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规则.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使用规则.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使用规则. 3.1 用户在使用中公书记员速录系统服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户应同意将不会利用本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 上传、展示、张贴、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反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9) 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0) 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2) 不得因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3) 不得利用中公书记员速录系统服务从事以下活动:
1)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 未经允许,对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3.2 用户违反本协议或相关的服务条款的规定,导致或产生的任何第三方主张的任何索赔、要求或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户同意赔偿北京 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合作公司、关联公司,并使之免受损害。对 此,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视用户的行为性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用户发布信息内容、暂停使用许可、终止服务、限制使用、回收中公书记员速录系统账号、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对恶意注册中公书记员速录系统账号或利用中公书记员速录系统账号进行违法活动、捣 乱、骚扰、欺骗以及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回收其账号。同时,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视司法部门的要求,协助调查。
3.3 用户不得对本服务任何部分或本服务之使用或获得进行复制、拷贝、出售、转售或用于任何其它商业目的,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在未经我们 许可的情况下对这些内容进行翻版、复制、转载、篡改等,否则须对上 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我们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 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罚金、和解金额或 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3.4 用户须对自己在使用中公书记员速录系统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用户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受到侵害者进行赔 偿,以及在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首先承担了因用户行为导致的行 政处罚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用户应给予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额的赔偿。
使用规则. 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书面通知。如通知其中某一内容发生变化,其余未提及的将不作变动。
使用规则. 用户在使用本系统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 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 用户在使用本系统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遵守所有与本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2) 不得利用本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3) 不得利用本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4) 不得利用本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5) 不得试图利用技术或非技术手段, 未经本系统授权, 访问系统中其他用户账号中的信息资料. 本系统仅提供与云存储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电脑、手机、及其它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络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帐号进行的任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上传或散播文本、音频、视频、图片、软件或其它资料,以及本人或他人利用其帐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如因用户未保管好其帐号和密码而给本系统、第三方造成损失,用户应当赔偿本系统和第三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消除影响。 用户理解并同意在使用本系统提供的各项服务时,接受本系统和第三方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用户理解在使用本系统提供的服务时可能有来自第三方的非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威胁、诽谤,用户同意自行承担前述风险。
使用规则.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或重 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使用规则.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响应将作无效处理。
使用规则.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 违法失信主体;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2.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
使用规则. 1、 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电子渠道查询或变更电子账户信息,具体查询及可变更内容以乙方届时提供的服务为准。
2、 甲方保证将电子账户用于合法用途,所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如发现甲方违法或违规使用该账户,或乙方有合理理 由怀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乙方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撤销已处理的交 易或停止甲方继续使用该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且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相关调查。
3、 对于甲方通过电子账户在乙方办理各项业务,甲方应按照有关金融规章和乙方业务规定交纳手续费、汇费等相关业务费用,甲方在此授权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账户中自行扣收。甲方申请开通、维持和使用账户的服务费用按乙方公布及不时调整的费率标准执行。
4、 甲方通过电子账户在乙方办理各项业务,应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或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5、 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的各类密码、绑定的账户信息及手机设备,如上述信息或设备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应立即通过乙方指定的方式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申请完成前,已发生的损失及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如有身份信息、绑定手机号、绑定账户等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通过乙方指定方式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甲方使用非法、虚假的手机号码与银行账户开立的乙方电子账户,乙方保留对甲方账户进行即时关闭处理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 甲方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内对电子账户提出销户申请。销户前,甲方需保证电子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存在未赎回的产品和未解除的产品签约关系。
8、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电子账户非柜面交易。
(1) 甲方开立电子账户自开户之日次日起 6 个月无交易记录的(待甲方向乙方重新审核身份后,乙方恢复其业务);
(2) 乙方发现甲方开立电子账户及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点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甲方账户可疑的;
(3) 乙方发现甲方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为多人(自然人)同时使用的,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无法证明合理性的。
9、 乙方有权对一年(含)以上不活动且账户余额为零的电子账户予以销户。乙方有权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后,对一年(含)以上不活动且账户余额小于 100 元的电子账户进行交易限制并进行单例管理的权利。
10、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11、 乙方如有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将提前进行公告。如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相关服务。如甲方在乙方公告之日后继续使用其电子账户,视为甲方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变更自动做出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应修改内容,如因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2、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经乙方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告、武汉众邦银行网站公告、武汉众邦银行手机客户端、服务热线、相关渠道等任一方式公布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收到。
使用规则. 经信用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