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訂 样本条款

修 訂. 締約雙方同意對本協定所作的修訂,在締約雙方完成所有必需程序及以書面確認後,即告生 效。
修 訂. 除 非 明 文 指 定 賦 予 政 府 代 表 單 方 面 修 訂 的 權 力 , 否 則 修 訂 合 約 的 任 何 條 文必 須 藉 政 府 代 表 及 承 辦 商 均 簽 署 的 文 書 作 出 , 對 雙 方 才 具 約 束 力 。
修 訂.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於任何時候通過向客戶發出合理的書面通知來修訂本協議的條款。本協議的任何修訂將於該通知的到期日生效,及如客戶沒有結束帳戶,則客戶將被視為已接受本協議條款的修訂。
修 訂. 21.1 閣下同意及接受,在受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通函及守則規管的前提下,本行可於任何時候通過張貼有關書面通知於本行營業地點的顯眼處或其他本行酌情認為合 適的方式單方面修改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款及細則。
修 訂. 經締約雙方同意對本協定所作的任何修訂,須在雙方以交換照會方式確認後,始告生效。
修 訂. 23.1 客戶同意,立橋證券可隨時及不時向客戶發出合理的書面修改通知以修訂本協議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加入額外條款及條件),而該通知可在立橋證券的辦事處展示、在立橋證券的網站登載或以立橋證券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發出。對本協議作出的任何修訂將於有關通知期屆滿後生效,而倘於修訂日期生效後客戶並無終止賬戶或倘客戶仍有就賬戶結欠立橋證券的任何負債,則將被視為已接受有關修訂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修 訂. 本協定的任何修訂,包括因日後適用於締約雙方的多邊公約而可能須作出的任何修訂,必須 經締約雙方同意,及由締約雙方換文表示雙方已完成所有必須程序,始行於換文決定的日期起生效。
修 訂. 本行可毋須取得您同意而對此等規則作出任何修訂。任何該等修訂須由本行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以公平及商業上合理的方式釐定,並對您具有約束力。本行會於作出該修訂之後,根據本行的服務條款於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您。
修 訂. 2 5 . 1 政 府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 有 權 隨 時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通 知 修 訂 附 表 1 的 任何 規 則 , 使 該 活 動 有 秩 序 及 順 利 進 行 。 2 5 . 2 除 在 上 述 情 況 外 , 本 協 議 只 限 藉 雙 方 簽 署 的 文 書 方 可 作 出 修 訂 。
修 訂. (1) 本協定得隨時由特別聯盟諸國之會議修訂之。 (0) 修訂會議之招開應由大會決定之。 (3) 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修訂得由修訂會議或依據第八條規定行之。