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新竹縣寶山鄉公所為辦理「北二高寶山交流道聯絡道路新竹科學園區至寶山交流道新闢道路工程(都市計畫外)補辦」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xx等3筆土地,合計面積0.015058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20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
1.為興辦「北二高寶山交流道聯絡道路新竹科學園區至寶山交流道新闢道路工程(都市計畫外)」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2.北二高寶山交流道聯絡道路新竹科學園區至寶山交流道新闢道路工程全長約1630公尺,xxxxx0x(xxx)xx,其中0K+000~1K+100
(科環路)位於都市計畫區,1K+100~1K+400(大雅路2段)位於都市計畫外, 都市計畫外路段前經內政部93 年4 月22 日台內地字第 0930066542號函核准徵收,另1K+400~1K+630已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改制前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90年間辦理之「北二高增設寶山交流道工程」取得用地及施作。
3.因應新竹科學園區發展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於科環路兩側興辦先進製程建廠計畫,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新竹科學園區
(寶山用地)擴建計畫」以滿足高科技產業發展之需求,未來將引進大量從業人口,同時帶來大量通勤車流,使得本道路容量不敷使用,日後將造成交通壅塞,為改善新竹科學園區之聯外交通,爰將原徵收範圍拓寬新闢,惟經清查發現工程用地範圍內有二坪段141地號等5筆土地漏未取得,經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取得其中二坪段141及142-3地號2筆土地,賸餘二坪段145地號等3筆土地因協議不成,且經評估無其他取得方式,鑒於道路完工後將永久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實需以徵收
方式取得補辦用地取得,以維護道路交通系統之暢通。
4.北二高寶山交流道聯絡道路新竹科學園區至寶山交流道新闢道路工程包含都市計畫區內之市區道路及都市計畫外之村里道路,106年度起均由新竹縣寶山鄉負責養護管理,新竹縣政府基於管用合一,已將93年間徵收取得土地撥用予寶山鄉公所,後續補辦徵收,亦由寶山鄉公所本於道路養管機關權責辦理。
5.本所原以「xxxxxxxxxxxxxxxx(xxx)拓寬工程」辦理用地取得,為達計畫一致性,將沿用新竹縣政府93年辦理「北二高寶山交流道聯絡道路新竹科學園區至寶山交流道新闢道路工程(都市計畫內及都市計畫外)」計畫案名。於111 年6 月7 日寶工字第 1113500523號函通知本案所有權人,更正本案為「北二高寶山交流道聯絡道路新竹科學園區至寶山交流道新闢道路工程(都市計畫外)補辦」,案內用地位置相同。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111年10月開工,114年12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道路工程、橋梁及道路必要之工程。工程長度約1.4公里,北側平面及橋樑道路( 0K+000~0K+895)寬度為24公尺,南側道路
(0K+895~1K+400)寬度為27.5公尺的車道。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屬村里道路,新竹縣寶山鄉公所本於權責辦理。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勘選範圍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已儘量避免下列土地: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二)本案工程用地位於非都市土地,共34筆土地,合計面積2,1632.81公頃。
(三)本案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四)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用地範圍四周毗鄰多為道路、雜林、建築附屬設施使用。向北銜園區三路,向南銜接大雅路二段可通往xxxxx,xxx「xxxxxx(xxxx)擴建計畫」用地已開始興建廠房,西側為「新竹科學園區(寶山用地)第二期擴建計畫」。
(五)擬徵收坐落xxxxxx000xx等3筆土地,合計面積0.015058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六)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無,本案徵收土地之使用現況為道路、雜林。
(七)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因應新竹科學園區發展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於科環路兩側興辦先進製程建廠計畫,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新竹科學園區
(寶山用地)擴建計畫」以滿足高科技產業發展之需求,未來將引進大量從業人口,同時帶來大量通勤車流,使得本道路容量不敷使用,日後將造成交通壅塞,為改善新竹科學園區之聯外交通,須興辦道路新闢拓寬工程,完工後可紓解地區道路車流及分散旅次。預計拓寬北側 ( 0K+000~0K+895 ) 道 路 寬 度 為 20 及 24 公 尺 , 拓 寬 南 側
(0K+895~1K+400)道路寬度為27.5公尺,道路往南可銜接寶山交流
x,完工後將永久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導致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無法繼續行使土地權利,故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達成使用目的。
2.本案工程經新竹縣政府109年5月5日府工養字第1093660050號書函同意辦理。
3.案內農牧用地經新竹縣政府109年6月8日府農企字第1094012846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已經考量現場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性及便利性等進行規劃設計,勘選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改善效益必須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並已盡量利用xx公有土地。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用地範圍屬線性帶狀,以沿既有道路拓寬為原則,已是拆遷地上物最少、徵收私有地最少之路線。為發揮道路功能及行車順暢安全,減輕xx道路負荷,勘選之土地已無其他區域可資替代。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計畫為道路工程,為考量永久使用性質及配合工程施工、整體後續維護管理需要,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設定地上權、租用、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無法明訂時限歸還土地所有權人,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維護管理之考量,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本案道路完工後為公眾通行使用,無報酬及收入可供分配,故聯合開發無從採用。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主動提出,本所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4.公私有土地交換:本所無適合之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此方式取得。
