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程序. 本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进行了表决;关联董事林小龙、谢友松、张岩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陈繁华、徐燕、杜光泽,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表决,并以 6 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一致通过。 根据关联交易监管政策规定、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贺云先生、沈维涛先生、赵波先生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关联交易发表了专门意见。
审议程序. 1、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董事张近东先生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予以回避并放弃表决权,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本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审议程序. 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审议程序. 1、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的声明:公司拟与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加工采购协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供应链管理;协议采用公允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拟与扬农集团签订<加工采购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认为:公司拟与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加工采购协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供应链管理;协议采用公允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建议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同意该项 议案。
3、 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2019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
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
审议程序. 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分别与东软控股、沈阳工程签订四份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 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与东软控股签订《软件开发服务外包框架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东软控股及其分子公司将协助本公司开发项目,向本公司提供软件开 发、服务,本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本协议有效期为 1 年,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预计 2018 年度,本公司与东软 控股为此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共计为 47,700 万元。
2、 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与沈阳工程签订《计算机产品购销框架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将向沈阳工程销售小型机、国产服务器、视频设备、数据库软件、磁盘阵列及网络交换机等计算机产品。本协议有效期为 1 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预计 2018 年度,本公司向沈阳工程销售上述产品 总金额为 20,500 万元。
3、 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与沈阳工程签订《计算机软件产品购销框架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将向沈阳工程购买集成安全网关产品系统等计算机软件产品。本协议有效期为 1 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预计 2018 年度,本公司向沈阳工程购买上述计算机软件产品总金额为 1,000 万元。
4、 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与沈阳工程签订《软件开发服务外包框架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沈阳工程将协助本公司开发项目,向本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本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本协议有效期为 1 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预计 2018 年度,本公司与沈阳工程为此发生 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共计为 5,000 万元。 以上四份协议的具体交易金额均以各方签署的有效具体合同/订单为准,具体价格均由各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刘积仁、王勇峰等 2人回避表决。本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事前认可并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意见: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独立董事:王巍、邓锋、刘淑莲。 审计委员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该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委员:刘淑莲、王巍、邓锋。
审议程序. 2022年12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郑学选和张兆祥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中建财务公司作为公司资金集中和运营平台的作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考虑到中建集团及其非上市部分子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意中建财务公司与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在协议服务期内,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于中建财务公司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200亿元,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超过3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及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法、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至本次拟签署排他性许可协议及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 交易已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程序. 本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经审议一致同意将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关联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以上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定价依据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