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名称:【恒丰理财恒惠新丰利第 417 期】简称:【新丰利第 417 期】 产品代码 【HHXFL24417】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Z7008124000311】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产品类型 【公募】、【固定收益类】、【封闭式】 风险评级 【二级(中低)】。产品的风险评级为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该理财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
【恒丰理财恒xxx利第 417 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共同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由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恒丰理财”)发行与管理,代理销售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恒丰理财作为产品管理人,独立履行产品管理职责。恒丰理财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可能委托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负责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工作;就理财产品的托管可能委托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作为理财产品的托管人。本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和托管人均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恒丰理财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必要程序,产品管理人向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和托管人支付销售服务费和托管费,可能出现关联交易行为。尽管恒丰理财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关联方进行准确识别,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批、备案并进行充分披露,不会以本理财产品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尽量降低关联交易风险,但仍存在无法完全排除因关联交易而导致影响投资者收益的风险。投资者确认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即视为已知悉并接受本理财产品由代理销售机构的关联方发行与管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
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代理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或通过客服热线咨询。
•除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只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修订,则应在产品管理人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及时通过各代理销售机构渠道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赎回开放日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理财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修订无异议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信息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
(理财中心发〔2018〕18 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 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落实<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理财业务域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等的要求,管理人将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构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照该等机构的要求执行,投资者需予以配合。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每日持仓信息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在本款中“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恒丰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等)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恒丰理财将应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监管要求报送的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恒丰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xxxx等相关信息,并充分理解并知晓上述信息被提供和使用的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
•恒丰理财对投资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恒丰理财有权依法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名词释义:
(1)理财产品说明书: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作为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产品管理人签署的,作为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投资者权益须知:指产品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统一编制的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5)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代理销售机构签署的,作为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产品认购:指在产品认购期内,投资者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7)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8)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9)分配基准日:指产品管理人以该日日终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并确定可供分配的投资期间理财利益的日期。
(10)分配日: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的日期。
(11)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12)理财产品份额累计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与产品成立后截至该日历次累计单位现金分红的总和。
(13)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指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14)代理销售机构:指与恒丰理财签订相关协议,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赎回(如有)、协助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的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代理销售机构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恒丰理财的确认结果为准。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的提示
①为本产品办理相关交易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
(可能晚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开始或早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结束),投资者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最早不得早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
点、最晚不得晚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
一、产品概述
名称 | 名称:【xx理财恒xxx利第 417 期】 简称:【新丰利第 417 期】 |
产品代码 | 【HHXFL24417】 |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Z7008124000311】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类型 | 【公募】、【固定收益类】、【封闭式】 |
风险评级 | 【二级(中低)】。产品的风险评级为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该理财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代理销售机构销售评级与恒丰理财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因投资者个人原因使得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其购买与自 己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
发行对象 | 适合【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投资者。代理销售机构 对产品的发行对象与恒丰理财不一致的,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
币种 | 人民币 |
收益类型 | 净值型(非保本浮动收益) |
份额类型 | 本产品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每类份额以下内容可能单独设置:销售代码、销售名称、销售对象、销售起点金额、业绩比较基准、费率、收费方式、单一投资者持有限额等,并分别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A 类份额,代码【HHXFL24417A】,名称【恒丰理财恒xxx利第 417 期A】,简称【新丰利第 417 期A】,销售对象【苏州银行所属客户,具体客户类型以苏州银行规定为准】 B 类份额,代码【HHXFL24417DF】,名称【恒丰理财恒xxx利第 417 期代发工资专属】,简称【新丰利第 417 期代发工资专属】,销售对象【苏州银行所属客户,具体客户类型以苏州银行规定为准】 C 类份额,代码【HHXFL24417SH】,名称【恒丰理财恒xxx利第 417 期私行专属】,简称【新丰利第 417 期私行专属】,销售对象【苏州银行所属客户,具体客户类型以苏州银行规定为准】 D 类份额,代码【HHXFL24417D】,名称【恒丰理财恒xxx利第 417 期D】,简称【新丰利第 417 期D】,销售对象【厦门国际银行所属个人客户,具体客户类型以厦门国际银行规定为准】 如理财产品份额类型有新增、减少和变更,恒丰理财将按照本理财产 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告知投资者。 |
业绩比较基准 | A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3.10】%-【3.35】%(年化) B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3.15】%-【3.40】%(年化) C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3.25】%-【3.50】%(年化) D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3.20】%-【3.45】%(年化) |
