
6、2021 年 9 月 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收购的相关事项;
7、2021 年 9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8、2021 年 10 月 26 日,xxx与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xx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已经收购人各方签署生效,根据《股份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取得深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已 不再是《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股份转让协议》变更后的生效条件已同时 满足。因此,《股份转让协议》已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协议转让
x次股份转让获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3、其他可能涉及的决策或报批程序。
综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已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转让协议》等规定的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等法定程序,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上述进一步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六、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之一付小铜持有 1,088,4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59%,其所持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其他收购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其表决权。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收购资金来源
x次收购所需资金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本次收购人为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付小铜、xx国。其中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主要合伙人为xx国、xxx,实际控制人为xx国。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主要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为xxx。本次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一)xx国
xx国本次收购所需支付的资金为 50,800 万元(其中向千泉科技出资 5,500
万元,向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出资 300 万元,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45,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xx国曾长期任职于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曾担任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及方大特钢
(股票代码:600507)副董事长,拥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具有一定的资产积累。本次协议受让股票所需资金,xx国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对于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部分资金xx国将优先以自有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将通过借款等方式筹集。xx国所需出资中,自有资金比例约为 20%,主要来源于任职薪酬及家庭积累,主要资产包括个人及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股票、拟收回款项等;合法自筹资金比例约为 80%,拟主要通过质押个人实际控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筹集资金 4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借款一:xx国已与xx(甘肃扶正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xx向xx国提供 2 亿元借款,借款用途为支付万隆光电定向增发认购款。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期限自合同签署生效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1 日止,到期后若借款人需要,出借方同意予以续期。xx国同意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北京国润经纬投资有限公司 10%股份、国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4%股份、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0 万股股份向xx进行质
押,其兄弟xx国将自己持有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0 万股股份提供担保。
借款二:xx国已与xxx(深圳中农秸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深圳市中融天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签署《借款合同》,约定xxx向xx国提供 2 亿元借款,借款用途为支付万隆光电定向增发认购款。借款利率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期限自合同签署生效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1 日止,到期后若借款人需要,出借方同意予以续期。xx国同意将自己实际控制的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00 万股股份向xxx进行质押。
(二)xxx
xxx本次收购所需支付的资金为 21,000 万元(其中向千泉科技出资 5,000
万元,协议受让股份出资 16,000 万元),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xx x为上海季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季胜投资”)创始人,并持有季胜投 资 95%股权。季胜投资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查询,季胜投资正在运作的产品共 23 只。xxx的自有资金主要来源于股权投 资收益、私募基金业绩提成等。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将通过合法自筹资金解决。自 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亲朋等渠道筹集资金、处置股权、房产等方式。
(三)付小铜
付小铜本次收购所需支付的资金为 18,000 万元,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付小铜为知名投资人,也是陕西柳林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
此外,收购人出具了关于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声明,具体如下:
“本人/本企业承诺,用于本次收购/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xx国融资方xx、xxx亦出具了关于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声明,具体如下:
“本人承诺,用于借款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借款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x次收购所涉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x次收购方式”之“三、本次收购涉及的主要协议”之“(一)《股份转让协议》”中的相关部分。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x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将发出免于要约,收购人承诺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上述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已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注1:xxx与xxx为父女关系,为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注2:xxx为xxxx甥、xxx表哥。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注1:xxx与xxx为父女关系,为一致行动人;注2:xxx为xxxx甥、xxx表哥;
注3:根据《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立安民投资、付小铜、千泉科技为xx国的一致行动人;若发生意见不一致,以xx国的意见为准保持一致行动;
注4:湖州上领为千泉科技执行事务合伙人;注5:xx国为千泉科技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
收购人已聘请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详见《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小铜和xx国免于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第七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收购人将继续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发展,改善经营管理模式,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提质增效。收购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未来收购人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后续收购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制定和实施相应重组计划,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6 人、独立董事 3 人、监事
3 人。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对董事进行改选,改选完成后出让方提名非独立董事 1 名,收购方提名非独立董
事 5 名。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x次收购涉及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上市公司章程将根据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对股本和股权结构进行相应修 改。
除上述的上市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外,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上市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严格履行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 变动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 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为了保证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万隆光电的独立性,本企业/本人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担任经营性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独立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若因本企业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广电网络设备及数据通信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并为电信运营商提供运营服务、内容服务、营销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综合运营服务。上市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有线电视光纤传输设备、有线电视电缆传输设备、前端系统、数据通信系统,主要应用于广电领域中的传输网络、双向化改造、优化升级及宽带接入等。
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同时,收购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没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企业;
2、自本企业/本人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之日起,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
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来获得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本企业/本人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上市公司转让业务或业务机会、实施资产重组或剥离、清算注销等,确保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
3、在本企业/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4、本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企业/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本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承诺人及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条件或利益。
