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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2019〕疾病保险 0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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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银.安.盛.人.寿.御.享.颐.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表.述.。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一般条款两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 保险责任条款 向您介绍该合同的基本构成、该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 一般条款 向您介绍您对该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 名词释义 向您解释该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地理解该合同。
为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您 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 我们 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被保险人 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 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该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合同提供的保障 1.7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5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 您需要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 2.1
☑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2.8
☑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1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1.6
☑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 1.8
☑ 我们对于您的未还款项的处理 2.12
条款目录
➊ | 保险责任条款 | ➋ 一般条款 | 2.9 保险金的申请 | 2.18 借款 |
1.1 | 合同的构成 | 2.1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 2.10 保险金的给付 | 2.19 争议处理 |
1.2 | 投保范围 | 2.2 垫交保险费 | 2.11 诉讼时效 | |
1.3 | 保险期间 | 2.3 合同效力的中止 | 2.12 未还款项的扣除 | |
1.4 | 犹豫期 | 2.4 合同效力的恢复 | 2.13 如实告知 | |
1.5 | 基本保险金额 | 2.5 合同的解除 | 2.14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1.6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2.6 合同效力的终止 | 2.15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 |
1.7 | 保险责任 | 2.7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2.16 合同内容的变更 | |
1.8 | 责任免除 | 2.8 保险事故的通知 | 2.17 联系方式的变更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颐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➊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颐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为 BRMCCI3。
1.2 投保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1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1.3 保险期间
....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计算。
1.4 犹豫期
我们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原件;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5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1.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7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轻症3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4后首次发病5,并被专科医生6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轻
... .. ....
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述附表 1 的比例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附表 1:
轻症次数 | 比例 |
第一次 | 30% |
第二次 | 40% |
第三次 | 5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而致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同一种轻症,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或者确诊患有轻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保险金责任,且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二、中症7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中症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中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而致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我们仅给付一次中症保险金。同一种中症,我们仅给付一次中症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或者确诊患有中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中症保险金责任,且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三、重大疾病8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现金价值9为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期相隔不少于 365天(含)。同一种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两次,则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或者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且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首次轻症、中症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自首次轻症或中症或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特别说明:
......
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0导致轻症、中症或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2、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中症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我们仅按金额最高的那一项保险金给付,不再同时给付其他保险金责任,若同时有两项保险金给付金额相同且最高,则我们仅给付一项为限。
3、 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轻症、中症保险金责任终止。
四、重大疾病关爱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年龄小于或等于 45 周岁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本合同第 10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1(含)之前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则我们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五、特定肿瘤切除术12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
..
患有本合同定义的特定肿瘤、且在医院13住院治疗期间实施了特定肿瘤切除术,我们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述附表 2 相应比例给付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予被保险人。附表 2:
发生特定肿瘤切除术的器官 | 比例 |
脊髓、心脏 | 20% |
肺脏、肝脏、胰脏、肾脏、膀胱、输尿管、睾丸 | 10% |
食道、胃、小肠、大肠、乳房 | 5% |
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累计限额 | 基本保险金额×20% |
特别说明:
1、 我们仅对上述附表 2 中所列特定肿瘤切除术承担责任。若发生特定肿瘤切除术的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或成对(肺脏、肾脏、输尿管、睾丸及乳房),则该左右两部分或者成对器官视为同一器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在同一器官的特定肿瘤切除术,我们仅给付一次该项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而致其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生特定肿瘤切除术,则我们根据上述附表 2 按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该项保险金。
3、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确诊时同时符合特定肿瘤切除术、轻症、中症、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我们仅按金额最高的那一项保险金给付,不再同时给付其他保险金责任,若同时有两项保险金给付金额相同且最高,则我们仅给付一项为限。
4、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或者确诊患有特定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责任,且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 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责任终止。
......
六、少儿特定疾病14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年满 18 周岁(不含)前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该项保险金给付后,自少儿特定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少儿特定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少儿特定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同时承担该两项保险金责任。但若我们已先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不再承担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且于年满 18 周岁(不含)前发病或者确诊患有少儿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且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七、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
.....
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已交标准保险费15的 2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含)之后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Ⅰ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本合同身故保险金责任。
1.8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疾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第 1.7 条第一至六项保险金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9的机动车;
....
..........
......
