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目录 ➊ 基本条款 ➌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 4.6 联系方式的变更 1.1 合同的构成 3.1 保险事故的通知 O 一般条款 1.2 投保范围 3.2 保险金的申请 5.1 如实告知 1.3 保险期间 3.3 保险金的给付 5.2 合同解除权或被保险人被保资格 1.4 基本保险金额 3.4 诉讼时效 终止权的限制 1.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❹ 保单变更服务条款 5.3 合同的解除 1.6 保险计划 4.1 被保险人人数的变更 5.4 合同效力的终止 1.7 保险责任 4.2...
工银安盛人寿〔2021〕意外伤害保险 0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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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包含基本条款、费用条款、保单理赔服务条款、保单变更服务条款及一般条款五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 基本条款 向您介绍该合同的基本构成、该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 费用条款 向您介绍该合同的保险费及交付事宜。
☑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 向您介绍该合同保险金申请和理赔办理的具体要求。
☑ 保单变更服务条款 向您介绍我们为您提供的保单变更服务及具体要求。
☑ 一般条款 向您介绍您对该合同所拥有的其他权益和义务等需要您了解的内容。
☑ 名词释义 向您解释该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地理解该保险合同。
为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您 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 我们 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被保险人 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 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享有该合同提供的保障 1.7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5.3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3.1
☑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1.5
☑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 1.8
| 条款目录 | |
➊ 基本条款 | ➌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 | 4.6 联系方式的变更 |
1.1 合同的构成 | 3.1 保险事故的通知 | O 一般条款 |
1.2 投保范围 | 3.2 保险金的申请 | 5.1 如实告知 |
1.3 保险期间 | 3.3 保险金的给付 | 5.2 合同解除权或被保险人被保资格 |
1.4 基本保险金额 | 3.4 诉讼时效 | 终止权的限制 |
1.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❹ 保单变更服务条款 | 5.3 合同的解除 |
1.6 保险计划 | 4.1 被保险人人数的变更 | 5.4 合同效力的终止 |
1.7 保险责任 | 4.2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5.5 资料提供 |
1.8 责任免除 | 4.3 合同内容的变更 | 5.6 争议处理 |
➋ 费用条款 | 4.4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 |
2.1 保险费的交付 | 4.5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悦行天下团体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➊ 基本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悦行天下团体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单利益表、被保险人名册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为 NGTA。
1.2 投保范围
..
团体1中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正式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投保人可以为团体中的自然人。
团体参保人数不少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少人数限制。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1.3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生效日期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 1 年,具体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您与我们约定的时间为止,具体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1.4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每一被保险人项下各单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单利益表上载明,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1.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6 保险计划
x合同每一被保险人项下的保险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单利益表上载明。
1.7 保险责任
根据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的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该情形由您单选或多选,并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且在保单利益表上载明,若未经您选择、且未载于保单利益表上,则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
....
1、 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3期间;
....
2、 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速列车4期间;
......
3、 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5期间;
..
4、 以乘客身份乘坐轮船6期间;
5、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机动车7或工作单位班车8期间;
..... ......
6、 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车9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10的车厢内;
......
..
7、 以乘客身份乘坐电梯11期间;
...
8、在驾驶或乘坐两轮或三轮自行车12、摩托车13、电动车14期间
... ... ...
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项下上述相应情形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下列对应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1、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2、 高速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3、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4、 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5、 客运机动车或工作单位班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6、 非营运乘用车或网约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7、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8、自行车、摩托车或电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对其已有与本次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情形相同的“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则给付上述“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相同情形下的“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上述情形所导致的特定意外身故,仅以给付其中一项“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限。
二、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该情形由您单选或多选,并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且在保单利益表上载明,若未经您选择、且未载于保单利益表上,则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
1、 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
2、 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速列车期间;
3、 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
4、 以乘客身份乘坐轮船期间;
5、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机动车或工作单位班车期间;
6、 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的车厢内;
7、 以乘客身份乘坐电梯期间;
8、在驾驶或乘坐两轮或三轮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期间
...............
则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15(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及评定原则,确认其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该被保险人项下上述相应情形保险责任对
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如下相应“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如下相应“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1、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2、 高速列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3、 轨道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4、 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
5、 客运机动车或工作单位班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6、 非营运乘用车或网约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7、 电梯意外伤残保险金;
8、自行车、摩托车或电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上述任一相同情形下,若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更高等级的伤残保险金,则按更高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对于上述任一情形所导致的特定意外伤残,无论一次或多次,我们给付的“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该情形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伤残情况不属于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说明:
1、 若您选择上述某一情形下的保险责任,须同时选择该情形下对应的“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2、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为止。
3、 被保险人乘坐高速列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高速列车的车厢起至抵达本次车程目的地走出高速列车的车厢为止。
4、 被保险人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起至抵达本次车程目的地走出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为止。
5、 被保险人乘坐轮船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目的地走出轮船甲板为止。
6、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机动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客运机动车的车厢起至抵达本次车程目的地走出客运机动车的车厢为止。
7、 被保险人乘坐工作单位班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工作单位班车的车厢起至抵达本次车程目的地走出工作单位班车的车厢止。
1.8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责任: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6;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9的机动车;
....