本产品各类份额针对不同的销售机构或客群进行销售,设置有不同的固定管理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测算结果不同。 【根据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期限,考虑市场环境因素,以产品投资利率债与信用债仓位之和不低于 5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仓位 0%-50%,组合杠杆率 110%-140%为例,参考本产品发行时已知的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期限匹配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收益率,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 投资策略进行测算,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得到本产品业绩比较基 准。】测算依据仅供参考,不代表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 承诺。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 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也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 品实际收益率将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甚至无法取得任何收益。投资 者不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到期的综合投资收益参 考值。 | |
费用 | 认购费:【0】%/年; 托管费率:【0.01】%/年; 固定管理费率:A 类份额【0.25】%/年;B 类份额【0.20】%/年;C类份额【0.15】%/年;D 类份额【0.25】%/年; 销售服务费率:A 类份额【0.25】%/年;B 类份额【0.25】%/年;C类份额【0.20】%/年;D 类份额【0.15】%/年; 浮动管理费(如有)其他费用(如有) 具体费用设置详见“理财产品费用”。 |
产品认购期 | 北京时间【2024】年【7】月【26】日 09:00 到【2024】年【8】月 【1】日 15:30。 认购登记日为【2024】年【8】月【2】日,如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产品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对认购期内投资者提交的认购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须在认购登记日后自行进行成交查询。 认购期,认购份额面值为 1.00 元/份。 |
冷静期 | 该产品为公募产品,未设置冷静期。 |
产品成立日 | 【2024】年【8】月【2】日 |
产品到期日 | 【2025】年【8】月【1】日 |
期限 | 【364】天 |
申购/赎回 |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
单位净值 | 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投资者按该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和终止时的分配。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随投资收益变化,可能小于 1 元人民币。理财产品 单位净值估值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四舍五入。 |
资金到账日 | 分配方案确定的期间分配日、终止日、赎回确认日(如有)后的 3个工作日之内,根据实际投资结果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划付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代理销售机构对到账账户、到账日、到账时间另有规定的,投资者理财的本金及收益(如有)的具体到账账户、到账日及 到账时间以代理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撤销规定 | 【投资者可撤销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1)单笔认购只能全额撤销,不能部分撤销;投资者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首次认购起点金额,否则应将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一次性撤销。 (2)募集期最后一日 17:0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 (3)代理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产品规模 | 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规模下限为【0.1】亿元人民币。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募集情况、运作情况等调整产品规模。 |
估值日 | 【每周且到期日前一个自然日】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并于估值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布最新净值。产品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公布【前一自然日】净值。具体内容详见“理财产品估值”。如遇特殊情况以产品管理人 公告为准。 |
收益分配 | 产品管理人将视产品运作情况择机进行收益分配。具体理财产品收益分配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之“理财收益分配”部分。如产品管理人决定进行分红时,将于分红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
认购起点 | 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如有)单笔最低限额为 A 类份额【1】元、 B 类份额【1】元、C 类份额【200000】元、D 类份额【1】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1】元的整数倍。(如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规则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起点金额) 产品管理人有权对认购起点进行调整,并在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应信 息。 |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上限 | 1.【10000】万份,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此进行调整,具体以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当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超过该上限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 2.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不得超过产品份额总数的 50%,对于非主观原因导致突破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产品管 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 |
产品管理人/管理人 | 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托管人/产品托管人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计息基础 | 实际理财天数/365 |
产品不成立情况 | 产品认购期结束后,如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 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 |
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则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如理财产品不成立,产品管理人将于原定产品成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退回至投资者指定账户。代理销售机构对退回账户、到账日、到账时间另有规定的,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退还投资者认购资金时,认购结束日至资金到账日间不计利息。 投资者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如果理财产品不成立,投资者除无法获得本理财产品约定的投资收益外,还 将影响其投资安排。 | |
提前终止或产品延期 | 本理财产品在特定条件下可能提前终止或延期,若产品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或延期本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在实际终止日/原到期日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公告相关信息。 具体内容详见“提前终止或产品延期”。 |
清算期 | 自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如管理人预计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到期日(或 实际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内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
发行范围 | 本产品在全国范围发行。 |
销售场景 | 本产品可在代销机构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等场景进行销售,具体以代 理销售机构为准。 |
节假日 | 中国的法定公众节假日或公休日。 |
税款 |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但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恒丰理财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恒丰理财将予以代扣代缴,投资者对此应给予配合。 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中 扣付缴纳。具体内容详见“理财产品税费”。 |
其他 | 1.如遇法定节假日、市场重大变化等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对赎回确认日(如有)等进行调整并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信息公告。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申请认购时,代理销售机构有权冻结投资者缴付的认购款项,冻结期间产品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3.理财产品赎回申请(如有)/到期/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 4.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
二、产品管理人
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管理人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产品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2)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如有)。
(3)产品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5)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规模上下限、认(申)购起点、认(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上限等要素。
(6)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公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8)有权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
(9)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理财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0)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2)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及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托管人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12 月 24 日,注册资本 36.67 亿元,注册地址为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 000 x,2022 年 3 月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托管人主要职责为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产品管理人为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产品税费、接收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四、代理销售机构