............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2。
..... ..............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其他免除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4 犹豫期”、“1.7 保险责任”、 “2.3 合同效力的中止”、“2.4 合同效力的恢复”、“2.8 保险事故23的通知”、“2.13 如实告知”、“2.15 年
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以及尾注释义中相关字体加粗内容。
➋ 一般条款
2.1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支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费到期日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本合同欠交的保险费。
2.2 垫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若您选择垫交保险费的,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自动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
..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24后的余额足以垫交
当期欠交的保险费时,我们将先行垫交您当期欠交的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欠交的保险费时,我们将以该余额折算成承保天数,先行垫交您相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
若上述余额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处理。
2.3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当日的 24 时起中止效力。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并偿还借款及利息之日,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至复效日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原件;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
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2.6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我们已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 2.4 条办理复效的;五、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7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三、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四、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五、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轻症保险金、中症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金、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及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六、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七、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八、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8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9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轻症、中症、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接受了特定肿瘤切除术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手术记录;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2.10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计算期间将扣除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的期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2.11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2.12 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您有欠交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或保险合同借款未还清的情形,我们将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息后给付或退还。
2.13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复效及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4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5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适用于本合同第 2.14 条的规定。
四、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进行如下调整: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2.16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2.17 联系方式的变更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我们按保险单/附贴批单所载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
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2.18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当时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前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大于零时,您可在前述余额的范围内,经我们同意,向我们申请保险合同借款。您申请借款应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前述余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借款期满前,您应依约定将本息偿还我们。逾期未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并按我们最近一次公布的利率计息。在偿还借款时,您应先偿付全部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及借款利息全部清偿后才能申请下一笔借款。累计未偿还之借款及已垫交保险费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2.19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
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为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保单年度:本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的 24 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3 轻症: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
Ⅰ 原位癌 25;
Ⅱ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Ⅲ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x氏病;
Ⅳ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Ⅴ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不典型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Ⅱ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不典型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的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另外三项病种的责任终止。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
动脉搭桥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的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另外三项病种的责任终止。
(4)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Ⅰ 脑垂体瘤;
Ⅱ 脑囊肿;
Ⅲ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微创颅脑手术”和“植入大脑内分流器”的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另外两项病种的责任终止。
(5)视力严重受x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 26 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
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Ⅱ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需提供被保险人 3 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双侧眼球摘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视力严重受损”、“单眼失明”和“角膜移植”的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另外两项病种的责任终止。
(6)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8)肝脏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
(9)中度听力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耳或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
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80 分贝。需有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需提供被保险人 3 周岁以后的听力受损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中度听力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的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另外一项病种的责任终止。
(10)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诊断需要有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11)慢性肾功能障碍
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持续 180 天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Ⅰ 肾小球滤过率(GFR) < 25ml/min 或肌酐清除率(Ccr) < 25ml/min;
Ⅱ 血肌酐(Scr) > 5mg/dl 或>442umol/L。
(12)早期肝硬化
肝硬化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经腹部超声、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少持续一年:
Ⅰ 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 50mol/L;
Ⅱ 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 27g/L;
Ⅲ 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 2 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常化比率(INR)在 2.0 以上。因药物滥用、酗酒导致的早期肝硬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13)深度昏迷 72 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 分或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达到 72 小时。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4)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生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Ⅰ 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Ⅱ 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需提供被保险人 3 周岁以后的耳蜗受损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人工耳蜗植入术”和“中度听力受损”的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另外一项病种的责任终止。
(15)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专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Ⅰ 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
Ⅱ 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Ⅲ 接受了骨髓移植。
(16)单眼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Ⅰ 眼球缺失或摘除;
Ⅱ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Ⅲ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需提供被保险人 3 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双侧眼球摘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单眼失明”、“视力严重受损”和“角膜移植”的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另外两项病种的责任终止。
(17)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部分卵巢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因变性、恶性肿瘤、预防性手术所致双侧卵巢切除不在保障范围。
(18)双侧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部分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因变性、恶性肿瘤、预防性手术所致双侧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
(19)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Ⅰ 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上肢动脉指:肱动脉及其下行分支血管;下肢血管指:股动脉及其下行分支血管;
Ⅱ 肾动脉;
Ⅲ 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50%或者以上;
Ⅱ 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上述动脉疾病的诊断以及相关治疗的必要性必须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确定。
(20)心包膜切除术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或已进行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手术。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1)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不在保障范围内。
(22)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和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的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另外三项病种的责任终止。