..........
........
六、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八、 被保险人醉酒20;
..
九、 被保险人猝死21、中暑、高原病;
十、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所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其他免除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7 保险责任”、“3.1 保.险.事.故. 22的通知”、“4.1 被保险人人数的变更”、“4.4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4.5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5.1 如实告知”以及尾注释义中相关字体加粗内容。
➋ 费用条款
2.1 保险费的交付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和交纳方式向我们支付保险费。保险费金额和交纳方式于保险合同内载明。
➌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
3.1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被保险人自费提供的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在申请索赔期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及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3.3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计算期间将扣除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的期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❹ 保单变更服务条款
4.1 被保险人人数的变更
一、增加被保险人
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按照我们的规定,向我们书面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我们于附贴批单上所载的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二、减少被保险人
......
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我们。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附贴批单上所载之日 24 时起终止,并退还其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23。若基
于本合同已对该被保险人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则退费为零。
.......
如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我们规定的人数,或低于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人数的一定比例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24。
4.2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三、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四、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五、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六、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届时适用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七、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八、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3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必须符合增额时我们的核保规定并交付相应增加的保险费;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
4.4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25计算。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我们行使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终止权时,适用于本合同第 5.2 条的规定。
四、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进行如下调整: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5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于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我们拒保范围内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6 联系方式的变更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未
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我们按保险单/附贴批单所载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O 一般条款
5.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上述未如实告知情况足以影响我们决定针对某个被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针对某个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对于该被保险人于被保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影响某个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该被保险人于被保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合同解除权或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或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或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5.3 合同的解除
x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向我们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并将本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退还我们。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或在您指定的合同解除日,本合同效力终止。指定的合同解除日不得早于解除合同申请书的递交日。合同解除后,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5.4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一、本合同的满期日 24 时;
二、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5.5 资料提供
您应向我们提供每一个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基本保险金额、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并建议您详细记录及保存以上资料。
5.6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
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 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且作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伤害或死亡的客观事件。
3 民航客机: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
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商业航班班机。
4 高速列车: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业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高速动车,动车组列车,城际动车组列车,直达特快旅客列车,磁悬浮列车。
5 轨道交通工具: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地铁、轻轨、火车(不包括高速列车)。
6 轮船: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业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普通轮船、轮渡客船。
7 客运机动车: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
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市内公共汽车、公共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出租车(不包括网约车)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运交通工具。
8 工作单位班车:被保险人所属工作单位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的、或车辆所有人为被保险人工作单位的、且作用为方便员工上下班通勤的机动车辆。
9 非营运乘用车:指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机动车行驶执照且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登记为非营运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视为营业性运输(营运)。 非营运乘用车包括“租赁车”。“租赁车”指满足上述(1)、(3)条件,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且
不配备司机的汽车,有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执照,车辆所有人为已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农用车辆。
10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车辆不属于网约车,拼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
11 电梯:指符合以下三项规定的设备:
(1)以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电梯、病床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2)轿厢由液压缸支承或由钢丝绳或链条悬挂并在与垂直面倾斜度不大于 15°的导轨间运行,用于运送乘客或货物至指定层站的液压电梯;
(3)不包括杂物电梯、提升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提升机、剧院升降机、自动吊笼、料车设备、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钻井平台及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
12 自行车:指以人力驱动的两轮或三轮非机动车车辆。
13 摩托车:指采用燃料或电瓶驱动的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车辆。
14 电动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车速应不大于 25 公里/小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 400 瓦,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不大于 55 公斤。
15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1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或过期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9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0 醉酒:即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是指人体因摄入过量乙醇而引起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毒性生理反应现象,导致醉酒人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严重削弱或已经丧失。
21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为准。
22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3 未满期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未满期保险费 = 本期应交已交保险费×(1-m/n)
其中,m 为本期保险费已经过日数,n 为本期保险费应承保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24 未满期净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险费 = 本期应交已交保险费×(1-25%)×(1-m/n)
...
其中,25%为手续费 26,m 为本期保险费已经过日数,n 为本期保险费应承保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
一日计算。
25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为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6 手续费:手续费比例为本合同保险费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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