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计划终止 样本条款

专项计划终止. 专项计划不因计划管理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继任计划管理人承担并享有《标准条款》的相应权利义务。 专项计划于以下任一事件发生之日终止: (1) 法定到期日届至; (2) 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裁决终止; (3) 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基础设施基金未能通过 SPV 公司和项目公司成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4) 专项计划资产全部实现处置,并完成最后一次处置分配之日; (5) 专项计划利益分配完毕;
专项计划终止. 专项计划不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解散、被撤销、破产、清算或计划管理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计划管理人承担并享有《标准条款》的相应权利义务。 专项计划于专项计划终止事件发生之日终止,即: (1) 专项计划存续至法定到期日,且未进行延期的; (2)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的; (3) 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4) 专项计划资产全部处分完毕且完成处分分配;
专项计划终止. 专项计划不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解散、被撤销、破产、清算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承担并享有《标准条款》的相应权利义务。 专项计划于专项计划终止事件发生之日终止。专项计划终止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 专项计划存续至法定到期日,且未进行延期的; (b)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的; (c) 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d) 专项计划资产全部处分完毕且完成最后一次处分分配; (e) 专项计划设立日后 150 个工作日未完成相关条款约定的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或对应《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的; (f) 专项计划设立后 100 个工作日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另行指定的合理期限后,基础设施资产上仍存在未注销的担保权利,但为担保专项计划对基础资产的投资而设立的担保(如有)除外; (g) 由于法律或法规的修改或变更导致继续进行专项计划将成为不合法,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决定终止专项计划; (h) 专项计划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或叫停,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决定终止专项计划; (i) 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j) 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k) 发生作为专项计划唯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基础设施基金的终止事由 的; (l) 专项计划目的无法实现,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决定终止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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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服务内容或工程量;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 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其他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围标、串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且进 行签署、盖章。 双鸭山市主城区排水管网普查、管网检测及GIS系统搭建项目 1. 业务需求理解及综合分析程度,包括对系统现状、应用环境、体系结构需求、功能需求、性能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5分);

  • 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 逾履約期限之部分,以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當時之物價指數(如指定指數,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為當期資料。但逾期履約係可歸責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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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 給 供給ガスの熱量、圧力及び燃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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