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费义务 样本条款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 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费分期交付的周期。如投保人未交付首期保费,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允许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需扣减保险期间内所有未交期间的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扣减的保险费之和应等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总额。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且在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费的,从应付之日起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2) 如实告知义务。
交费义务. 12.2 如实告知义务 12.3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12.4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释义 22.18)而导致的迟延。
交费义务.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障计划以及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如健康状况、年龄等)而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或首期保险费。 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而未交清的,则本附加保险合同不生效。 如投保人选择按月交纳保险费而未支付首期保险费的,则本附加保险合同不生效。 如投保人选择按月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每期保险费须在保险费到期日(释义 8)或到期日之前支付,自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仍未收到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保险合同自该期保险费到期日后第三十一日起中止效力,对于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恢复 合同效力。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本附加保险合同自收到补缴保费之日起恢复效力。自本附加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仍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本合同不生效,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