(23)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角膜移植”、“视力严重受损”和“单眼失明”的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另外两项病种的责任终止。
(24)轻微脑中风
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并接受住院治疗,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 180 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5)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指被保险人确诊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26)心脏起搏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于心腔内进行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手术,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植入心脏起搏器为医疗所须。临时心脏起搏器安装除外。
(27)心脏除颤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于心腔内进行植入永久性心脏除颤器的手术,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植入心脏除颤器为医疗所须。
体外心脏电复律(心脏电除颤)、临时性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安装除外。
(28)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须由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OSA),并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Ⅰ 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Ⅱ 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 AHI > 30 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 85。
(29)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确实透过微型的胸壁锁孔(于肋骨之间开一个细小的切口),进行非体外循环下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以矫正一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狭窄或闭塞。微创进行直接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亦可称“锁孔”式冠状动脉手术。有关程序为医疗所需及由心脏专科医生进行。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不典型的急
性心肌梗塞”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的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另外三项病种的责任终止。
(30)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Ⅰ 部分肾切除手术;
Ⅱ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Ⅲ 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31)早期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象皮病”的标准,但需达到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 2 级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肿胀为凹陷性,肢体抬高休息时肿胀不消失,有中度纤维化。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xx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32)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33)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先天性脑积水不在保障范围内。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植入大脑内分流器”、“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和“微创颅脑手术”的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另外两项病种的责任终止。
(34)微创颅脑手术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微创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和“植入大脑内分流器”的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另外两项病种的责任终止。
(35)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50%以上)。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之一以减轻症状:
Ⅰ 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Ⅱ 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手术。
(36)肺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的标准,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Ⅰ 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Ⅱ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Ⅲ PaO2<60mmHg。
(37)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Ⅰ 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其同等级別,即:
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Ⅱ 左室射血分数LVEF <35%;
Ⅲ 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38)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系统性硬皮病”的标准:
Ⅰ 必须是经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 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Ⅱ 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Ⅰ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Ⅱ 嗜酸性筋膜炎;
Ⅲ CREST 综合征。
(39)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硬脑膜下血肿,实际接受了头部开颅或钻孔手术。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40)严重骨质疏松症
由专科医生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合并骨折,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情况:
Ⅰ 因骨质疏松症导致或于骨质疏松症出现时,出现最少 1 处股骨颈骨折或 2 处脊椎骨折(如为压缩性骨折,须满足椎体高度或面积减少 40%及以上);
Ⅱ 以双能量 X 光吸收仪或定量电脑断层扫描量度出最少 2 处位置的骨骼矿物质密 度与严重骨质疏松症的定义一致(即低于-2.5 的 T 数值);
Ⅲ 已经就骨折进行内部固定术或置换术治疗;
Ⅳ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项疾病的年龄必须在 74 周岁或以下,才有资格获得本项保障赔偿。
4 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为等待期。
5 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促使一般人引起关注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6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 中症:
(1)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及肠道肿胀及有肠破裂的风险的大肠(结肠及直肠)粘膜炎症。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Ⅰ 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Ⅱ 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6 个月。诊断及治疗均须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是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的肌肉病变。主要临床特征为受累骨骼肌肉的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Ⅱ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八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3)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4)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征即符合WHO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证实。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5)结核性脊髓炎
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Ⅰ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Ⅱ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该诊断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6)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
(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且被保险人满足至少 180 天后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7)意外导致的中度面部烧伤
指面部Ⅲ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3/5或全身体表面积的1.8%。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面部总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3%。面部面积不包括发部和颈部。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意外导致的中度面部烧伤”和“较小面积Ⅲ度烧伤”的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另外一项病种的责任终止。
(8)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Ⅰ 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Ⅱ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因克隆病所致“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9)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须由专科医生确诊,且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0)中度克隆病
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经过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症须经肠胃科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180天以上,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克隆病”的给付标准。
(11)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强直性脊柱炎”的给付标准:
Ⅰ 严重脊柱畸形;
Ⅱ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12)糖尿病并发症引致的单足截除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已经实际进行由足踝或者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手术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切除多只脚趾或者因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3)中度雅克氏症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须由专科医生根据 WHO 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4)中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本项保障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的给付标准:
Ⅰ 在下列5项情况中出现最少3项:
①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②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0.5克;
④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109/L或血小板小于100×109/L或溶血性贫血);
⑤抗dsDNA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或抗核抗体阳性。
Ⅱ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确诊。
(15)重度头部外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 脑损伤 180 天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27 中的两项或以上。
(16)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永久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7)单侧肺脏切除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部分切除手术和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一肢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断离。因糖尿病并发症所致一肢缺失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19)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20)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5%或 15%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较小面积Ⅲ度烧伤”和“意外导致的中度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我们仅给
付其中一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另外一项病种的责任终止。
8 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Ⅰ 原位癌;
Ⅱ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Ⅲ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Ⅳ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Ⅴ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Ⅵ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Ⅰ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Ⅱ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Ⅲ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Ⅳ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Ⅰ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8;
...............