本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代理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五、投资合作机构
投资合作机构指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机构。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依据监管要求进行名单制管理,所有合作机构均经过恒丰理财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准入标准和程序。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合作】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 x X x 000 x(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委托投资业务:【资产投资业务】六、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理财产品到期或期间赎回(如有)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七、投资相关事项
(一)投资资产
本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将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标准化类债权类资产,及投资于以上范围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
本理财产品理财资金可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存款、货币基金、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低风险资金业务;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包括非公开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集合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债券型基金,及投资于以上范围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收益凭证、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受让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投资以上资产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根据需要可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其中,高流动性资产指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产品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各类别资产投资占比如下表:
资产类别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80%-100% |
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 0-50%(不含) |
1.【投资于存款(含现金)、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 3 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内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可暂时不满足上述要求】;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比例暂时超出该浮动范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则产品管理人会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信息披露,若投资者不接受,投资者可申请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在不对投资者实质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且按约定公告的前提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超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低风险资产外,需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若投资者不接受,投资者可申请赎回本理财产品。
(二)投资管理
(1)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2)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3)产品管理人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35%。
针对上述(1)-(2)项内容,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2.本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超过 200%(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规定调整)。
3.本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4.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到期日。
(三)同业融资业务管理
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资业务的,严格按照《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及回购交易的监管规定执行,根据质押品类别采取差异化定价并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范围进行公平交易,单笔交易规模不超过恒丰理财核定限额。
(四)投资管理策略
【本理财产品采用部分持有至到期策略和久期策略,通过优选高评级短债,构筑低波动资产底仓;同时投资中高等级信用债,严控信用风险。综合运用票息策略、杠杆策略、骑乘策略等,不做过多市场风险暴露,力争实现理财产品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证券流动性较好的交易场所以及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公开募集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产品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适中。本理财产品如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将严格执行监管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要求,防范并控制集中度和期限错配等风险】。
(六)若本产品投资了债权类资产或所投资的债权类资产风险状况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的,产品管理人会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八、资产组合估值
(一)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对象为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
A、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确定公允价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估值价确定公允价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A、开放式基金(包括LOF 基金)以所投资基金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B、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场内LOF)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C、货币基金按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前一估值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5.银行存款(活期、定期)及证券资金账户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
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6.债券回购和具有固定回报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约定收益率逐日计提收益。
7.基金或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计划、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等,按计划管理人/信托受托人提供的净值估值核算,估值日未公布净值的,按此前最近一次公布的计划净值计算。
8.同业借款和正常类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固定收益类投资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票据利率或商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或融资费用。
9.其他资产:以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0.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采用上述 1-9 项规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管理人可以暂停本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申请(如有)等措施: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当前一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占理财产品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理财产品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产品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5.法律法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理财产品说明书认定的其它情形;估值条件恢复时,产品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如产品管理人决定暂停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该产品赎回申请
(如有)等措施,将于 3 个交易日内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公告。投资者根据产品管理人另行通知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赎回申请(如有)。
(四)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组合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收益率百分比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收益率错误。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产品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产品由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产品费用,从资产中支付。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原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产品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其他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产品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如采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或有更适合的估值方法,在新的估值方法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估值。
(七)产品估值发布
本产品存续期内,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公司关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约定进行净值披露。
(八)资产组合净值
