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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 样本条款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0000 号 太平金融大厦 00 楼,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 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信达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收购所涉及会计、财务、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信达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4、 信达仅对中国境内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信达依赖于相关方出具的说明、声明及承诺,对中国境外相关事项的引用及描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得到收购人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信达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 致。 6、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股转公司审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 ‌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收购人: 王飘扬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签名: 朱旭东 石吟茜 单位负责人 2008 年 月 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齐轩霆 律师 (公章) 经办律师: 黄伟民 律师 曹元 律师 武成 律师 年 月 日 郭浩环 2023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 在地 上海市控江路 1553 号- 1555 号A 座 301 室 股票简称 ST 安信 股票代码 600816.SH 收购人名称 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收购人注册 地 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 32 号 1612-3 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 动人 有 □ 无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 否 □ 注: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 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 控制权 是 □ 否 √ 收购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继承 □ 赠与 其他 □ □ □ √ □ 协议转让 间接方式转让执行法院裁定 □ □ □
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声明. ‌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
律师声明. 42 收购报告书附表 43
律师声明. ‌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按深交所审核要求 4、 根据深交所的要求,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结论意见,该等结论意见的依据和所涉及的重要资料或文件、本所律师对该等结论意见的核查验证过程及论述过程详见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5、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7、 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本所律师系基于发行人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8、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9、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