以上四種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經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已取得其中二坪段141及142-3地號等2筆土地,另二坪段145地號等3筆土地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成,且經評估無其他取得方式,須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計畫係因應新竹科學園區發展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於科環路兩側興辦先進製程建廠計畫,未來將引進大量從業人口,同時帶來大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道路車流及分散旅次,擴大服務效益及建構完整道路系統,以提升道路之運能及提高交通之安全與順暢。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1)本案徵收土地共計3筆土地,面積為0.015058公頃,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為4人,年齡結構以50、60歲以上為主,徵收範圍內無設籍及居住人口,本案所影響之所有權人約僅占寶山鄉人口(約 14,560人)之0.027%。
(2)本案徵收土地係為道路xx土地,並未徵收土地改良物,徵收範圍內無居住使用性質,不致產生人口外移問題,爰此,本案對當地人口無顯著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1)道路拓寬工程範圍內土地之地勢為丘陵,本案使用分區為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現場為道路及雜林,且本計畫用地範圍無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遺址所定著土地或其保存區,亦已避開拆除建築改良物,因此仍維持原有社會紋理及生活機能。
(2)本案道路拓寬工程完成通車後,除可改善原道路服務機能、安全性外,改善新竹科學園區之聯外交通,提升新竹科學園區發展,因此對於周圍地區社會現況應有正面之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本計畫屬低度開發土地,範圍內無拆遷居住性質之房舍,無須訂定安置計畫。
(2)道路拓寬完成後,通行安全品質提高,對於計畫範圍外弱勢族群之交通便利性能有正面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工程路段所經大多為丘陵,工程xx部分地區未有住家分布,於施工期間按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衛生之環境保護措施,僅有施工期間所造成的短期影響,工程完成後相關施工器械即撤離;長期而言應不致
對計畫範圍xx居民健康風險產生負面影響。另於完工通車後,可增進行車安全,有助於生命財產之保障。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道路拓寬後,將提升交通便利以提升新竹科學園區運輸條件,提高土地合理利用,同時增加新竹科學園區經濟產值,有助於提高地方產業之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1)本案位處丘陵,屬低度開發土地,案內農地為雜林使用,無耕種稻作等,而xx以雜林使用為主,且非為糧食生產區;道路拓寬完成後並未改變附近週遭之農業生產型態,故無糧食安全上之影響。
(2)案內農牧用地經新竹縣政府109年6月8日府農企字第1094012846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徵收範圍內為道路及雜林,並無產業活動,爰無就業情形,亦不發生產業變動情形。
(2)施工期間除可增加勞工就業機會外,完工通車後,促進新竹科學園區發展,有利提供區內就業人口或通往至附近其他地區工作機會,故應屬正面影響。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辦理道路徵收用地費5,000,000元,已編列於新竹縣寶山鄉公所109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道路橋樑工程」項下,所編預算足敷支應,並已保留至111年度,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1)本案計畫範圍內土地為丘陵,並無漁業及牧業等產業,且非為主要農業生產供應區,因此本案徵收對農林漁牧產業鏈無顯著影響。
(2)案內農牧用地經新竹縣政府109年6月8日府農企字第1094012846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工程位於非都市土地,道路依現況劃設拓寬,已儘量以工程方式使徵收面積達最小幅度,沿線所需土地僅徵收土地部份面積,其餘面積尚屬塊狀完整使用,不致影響其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本道路兩側大部分屬於丘陵,徵收計畫用地勘選係以原道路路線拓寬為原則,整體而言屬線性帶狀小面積工程,並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對城鄉自然風貌及當地環境改變衝擊甚小。
(2)新竹縣政府109年6月4日府授環發字第1098655103號函審認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計畫用地範圍經新竹縣政府文化局109 年4 月28 日文資字第 1092001394號函查詢無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遺址所定著土地或其保存區;倘日後在進行施工之際,發現地下相關資產,將責成包商依相關規定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1)本案徵收範圍現況為道路及雜林,並無民眾居住,故不致使居民之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2)因本工程計畫完工後,改善交通之安全性與便利性,提升環境生活品質,促進地方公共建設的推動,改善新竹科學園區運輸機能,具有正面的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工程範圍內使用現況為道路、雜林,施工期間將可能短期性影響附近動物棲息活動,施工廢水責成廠商處理後排放,避免影響附近水域,故本工程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甚小。經新竹縣政府109年6月4日府授環發字第1098655103號函審認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區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並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之區域,雖施工期間作業所產生之交通、噪音、空氣污染等干擾,將對沿線居民造成出入不便與環境
品質下降之影響,但影響範圍僅及於施工沿線之小範圍,且施工階段屬短期間、具回復性,並不至於造成該區xx居民或社區整體之影響;另完工通車後,紓解地區道路車流及分散旅次,提升新竹科學園區運輸條件,有助於改善交通安全、壅塞,提升生活環境及品質。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發展為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的經濟」層面之面向之一,交通部依永續發展的理念,研擬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基於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穩健發展西部地區城際運輸,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本工程即依上開理念規劃建設,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交通運輸系統是民眾生活環境的一環,為確保人民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輸環境,除了降低運輸工具所產生的空氣污染及噪音防治措施外,並應創造以人為本的運輸系統,及重視行的安全,本工程之規劃建設,符合永續指標生活面向中交通議題之指標。
3.國土計畫