2、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任何类似安排的行为。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十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之一付小铜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时间 | 买入/卖出 | 当日收盘价 (元/股) | 买入/卖出价 格区间(元/股) | 交易股量 (股) | 结余股数 (股) |
2021/4/13 | 买入 | 31.86 | 31.90 | 66,300.00 | 2,365,300.00 |
2021/4/15 | 买入 | 29.35 | 29.32-29.39 | 52,000.00 | 2,417,300.00 |
买入合计 | 118,300.00 | ||||
2021/3/22 | 卖出 | 33.41 | 33.51-33.60 | 4,000.00 | 2,338,000.00 |
2021/3/23 | 卖出 | 34.05 | 34.26-34.30 | 14,000.00 | 2,324,000.00 |
2021/3/24 | 卖出 | 34.08 | 34.52 | 5,000.00 | 2,319,000.00 |
2021/3/25 | 卖出 | 33.99 | 34.92 | 20,000.00 | 2,299,000.00 |
2021/6/9 | 卖出 | 36.62 | 34.76-36.55 | 152,000.00 | 2,265,300.00 |
2021/6/10 | 卖出 | 35.85 | 35.90-36.337 | 200,800.00 | 2,064,500.00 |
2021/6/11 | 卖出 | 35.25 | 35.28-36.12 | 365,600.00 | 1,698,900.00 |
2021/6/15 | 卖出 | 34.95 | 35.023-35.41 | 83,400.00 | 1,615,500.00 |
2021/6/16 | 卖出 | 34.19 | 35.074-35.421 | 31,300.00 | 1,584,200.00 |
2021/6/17 | 卖出 | 35.03 | 35.00-35.33 | 228,300.00 | 1,355,900.00 |
2021/6/18 | 卖出 | 34.44 | 35.29-35.831 | 81,300.00 | 1,274,600.00 |
2021/6/23 | 卖出 | 35.46 | 35.46-35.68 | 186,200.00 | 1,088,400.00 |
卖出合计 | 1,371,900.00 |
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付小铜出具了《关于买卖万隆光电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买卖万隆光电股票的行为,本人说明及确认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本人自主决策的证券投资行为;
2、上述行为发生时,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
本人承诺,本人对本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说明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xx、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将严格遵照相
关规定,合法合规的进行股票操作。”
除上述信息外,收购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万隆光电股份的情形。
二、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收购人千泉科技的财务资料
千泉科技成立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千泉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二、收购人立安民投资的财务资料
立安民投资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或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收购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决策文件;
4、本次交易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
5、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
6、收购人关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说明;
7、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8、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以及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万隆光电股票的情况说明;
9、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10、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11、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2、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13、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14、关于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5、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置地点
x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xxx.xxxx.xx 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委派代表:
x x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xxx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收购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或授权代表):
付小铜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收购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或授权代表):
xx国
2021 年 10 月 28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主办人: | |
xxx | x x |
法定代表人: | |
x x |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8 日
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
xxx xxx
负责人:
xxx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委派代表:
x x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xxx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或授权代表):
付小铜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或授权代表):
xx国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收购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 称 |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 在地 | 浙江省杭州市 |
股票简称 | x隆光电 | 股票代码 | 300710 |
收购人名称 | 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小铜 xx国 | 收购人注册地 | 浙江省杭州市海南省三亚市 - - |
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收购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备注: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之一xx国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备注:本次收购完成后,收 购人之一xx国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收购人是否 | 收购人是否 | ||
对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 5% 以上 | 是 □ 否 ☑ | 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 控制权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 可 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 | ||
收购人披露 | |||
前拥有权益 | x次权益变动前,收购人之一付小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为: | ||
的股份数量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 ||
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 持股数量:1,088,400 股 持股比例(占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总股本):1.59% | ||
份比例 | |||
x次发生拥 |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 ||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 | 变动数量:13,722,800 股(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18,765,638 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
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比例(占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15.70%(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21.48%(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
在上市公司 | |||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的时间及方 | 时间:协议转让对应股权过户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完成股份登记方式:协议转让、认购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 ||
式 |
是否免于发出要约 | 是 ☑ 否 □ 备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上述免于 发出要约已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 交易 | 是 □ 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 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收购人是否 拟于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备注:收购人xx国拟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全部向特定对象发行 18,765,638 股股票而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除该情况下,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持上市公司 股份的计划。但若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完成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未获得批准或未实施,收购人可能将择机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增持。 |
收购人前 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 是 ☑ 否 □ 备注: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之一付小铜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是 否 存 在 《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情 形 | 是 □ 否 ☑ |
是否已提供 《 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要求的 文件 | 是 ☑ 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源 | 是 ☑ 否 □ |
是否披露后 续计划 | 是 ☑ 否 □ |
是否聘请财 务顾问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备注: 1、本次交易已履行的批准程序包括: (1)2021 年 9 月 7 日、2021 年 10 月 26 日,xxx与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xx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2021 年 9 月 7 日,上市公司与xx国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3)2021 年 9 月 7 日,千泉科技、立安民投资、付小铜签署了《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 (4)2021 年 9 月 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收购的相关事项; (5)2021 年 9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包括: (1)本次股份转让获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3)其他可能涉及的决策或报批程序。 |
收购人是否 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 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委派代表:
x x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xxx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或授权代表):
付小铜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或授权代表):
xx国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