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移交 样本条款

项目移交. 第四十五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项目移交. 代建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竣工验收完成且工程结算通过后方可进行资产移交。实际项目移交日期以资产移交的日期为准。工程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除法律规定的验收标准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
项目移交. (一)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在甲方已按照本协议 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相应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前提下,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无偿移交:
项目移交.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即行终止,项目公司应将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相关技术法律文件等,连同资产清单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
项目移交. 第 49 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项目运营期届满前的 12 个月为移交过渡期。在过渡期之前,甲方和乙方应 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成员包括乙方委派的 3 名代表和甲方委派的 3名代表,还应包括财政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以及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代表等。如本合同提前终止,需要成立移交委员会的,则移交委员会应在合同提前终止之前 12 个月成立。 移交委员会应定期围绕资产移交、运营维护相关移交、产权过户及移交前大修等移交内容进行会谈,必要时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并明确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最后恢复性大修的内容、最后恢复性大修后的验收和应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事宜。 移交委员会应在过渡期最后的三个月前确定资产评估方案、移交项目资产清单、性能测试方案及移交程序。
项目移交. 约定。 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经营权,该权利在整个合作期内有效。乙方享有的经营权包括:
项目移交. 第 46 条移交前准备‌ 本同约定作期满前12个月为项目移交前过渡期,相关要求如下:
项目移交.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无偿移交项目全部设施设备和技术资料。特许经营结束后,如果余干县政府需要继续委托单位运营本项目,项目公司有优先运营权。
项目移交. 第 19 条 项目移交
项目移交.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如需进行移交,在本合同终止之后,乙方都必须完成甲方合理要求的所有必要工作,将属于甲方的设备、数据和系统等资产移交给甲方。甲方可以选择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接收。甲方设备、数据和系统的风险将在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移交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之后转移到甲方。在风险转移到甲方之前,甲方的设备、数据和系统发生损坏、缺失、故障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