本案徵收土地分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奉准徵收作為交通事業使用後,其中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將依規定辦理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區域計畫。案內農牧用地經新竹縣政府109年6月8日府農企字第1094012846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路線北側(0K+000~0K+895)平面及橋樑道路寬度分別為20公尺及24公尺,南側(0K+895~1K+400)道路因劃設右轉專用道,設計寬度為27.5公尺,完工後將永久提供公眾通行使用,紓解日後新竹科學園區交通壅塞。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109年2月27日、109年3月27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
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竹縣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寶山鄉民代表會、寶山鄉公所及寶山鄉大崎村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第一次、第二次公聽會公告另分別於109年3月3日、109年3月31日刊登於聯合報竹苗版,及公布於本所網站,於109年3月11日、109年4月9日舉行公聽會。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現場亦展示相關圖籍,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載明事項業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109年3月24日、109年4月14日公告於新竹縣政府、寶山鄉民代表會、寶山鄉公所之公告處所與適當公共位置,及公布於本所網站,並書面通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已於109年4月9日第二次公聽會針對109年3月11日第一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109年4月27日寶工字第1093500394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以雙掛號通知並已合法送達,並於109年5月11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含繼承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址前經新竹縣寶山鄉戶政事務所108年9月23日寶山戶字第1080001331號函及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108年10月1日新縣稅東字第1080214653號函復,並據以通知。案內土地所有權人胡○○已歿,經向戶政機關查明全體合法繼承人住址,通知出席協議價購會議,
通知均已送達,惟x○○合法繼承人均無出席及xx意見,亦無繼承人表達協議價購意願。
(三)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併同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相關通知均已合法送達。所有權人賴○○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四)本案前於109年5月11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續於109年5月25日寶工字第1093500490號函寄本案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會議之會議紀錄,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同意讓售者,得於109年5月29日前出具協議價購同意書等相關文件交本所辦理價購事宜,逾期未提出者,基於工程需要,將依法申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胡○○於協議會議紀錄所載期限內已出具同意協議價購契約書。
(五)為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儘量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之意旨,本所復以111年4月11日寶工養字第1113500300號函,再次詢問賸餘未同意之所有權人以7,500元/㎡辦理協議價購之意願,另以111年6月7日寶工字第1113500523號函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之期限。本案無法達成協議之原因包含:所有權人已歿且未辦理繼承、所有權人不滿意價格、所有權人未表示意見,致須徵收。本案合計同意協議價購之面積比例為57.16%。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未徵收土地改良物,爰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需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x計畫用地範圍經新竹縣政府文化局109年4月28日文資字第1092001394號函查詢無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遺址所定著土地或其保存區,現場勘查並無發現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範圍經查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133,491元。
地價補償金額:1,133,491元。
(二)本案已提送新竹縣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徵收補償地價:7,500元/㎡,估價基準日為110年9月1日;已有市價變動幅度調整,調整幅度100.37%,調整後地價為7,528元/㎡。
(三)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5,000,000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用地費新台幣5,000,000元已編列於新竹縣寶山鄉公所109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道路橋樑工程」項下,並已保留至111年度,所編預算足敷支應。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案內徵收土地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一)本案工程已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辦理,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無禁止或限制情形。經新竹縣政府109年4月22日府工建字第1093659027號函認定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辦理。(即免查詢是否位於禁、限建或應特別保護地區)
(二)案內農牧用地經新竹縣政府109年6月8日府農企字第1094012846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三)經新竹縣政府110年1月5日府農保字第1094069904號函認定案內用地屬山坡地範圍。本案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規定興闢道路,符合交通部99年7月7日交路字第0990006207號令修正之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道路)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
需用土地人:新竹縣寶山鄉公所代表人:xx桶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13
補辦徵收位置
大雅路二段
徵收土地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