Ⅱ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29;
Ⅲ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Ⅱ 肝性脑病;
Ⅲ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Ⅳ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Ⅰ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Ⅱ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持续性黄疸;
Ⅱ 腹水;
Ⅲ 肝性脑病;
Ⅳ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Ⅰ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Ⅱ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Ⅲ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需提供被保险人 3 周岁以后的听力丧失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Ⅰ 眼球缺失或摘除;
Ⅱ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Ⅲ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需提供被保险人 3 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双侧眼球摘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 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Ⅰ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Ⅱ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Ⅲ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Ⅱ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需提供被保险人 3 周岁以后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相关
检查报告。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Ⅱ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109/L ;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 ≤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上述(1)至(25)种重大疾病(包括手术)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Ⅱ 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Ⅲ 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三项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27)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Ⅰ 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 HIV;
Ⅱ 提供输血前一个月内 HIV 检查阴性的报告以及输血后 HIV 检查阳性的报告。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五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28)系统性硬皮病
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Ⅰ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Ⅱ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Ⅲ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29)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0)多发性硬化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31)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32)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Ⅰ 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Ⅱ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Ⅲ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33)严重心肌病
由任何病因引起的心室功能损伤,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永久不可逆地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Ⅳ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认,并有包括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
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4)象皮病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35)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 III 型至 V 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3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伴有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致使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7)严重冠心病
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Ⅰ 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有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且另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
Ⅱ 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且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38)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已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9)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40)坏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Ⅰ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Ⅱ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Ⅲ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 180 天者。
(41)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42)脊髓灰质炎
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
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43)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及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疗法。该病必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报告作为证据:
Ⅰ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Ⅱ 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Ⅲ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Ⅳ 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只对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承担保险责任,其他原因引起的除外。
(44)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
严重的Ⅰ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述至少 1 个条件:
Ⅰ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Ⅱ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Ⅲ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4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是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的肌肉病变。主要临床特征为受累骨骼肌肉的无力和肌肉萎缩。经专科医生确认符合以下四项诊断指标中的三项:
Ⅰ 家族史中有其他成员患相同疾病;
Ⅱ 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Ⅲ 典型的肌电图;
Ⅳ 临床推测必须有肌肉或组织检查加以证实。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八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46)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47)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须符合下列全部标准:
Ⅰ 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Ⅱ 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Ⅲ 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Ⅳ 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Ⅴ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
(48)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Ⅱ 持续性黄疸病史;
Ⅲ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49)植物人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50)主动脉夹层血肿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X 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51)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已接受酶替代治疗。诊断必须有专科医生确诊并且有内窥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52)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53)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它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限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
Ⅱ 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Ⅲ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后发生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
Ⅳ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限定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五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54)疯牛病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Ⅰ 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Ⅱ 逐渐痴呆;
Ⅲ 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Ⅳ 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55)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6)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57)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Ⅰ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Ⅱ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Ⅲ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58)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是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引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须符合下列所有准则:
Ⅰ 血液培植结果呈阳性反应,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Ⅱ 出现最少中度之心脏瓣膜功能˺全(即返流部份达百分之二十或以上)或中度之心脏瓣膜狭窄(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百分之三十或以下),导致传染性心内膜炎;
Ⅲ 传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及瓣膜受损的严重程度必须由专科医生确定。
(59)严重心肌炎
心肌的严重感染而导致至少持续 6 个月的心功能损害。严重心功能损害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Ⅰ 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
Ⅱ 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
(60)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Ⅱ 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61)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Ⅰ 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Ⅱ 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Ⅲ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八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62)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斯蒂尔氏病)
指小儿及青少年时期的一种全身结缔组织病,可表现为驰张热、皮疹、关节炎、脾肿大、淋巴结肿大、浆膜炎、体重减轻、中性粒细胞增多等,全身症状可以先于关节炎出现,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确诊且症状持续 180 天以上;
Ⅱ 已接受至少一侧膝关节或髋关节的置换手术。
(63)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任意一项并发症:
Ⅰ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Ⅱ 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Ⅲ 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64)严重川崎病
是指一种以损伤冠状动脉血管为主的系统性血管炎,其特点是贫血、白细胞计数及红细胞沉降率升高、或出现血小板增多症。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Ⅰ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Ⅱ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65)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66)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Ⅰ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Ⅱ 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Ⅲ 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67)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接受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Ⅰ 血红蛋白<100g/L;
Ⅱ 白细胞计数>25×10^9/L;
Ⅲ 外周血原始细胞≥1%;
Ⅳ 血小板计数<100×10^9/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68)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MDS)
