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行为的定义
欺诈行为. 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欺诈行为. 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4.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4.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欺诈行为. 系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隐瞒事实真象,给买方、卖方、采购代理机构及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
(2) 如果被推荐的中标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3) 如果投标人在任何时候,被法院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和撤消其已签署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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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行为. 系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买方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
13.4 在买方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对买方给予补偿。
欺诈行为. 是通过提供伪证影响合同执行从而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欺诈行为. 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买方可在向卖方发出终止通知 (28) 日后选择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后,买方可自己或委托第三方完成被终止部分内容,卖方须向买方补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费用。 合同终止后,并不能免除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欺诈行为. 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方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招标方或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49.3 如果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拒绝接受该投标。
49.4 如果投标人或中标人在采购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深圳大学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欺诈行为. 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甲方的利益的行为。
15.2 在甲方根据上述第 18.1 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欺诈行为. 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18.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 18.1 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欺诈行为. 系指通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错误表述)蓄意或肆意误导(或企图误导)某一方,以谋取财务等利益或逃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