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总负债。
理财产品总资产是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理财产品总负债是指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九)产品单位净值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随投资收益变化,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可能小于 1 元人民币,计算公式如下: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应承担的各项负债)÷理财产品存续总份额=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理财产品存续总份额。(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估值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四舍五入)。
九、理财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费用是指产品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实物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收取的产品托管费、产品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如有),代理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以及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估值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理财产品费用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产品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参与方以固有资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一)托管费
托管人自产品成立日起,对本产品收取一定的托管费,每日计提,于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每日托管费以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为基数(产品成立首日以成立日理财产品初始资金为基数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T=E×年化托管费率÷365
注:本理财产品年化托管费率为【0.01】%;
T 为每日应计提的本产品托管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
(二)固定管理费
产品管理人自产品成立日起,对本产品收取一定的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于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支付。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每日固定管理费以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为基数(产品成立首日以成立日理财产品初始资金为基数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M=E×年化固定管理费率÷365
注:本理财产品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为 A 类份额【0.25】%,B 类份额【0.20】%,C 类份额【0.15】%,D 类份额【0.25】%;
M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人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
代理销售机构自产品成立日起,对本产品收取一定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代理销售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每日销售服务费以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为基数(产品成立首日以成立日理财产品初始资金为基数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S=E×年化销售服务费率÷365
注:本理财产品年化销售服务费率为 A 类份额【0.25】%,B 类份额【0.25】%,C 类份额【0.20】%,D 类份额【0.15】%;
S 为每日应计提的本产品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
(四)浮动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扣除税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投资年化收益率(R)如高于一定数值(r),则提取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每日计提,理财产品终止日结算,浮动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
舍五入。根据计算方式得到的理财产品成立日至计提当日累积应计提的浮动管理费大于 0
时,方可计提浮动管理费。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每份额浮动管理费(H):
投资年化收益率 | 提取比例 | 每份额浮动管理费(H)计算方法 |
R≤r | 0 | H=0 |
R>r | n | H=(R-r)×n |
浮动管理费=每份额浮动管理费(H)*当期浮动管理费计提日理财产品存续总份额/365*投资周期天数
投资年化收益率(R)=[(P-1)/1]*365/投资周期天数*100%其中:
P 表示本周期浮动管理费计提日的资产组合总估值扣除各项费用(不含浮动管理费)后的资产组合单位净值;
r 表示各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上下限算数平均值;
n=90%。
(五)其它费用
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浮动管理费(如有)之外的产品税收及费用,由产品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六)费用调整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如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费率,则至少于费用费率调整日之前 5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
十、理财产品税费
1.理财产品税费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
2.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外,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3.若适用法律要求产品管理人代扣代缴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应纳税款的,产品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份额持有人对此应给予配合。
4.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依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产品税费,应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份额持有人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产品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收取固定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十一、理财产品的认购
1.认购/撤销手续:投资者可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或撤销本理财产品份额,认购具体以产品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撤销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认购金额:在理财产品认购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等规定,详见前述“认购起点”。
3.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产品累计认购份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代理销售机构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4.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理财产品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代理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管理人最终确认为准。
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代理销售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认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及认购的份额;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申请被受理后,代理销售机构有权冻结认购款项,冻结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5.单笔认购上限: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且应遵守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的限制,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超限部分的申请。对于产品管理人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
6.认购费:投资者认购本期理财产品无需支付认购费。
7.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认购份额=认购金额÷本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人民币认购本理财产品,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 万元人民币÷1.00 元/份=1,000,000.00 份
8.发售对象: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者可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本理财产品。
十二、理财收益分配
1.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期间及终止时,产品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投资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收益(如有)随理财产品的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2.就终止分配而言,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财产全部变现,产品管理人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浮动管理费(如有)等)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如有,下同)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如代理销售机构对到账账户、到账日、到账时间另有规定的,投资者理财的本金及收益(如有)的具体到账账户、到账日及到账时间以代理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浮动管理费(如有)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浮动管理费(如有)等,以及由产品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向终止日持有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4.理财产品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投资者理财产品终止日可得资金(如有,下同)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资金=(投资者理财产品终止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终止日总份额)
×[理财产品总财产-理财产品应承担的费用-理财产品应承担的税费(如有)]
应付浮动管理费(如有)根据投资者理财产品终止日的实际收益计算,计算公式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之“理财产品费用”。