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本合同所指的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Ⅰ 由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Ⅱ 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Ⅲ 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69)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 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70)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Ⅰ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Ⅱ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71)严重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注),持续 90 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注: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
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9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72)成骨不全症
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I 型、Ⅱ型、Ⅲ型、Ⅳ型。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八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73)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 Steele-Rchardson-OIszewski 综合症,是一种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 必须由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4)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
由内分泌专科医生诊断,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Ⅰ 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Ⅱ 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75)严重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Ⅰ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Ⅱ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Ⅲ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76)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Ⅰ 高γ球蛋白血症;
Ⅱ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 SLA/LP 抗体;
Ⅲ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Ⅳ 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77)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最常见的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本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八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78)肝豆状核变性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典型症状;
Ⅱ 角膜色素环(K-F 环);
Ⅲ 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Ⅳ 经皮做肝脏活检来定量分析肝脏铜的含量。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八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79)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PET、CT 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或者已进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80)小肠移植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81)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Ⅰ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Ⅱ 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Ⅲ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八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82)结核性脑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Ⅰ 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Ⅱ 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Ⅲ 昏睡或意识模糊;
Ⅳ 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83)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 VⅢ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 IX 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 VⅢ或凝血因子IX 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诊。
(84)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尿毒综合症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Ⅰ 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Ⅱ 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末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85)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为治疗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自体移植手术。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
(86)失去一肢及一眼
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Ⅰ 眼球缺失或摘除;
Ⅱ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Ⅲ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87)大面积植皮手术
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缺损所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要求皮肤移植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30%或 3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88)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两侧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双侧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89)范可尼综合征
也称 Fanconi 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Ⅰ 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Ⅱ 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Ⅲ 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Ⅳ 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本合同仅对 3 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90)肺孢子菌肺炎
是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 1 升;
Ⅱ 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 0.5kPa/l/s;
Ⅲ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60%以上;
Ⅳ 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 170(基值的百分比);
Ⅴ PaO2<60mmHg,PaCO2>50mmHg。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肺孢子菌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9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92)严重的结核性脊髓炎
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Ⅰ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Ⅱ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该诊断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93)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
但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4)严重的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Ⅰ 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三甲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Ⅱ 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5)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Ⅰ 必须由三甲医院诊断,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 Y-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Ⅱ 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6)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
是指有心绞痛等心脏不适症状,经过血管造影技术检查证实同时存在两支(其中一支为左冠状动脉主干、左前降支或左回旋支)或更多支的冠状动脉血管发生严重的狭窄(狭窄程度在 70%以上),需要并且已实施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以改善血管的血流状况。索赔时必须提供血管造影的影像资料、报告、手术记录和病历。
(97)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Ⅱ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Ⅲ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或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五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98)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冻伤是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伤。指冻伤程度达到Ⅲ度,且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99)严重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 80%以上。
(100)严重亚历山大病
亚历山大病(Alexander’s Disease)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性。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101)库鲁病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专科医生根据检测出的脑组织中的致病蛋白而明确诊断。
(102)心脏黏液瘤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切除心脏粘液瘤手术。
(103)室壁瘤切除手术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Brugada 综合征
由心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确诊为 Brugada 综合征,且实际已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105)特定的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为截瘫或四肢瘫,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Ⅰ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Ⅱ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106)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 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0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且作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
致被保险人伤害或死亡的客观事件。
11 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2 特定肿瘤切除术:指为治疗疾病而进行的特定肿瘤完全切除手术或特定肿瘤所在器官的切除手术,特定
肿瘤包括良性肿瘤和动态未定或动态未知的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 D10-D48 范畴。特定肿瘤切除术须办理正式的住院手续,门诊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以下疾病或者治疗方法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Ⅰ 囊肿、脂肪瘤、血管瘤、皮肤肿瘤;
Ⅱ 组织检测、针吸活检、细胞学检查、抽吸术、栓塞术、刮除术。
13 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4 少儿特定疾病:
(1)白血病
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大量克隆、异常增生,大量聚集的白细胞抑制正常造血并浸润全身器官和组织,伴有外周血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必须依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确诊。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指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的:
Ⅰ 重症手足口病;
Ⅱ 严重心肌病;
Ⅲ 严重瑞氏综合征;
Ⅳ 严重川崎病;
Ⅴ 严重脑损伤;
Ⅵ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Ⅶ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Ⅷ 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斯蒂尔氏病);
Ⅸ 严重哮喘。
15 标准保险费:指以标准体费率计算的保险费,不含加费。
1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或过期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9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1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
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23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4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垫交保险费和借款的利息,各项利息的利率将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补交保险费、垫交保险费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起开始计算。
25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
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所谓的积极治疗包含手术、化疗或放疗等治疗方式。
26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
恢复。
2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①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②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③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④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⑤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⑥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
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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