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限售期. 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取得公司股票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及限售期届满后转让股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售期. 各认购方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 甲方通过本次发行向乙方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认购对象就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由于甲方送红 股、转增股本的原因增持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需要调整乙方认购甲方股票的限售期的,乙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相应进行调整。
限售期. 深圳中石丝路承诺,深圳中石丝路所认购的洲际油气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限售期内,深圳中石丝路因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限的约定。限售期届满后,深圳中石丝路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限售期. 乙方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限售期.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乙方所取得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乙方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之甲方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金闯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衍生取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A 股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本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