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计划的分配 样本条款

专项计划的分配. 专项计划收到任何回收款后,留足支付专项计划费用所需资金后,应根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指示及时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配。 (1) 专项计划的普通分配实施流程 1) 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应在专项计划托管银行报告日向计划管理人出具《当期专项计划托管报告》。 2) 计划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约定的分配顺序拟定收入分配金额,制作《收益分配报告》,并于计划管理人报告日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同时传真给专项计划托管银行。 3) 计划管理人应于划款指令发送日/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划款日 13:00 前向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发送分配当期应分配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的划款指令。
专项计划的分配. (1) 专项计划的分配种类 专项计划的分配包括普通分配、处置分配和清算分配,具体而言: 1) 普通分配,系指分配资金源于项目公司偿还标的债权本息、项目公司分红所进行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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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其中恶性肿瘤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6]141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6 年 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2 月 26 日 止,共募集 1,057,533,533.19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5830 户。

  •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代理人。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0.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0.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2.6条的规定被没收。

  •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级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81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3576.61 亿元,基金 份额合计 22676.87 亿份。

  • 公司声明 ‌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预案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预案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标的的审计、估值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相关数据尚未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未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的估值。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中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估值结果将在《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所述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