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样本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非因意外伤害(见 9.1)导致全残(见 9.2),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 后(不含第 90 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按如下数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护理关爱保险金及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累计已领取的护理关爱保险金及长期护理保险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我们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8.3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机动车驾驶培训学习、考试过程中,或由培训机构车辆接、送途中,遭受意外伤害 8.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8.4(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 —2013)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确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等级及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 乘以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 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故发生之日起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发生的合理且必需(见 7.4)的特定药品 (见 7.5,以下简称“药品”)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8.2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 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及代码》8.3 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 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 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项目的,应首先对各 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 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 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10.4 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0.5;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10.6 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 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10.7 对应比例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10.8 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 日)起 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9.6)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健康人生 D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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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貸の禁止 賃借人は、この物件を第三者に転貸してはならない。ただし、あらかじめ賃貸人の承諾があったとき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 目的外利用及び提供の禁止 乙は、委託業務の処理に関して知り得た個人情報を当該事務の利用目的以外の目的のために利用し、又は第三者に提供してはならない。ただし、甲の指示があるとき、又はあらかじめ甲の承認を得たとき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 权限管理 可为每个导航功能点分配访问、管理等不同的权限,管理员 可以批量给用户分配、收回权限。

  •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 信息安全 管理人应就理财计划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计划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合法性原则 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