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16-066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并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具体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增加了发行价格的调整机制。
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与上述认购对象就增加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以下简称“《认购合同(修订版)》”)。
二、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三、审议程序
1、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乔鲁予、xxx、xxx、xxxx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根据《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认购对象基本信息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亚xxx瑞哲安泰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xx、xxx、xxx、xxx等 6 名特定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 x0000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50482408E |
经营期限 | 2003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 |
经营范围 | 直接投资xx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投资咨询业务;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 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xxxxx,男,196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专学历,高级经济师。最近五年均在公司任职,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xxxxx,男,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中学历。最近五年均在公司任职,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生产营销分公司总经理。
xxxxx,男,194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最近五年均在公司任职,现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公司名称 | 亚xxx瑞哲安泰发展有限公司 |
住所 | 西藏亚东县城定亚路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10,000 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233MA6T1CBQ5A |
成立时间 | 2016 年 6 月 6 日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五、认购合同(修订版)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合同(修订版)》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亚xxx瑞哲安泰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xx、xxx、xxx、xxx
1、标的股份:甲方按照合同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乙方发行合同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根据合同的约定,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定价基准日:甲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2、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金额(万元) | 认购股份数(股) |
亚xxx瑞哲安泰发展有限公司 | 120,000 | 131,291,028 |
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 | 21,881,838 |
x x | 13,000 | 14,223,194 |
xxx | 4,400 | 4,814,004 |
xxx | 4,400 | 4,814,004 |
xxx | 3,200 | 3,501,094 |
合 计 | 165,000 | 180,525,162 |
例同比例调整。
1、合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合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且甲方非关联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免于根据境内的法律法规要求以要约方式增持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若前款所述之合同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合同无法生效且无法正常履行的,且该种未能成就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则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此次认购的标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中认购的标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乙方将根据实际持有的甲方的股权比例享有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集股东大会,并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甲方负责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报请审批、核准的相关文件;
(3)保证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尽快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向乙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5)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1)配合甲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签署合同前将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提交乙方内部最高权力机构进行审议,签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2)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的股款支付日,履行以现金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缴款和协助验资义务;
(4)保证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转让其于合同项下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10%)的违约金。
2、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xx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合同。
六、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间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新增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同业竞争。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劲嘉创投持有公司 32.73%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xx创投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30.24%。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方案实施后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综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1、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本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总额将显著上升,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金实力将进一步提升,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增加价格调整机制及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相应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加的价格调整机制和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股票发行价格与市场价格偏离等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向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xxx、xxx及xxx发行股票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本次计划与上述主体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增加了价格调整机制,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和调整机制公允、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本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
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
(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和《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价格调整机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股票发行价格与市场价格偏离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与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xxx、xxx、xxx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涉及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九、备查文件
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6、公司与亚xxx瑞哲安泰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
7、公司与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
8、公司与xx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
9、公司与xxx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
10、公司与xxx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
11、公司与xxx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