如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内变现,则届时管理人有权根据该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处置情况,对于理财产品项下可变现资产进行首次清算后向终止日持有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分配,对于未能变现资产在收到融资人还款后再向终止日持有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进行延期清算分配。
十三、风险与收益测算示例
投资者到期日分配所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分配所得资金=投资者到期日持有产品份额×到期日前一自然日产品单位净值
情景 1:若本理财产品成立,假定投资者理财本金为人民币为 100,000.00 元,产品成立当日产品净值为 1.0000,投资者产品份额为 100,000.00 份,到期日前一自然日估值算出的产品净值为 1.0300 元,则估算
投资者分配所得资金=100,000.00×1.0300=103,000.00 元
情景 2:若本理财产品成立,假定投资者理财本金为人民币为 100,000.00 元,产品成立当日产品净值为 1.0000,投资者产品份额为 100,000.00 份,到期日前一自然日估值算出的产品净值为 0.9000 元,则估算
投资者分配所得资金=100,000.00×0.9000=90,000.00 元
情景 3:最不利的投资情形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在所投资的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情况下,须根据资产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本金将全部损失。
示例:若由于市场剧烈波动或者发生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当日未能正常处置资产组合,则当日实际出让或处分所得资金有可能不足投资者理财本金,甚至投资者将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
以上风险示例中的所有数据为假设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代表本理财产品实际的理财收益数据。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十四、提前终止或产品延期
(一)本产品到期日之前,除以下所列理财产品终止事件而终止外,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必须终止的事件: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产品不能存续;
2.理财产品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或被监管机构要求终止的;
3.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届至且未延期的;
4.理财产品延期期限届至且未再次延期;
5.出现适用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形。
(三)产品管理人有权单方决定是否终止的事件:
1. 遇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有权机关强制要求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存续的;
2.如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恒丰理财合理判断后认为将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
3.本理财产品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
4.本理财产品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提前终止;
5.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6.因相关投资合作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7.相关投资合作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
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8.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9.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或管理人认为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理财产品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
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四)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产品管理人有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综合判断决定延长产品期限,推迟理财产品到期日:
1.预计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理财产品财产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将无法全部变现;
2.预计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将不能按期向产品管理人划付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
3.理财产品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尚未终结;
4.管理人与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延期;
5.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6.法律规定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如管理人决定本理财产品延期的,将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前 5 个工作日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对延期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延期期限及到期之日,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相关信息已送达,并据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若投资者如不同意延期的,可在产品管理人公告的延期事项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五)理财产品终止后,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适用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指引、要求及/或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产品进行清算。
十五、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渠道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产品管理人授权的恒丰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以及产品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信息平台和渠道(包括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等)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均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代理销售机构已适当披露其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频率
1.发行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本产品发行公告。若产品认购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认购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条第
(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2.定期报告
(1)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撰写并编制理财产品运行报告,披露本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理财产品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分析、关联交易等信息,并将理财产品运行报告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2)本产品成立后,将于每个估值日以及理财产品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前一自然日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并于估值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公告。
3.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的临时信息披露
(1)发生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产品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政策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产品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产品管理人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产品管理人应于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产品风险更低的资产外,需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进行调整,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产品管理人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赎回开放日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产品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划转至投资者账户,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3)其他监管未明确要求披露时间的临时性调整,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公告。
4.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产品到期公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5.如果产品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于实际终止日前 5 个工作日
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6.如果产品管理人决定延长理财期限,将于原到期日前 5 个工作日,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7.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如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产品管理人将及时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特别提示,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产品管理人决定对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修订,则应在产品管理人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及时通过各代理销售机构渠道赎回本产品(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赎回开放日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逾期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修订无异议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其他事项说明
1.本理财产品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产品管理人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